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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烹飪協會理事單位合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洪明基:9項議案為推動餐飲業高質量發展建言

   2021-03-11 中國烹飪協會微信號990
核心提示:2021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烹飪協會理事單位合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洪明基為推動餐飲業高質量發展積極
2021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烹飪協會理事單位合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洪明基為推動餐飲業高質量發展積極建言獻策,共提出13個議案,其中和餐飲行業密切相關的有9個,分別是:
 
  受疫情影響嚴重的餐飲業加大政策支持
 
  2020年初以來,餐飲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損失嚴重。2020年全年,全國餐飲收入39527億元,同比下降16.6%;限額以上單位餐飲收入8232億元,同比下降14%。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研究出臺了階段性、有針對性的減稅降費政策,加大對受損嚴重行業復工復產的支持力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目前國家和各地政府出臺的扶持政策主要體現在:
 
  第一,絕大部分僅限于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而連鎖餐飲企業不屬于中小微企業,很難享受國家對于中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第十條:“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按照上述標準,行業中的連鎖餐飲企業雖由眾多中小微門店組成但不屬于中小微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的大部分擁有幾十到幾百家門店不等(包括骨干獨立餐飲企業),用工遠超300人,因屬大型餐飲企業而無法享受到相關政策。這次疫情對整個餐飲行業影響都是巨大的,而連鎖及骨干餐飲企業在這次疫情中同樣遭受重創,并在解決就業等方面承擔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疫情發生后為穩定員工隊伍和防控疫情支出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受到的損失更大。
 
  第二,當前疫情呈現零星散發性反彈態勢,防控形勢依然嚴峻,而絕大部分幫扶政策執行期較短。如對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幫扶政策,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執行到2020年6月底。
 
  洪明基委員建議:疫情防控期間,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對餐飲行業的幫扶政策不受企業經營規模限制;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餐飲行業繼續延長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等階段性幫扶政策的執行期。
 
  鼓勵支持餐飲業加快恢復發展
 
  疫情沖擊使餐飲業成為國民經濟損失最為嚴重的行業之一。營業收入銳減,防疫運營成本驟升,政策較硬不明顯,餐飲業經營恢復緩慢,舉步維艱,因為科技和社交的顛覆,各行各業都需要迭代升級,包括零售餐飲業,更應該轉型升級,迎接、應對在新經濟的大環境下尋求發展。作為消費重要領域,餐飲業在擴內需、保就業、保民生等方面,在帶動和促進其他行業發揮著重要作用,新形勢下有必要從稅收、社保、用工、監管等方面制定長期可持續的政策,鼓勵支持餐飲業發展。希望政府能夠在過渡期給予政策支持,大概定的基調是這樣,責任還是在業界的。
 
  餐飲業在此次疫情沖擊下,是國民經濟各行業中損失較嚴重的行業。大量餐飲企業停業,營業額大幅下降,企業倒閉一度十分普遍。加之防疫要求嚴格、政策覆蓋面不足,餐飲企業生存發展和行業恢復增長都面臨諸多困難。疫情發生以來,餐飲行業受到供需兩端“雙重打擊”,生存服務經營經歷了一個“斷崖下跌”“消費低迷”“緩慢復蘇”的過程,總體損失嚴重。從供給端看,很多餐飲企業要么應政府要求被動停業,要么因需求不足而自動停業,營業額巨跌,資金鏈一時瀕于斷裂,很多企業直接倒閉。從需求端看,疫情從全面爆發到目前點狀“復燃”,大部分消費者存在恐懼心理,收入減少,對外出就餐仍持謹慎態度。
 
  疫情發生后,餐飲業在原來衛生規范基礎上,需購買大量防疫用品,運營成本快速上升。此外,企業承擔的食材、原輔料存儲損耗、應付賬款、原材料成本上漲,給餐飲企業帶來很大的成本負擔。
 
