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近年來,全省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的決策部署,積極履行職責,嚴格依法監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了明顯提升。但在實際工作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仍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牢固樹立行政執法和行政指導相結合的工作理念,大力推進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有效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各項部署,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辦事水平,不斷增強監管透明度,進一步提升監管部門執行力和公信力,為持續提高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理。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律規范。行政執法中,應平等對待相對人;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二)程序正當。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提高程序意識,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執法,依法保障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應當公開。
(三)高效便民。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時限,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
(四)誠實守信。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確保
公布的信息準確、及時、客觀;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依法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五)權責統一。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依法享有執法權的同時,必須全面正確地履行職責。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職權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執法理念。
三、主要工作內容
(一)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各地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做好《行政執法證》的注冊及新證換領工作。禁止無《行政執法證》、未按要求辦理《行政執法證》注冊的人員行使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權。在檢查工作、調查案件、收集證據、執行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同時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協助執法的人員只能從事行政執法的輔助性工作,不得在執法文書上署名。
(二)制定執法操作流程。各級監管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操作流程,明確行政執法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審核審批把關,切實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體、期限明確、把關嚴格,確保行政執法程序合法、運轉協調高效。執法操作流程應在本單位的辦公場所公示。
(三)規范調查取證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過程中,應把握時機,及時行動,全面、客觀、有效地提取和固定證據。詢問或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執法現場,如果當事人不配合、不簽名、不接受調查,執法人員可以拍照、攝像、錄音,制作視聽資料,作為補強證據使用。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編造、隱匿證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
(四)落實執法告知制度。在餐飲服務許可中,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的辦理程序;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在作出不予受理許可申請、不予許可、不予變更許可、不予延續許可、撤銷或注銷許可證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告知執法內容、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求或者誤導行政相對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依法實施聽證制度。各級監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
可法》、《行政處罰法》、《江蘇省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暫行規定》、《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等規定,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利。要嚴格執行聽證程序,保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六)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過罰相當、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裁量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做到同樣情況同等對待,不應因事實和法律原則以外的因素給予優待或歧視。罰款的裁量原則上在法定幅度內劃分為低檔(0<權重<30%)、中檔(30%≤權重<70%)、高檔(70%≤權重≤100%)三個檔次。監管部門應當將裁量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
(七)落實重大復雜案件討論審查制度。各級監管部門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復