  疫情發生以來,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穩增長、保就業、促發展等政策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各地政府對政策理解不一、執行各異,對餐飲企業的紓困效果不明顯。特別是連鎖餐飲企業,本身背負著穩就業、穩市場的重任,疫情期間堅守社會責任,疫情期間堅守社會責任,排除各種困難堅持運營,得到的支持卻很少。目前政府出臺的各項政策,連鎖餐飲企業(不屬于中小企業)除社保有限扶持外、60%餐廳享受電費政策之外,貸款優惠、租金減免、財稅政策、培訓補貼等都享受不到。
 
  餐飲業是重要的民生行業,從業人員已達近3000萬人,是保民生就業的重要陣地。餐飲業就業門檻低、從業人員跨行業就業技能不足,如果出現大面積失業,對社會穩定的沖擊力可能遠大于其他行業。
 
  洪明基委員建議:一視同仁出臺無差別行業支持政策,加大對包括大企業在內的全體餐飲企業的政策優惠落實力度,使之均可享受國家對餐飲業的扶持政策。
 
  針對實體餐飲企業出臺補貼行促消費政策。通過消費券補足餐飲行業的有效需求,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提供更便捷的培訓補貼政策服務。加大推進綜合工時制力度,降低餐飲行業的社保繳費,以當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餐飲行業社保繳納基數,讓企業釋放更大的潛能,加快發展,提供更多就業崗位。
 
  完善商業電價改革,出臺獎勵政策推進限塑工作。商業企業與生產性企業用電同價,出臺政策管理物業轉供電加價,進行商業企業直購電試點。
 
  今年1月有關部門發布的《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全國范圍禁塑有了明確時間表。按照要求執行,僅外賣飲料袋一年就增加成本500萬元,這是所有餐飲企業都面臨的挑戰。建議出臺三至五年過渡期間的相關獎勵政策,補貼給積極響應國家限塑號召的餐飲企業,鼓勵推進限塑。
 
  建議進一步提高監管包容性和科學性。大企業自身就有很高的要求和標準,對食品安全問題更是零容忍。但大企業畢竟承載著萬人以上甚至更多的員工,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建立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對于不是主觀故意的輕微違法行為,市場監管應堅持審慎、包容、客觀的原則,以輔導、幫助企業的方式,督導企業和員工從中吸取經驗教訓,推動整個行業綠色健康穩定發展。
 
  規范執行“回收食品”減少食物浪費
 
  《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監管執法部門在日常具體執法過程中會參考延用機構改革前的舊部門規章,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6]619號)中關于“回收食品”的界定:回收食品包括“(一)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不過,以上法規條例都沒有明確界定以下情況:食品本身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且在保質期之內,但因為食品的規格(切分大小、形狀)和外觀、部位、品種等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退回至生產企業的食品是否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如果不可以且同樣視為“回收食品”,則會造成食品浪費。
 
  洪明基委員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明確“因為食品的規格(切分大小、形狀)和外觀、部位、品種等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退回至生產企業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盡快修改或廢除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6]619號)。
 
  規范餐飲業冷鏈食品消毒單位資質
 
  2020年10月16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了《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用于指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正常運營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裝卸、運輸、貯存及銷售等過程中對來自國內外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區冷鏈食品的消毒。11月8日又發布《關于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55號),指出:“二、工作分工:(六)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等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消毒。”餐飲企業嚴格遵照執行相關要求,積極配合強化防疫措施,開展實施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一系列關于加強冷鏈食品消毒的要求,是利國利民的舉措,對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穩定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問題和困難。目前,與餐飲企業合作的消毒單位主要有兩大類:生產清洗劑和消毒劑的企業,以及實施蟲害消殺服務的企業。這兩類企業均自述具備實施消毒的能力,并提供消毒人員的資質證件,但是資質證件多為行業協會或者第三方組織提供。而餐飲企業難以甄別消毒企業提供的“相關資質”是否符合規范規定以及具備消毒作業能力。
 
  洪明基委員建議:健全冷鏈食品消毒作業的國家相關標準和操作規范,明確實施消毒單位和人員應具備的資質。以省份或城市為單位,政府監管部門公布符合要求的消毒單位名錄。
 
  優化和落實連鎖企業增值稅匯總納稅
 
  增值稅匯總納稅不僅減輕稅務機關征管壓力,也降低了連鎖企業的稅務遵從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截止目前,部分跨地區經營的連鎖企業已逐步實現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增值稅匯總納稅。但是,連鎖企業在部分省市仍然難以申請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在目前的稅收政策規定下,一般連鎖企業無法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省增征稅匯總納稅。現有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方式給企業增加了負擔。
 
  洪明基委員建議:明確和優化增值稅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審批流程、審閱因素、辦理條件等,使增值稅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得以廣泛落實。對于目前跨地區經營且已經實現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企業。1)日常增值稅稅務監管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包括對企業日常增值稅納稅輔導、發票開具和取得的檢查、增值稅納稅檢查和評估等。2)按照目前的《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的規定,分支機構應采用預征率(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的方式來簡化征管,且預征率應在批復總分機構增值稅匯總繳納時進行確認,方便企業操作。3)為方便連鎖企業的運營管理,建議由連鎖企業自行在省內總機構或任一分支機構進匯總納稅。4)待條件成熟時,建議推行連鎖企業總分機構跨省增值稅匯總納稅。5)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后,所有異地的納稅主體的分支機構實現的銷售,統一以總機構抬頭對外開具發票,不再分別按納稅主體分支機構名義對外開具發。
 
  完善會員積分增值稅政策
 
  目前零售和餐飲等行業廣泛推行了會員積分制度。消費者在消費時累計會員積分,積分可用于兌換餐飲服務或實物商品等。為了提升積分活動管理效率,部分企業成立了獨立的積分管理公司(獨立法人形式),負責統一管理集團內各子公司的會員積分活動。積分管理公司需統一采購相應的餐飲服務和實物商品提供給前來兌換積分的消費者。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購進的餐飲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給推行會員積分活動的企業帶來了額外的成本,對會員積分活動的開展造成一定的限制。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購進的餐飲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我們理解該條規定源于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和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大原則。
 
  然而,隨著企業經營模式的不斷發展,企業購進餐飲服務的用途已不限于用于集體福利和員工個人消費等。相反,企業購進餐飲服務被大量用于餐飲服務轉售和會員積分等活動。
 
  2019年11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上述條款進行了修改,相應條款修改為:“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修改應該可以解決餐飲服務轉售進項稅不能抵扣問題,但是,對于如何定義“直接用于消費”較易產生歧義。企業用于會員積分活動購進的餐飲服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用于消費”,但是對于企業來說,屬于企業主營業務的經營成本,理應允許企業進行相應的進項扣除。
 
  洪明基委員建議:明確積分管理企業用于會員積分活動而采購的餐飲服務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激發企業業務模式創新的活力。
 
  適當延長和調整生活服務等行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國家和地方出臺多項支持政策扶持企業發展,包括對于生活服務業等困難行業免征增值稅政策。但是鑒于餐飲等行業多處于存在增值稅留抵稅額狀態,直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進項轉出”的操作基本抵消了免稅的好處,政策效果有限,并未能使企業真正受益。自2016年5月餐飲業改征增值稅后,餐飲業普遍出現存在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情況。隨著17%、13%和11%的增值稅率逐步下調到13%和9%,以及全行業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60%比例退稅政策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餐飲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增長情況,但是大部分餐飲企業仍處于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基本持平,或者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情況。因此,在對生活服務也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同時,考量到免征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的影響,免征銷項稅額帶來的益處將被進項轉出所抵消。
 
  餐飲企業有部分成本費用按照銷售收入的百分比計算,例如房租變動租金、品牌使用費等。因此,免征銷項稅使得賬面銷售收入提升的同時,上述變動成本和費用也將增加,進一步削弱了免稅的效益。
 
  受疫情影響,餐飲業銷售收入受到重創,至今尚未完全恢復。而在此期間的原材料、租金等成本仍居高不下,進項稅額仍維持在較高水平,出現當月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情況。因此,免征增值稅同時進項轉出,反而會擴大企業的虧損。
 
  洪明基委員建議:視疫情情況,適當延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給予的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活服務業等困難行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同時,建議在疫情免征增值稅政策中允許特殊時期不要求“進項轉出”,或者直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更好地體現政策的實施效果。考慮到餐飲服務已處于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末端,上述政策不會帶來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問題。
 
  改進連鎖零售和餐飲企業發票管理
 
  零售和餐飲企業具有經營對象復雜,商品交易及調撥頻繁,金額零星、分支機構數量多等特點。現有發票管理辦法對集團性連鎖企業實現發票統一管理,開票共享有一定的限制:發票管理辦法條款約束異地開具、在電子發票普及的當下缺少相應執行政策、銷售方難以判斷關于商業企業不得開具專票規定。
 
  洪明基委員建議:
 
  1.放開紙質發票的屬地管轄。紙質發票可以屬地購票后在集團財務共享中心所在地完成開票。在稅務信息化不斷發展的今天,真正的實現開票共享。
 
  2.通過軟認證、數字認證等技術手段允許集團性連鎖企業在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統一進行增值稅進項認證(涵蓋集團內所有稅號),并支持企業進行多級數據及信息災備,在選定省市開通后備統一進項認證功能。
 
  3.明確增值稅匯總企業能以母公司名義,在母公司所在地申領發票。統一以母公司名義開具(紙票+電票)。
 
  4.放寬關于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限制條款(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第十條)。
 
  5.盡快在現有納稅人中全面推廣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6.鑒于集團連鎖企業資金統一收付的需求以及授權經營等創新商業模式的涌現,建議適當放寬集團連鎖企業總分機構之間和特定業務增值稅“三流合一”的要求,或者明確總機構轉開相關業務增值稅發票給分支機構的操作規定,確保總分機構均能應抵盡抵。
 
  7.進一步放寬增值稅普通/專用發票核定數量的限制,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需求核定發票數量,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
 
  8.建議充分發揮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作用,放開對下載次數的限制,允許企業每天下載一次本企業的所有發票信息,以滿足企業及時準確進行系統自動驗真的需要,減少企業的辦公成本。
 
  9.目前線上收款方式成為主流,電子發票也已廣泛運用,企業“收款人”和“復核人”已被線上收款和電子發票自動化開票流程代替。建議簡化發票格式方面的要求,明確增值稅電子發票的“收款人”和“復核人”為非必填項,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客訴,干擾企業日常經營。
 
  科學管控進口冷鏈食品
 
  2020年下半年以來,各地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的要求,對進口冷鏈食品加強了防控。根據調研,在防控政策的執行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由于對國家或上級政府的防控精神了解不全面、不透徹,也有的是出于其他原因,在對進口冷鏈食品的管理上,過度管控,不斷加碼,出現了很多不符合中央科學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精神要求的情況。
 
  1.一些設立了“監管倉(集中倉、中轉倉)”的地方政府,要求所有進入該地方的進口冷鏈食品不論之前是否已經在其他城市的監管倉進行過消毒和檢測,一律進入本地監管倉消殺和核酸檢測。造成重復核酸檢測和消毒問題,無端地加重了企業或財政的負擔。
 
  2.有的城市的“監管倉”消毒能力不足,造成待消毒檢測貨物的積壓;有的在消毒過程中造成貨物外包裝損壞,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損失。
 
  3.個別地區,要求對進口冷鏈食品逐箱進行核酸檢測和消毒。這種防控措施所帶來的巨大成本,無論是企業還是地方財政都無法承受。
 
  4.因為很多餐廳都有小型冷凍庫,所以有的地方監管部門,就按對專業冷鏈物流從業人員的要求來要求餐廳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設定專人進行冷庫搬運),用對專業冷鏈物流冷庫的要求來對餐廳冷庫(對進口冷鏈食品專庫管理;定期環境核酸檢測等)進行監管。這些做法不分風險程度等級,眉毛胡子一把抓,是明顯地防控過度。
 
  洪明基委員建議:
 
  1.建議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出臺統一明確的對進口冷鏈食品的管理要求。
 
  2.國家行業監管部門應該就餐飲企業使用進口冷鏈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相關問題對各地監管部門做出明確指導。
 
  3.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強化科學防控信息的傳播,明確“人物同防”,要“以人為主”。



日期:2021-03-11
 
標簽: 中國 烹飪 餐飲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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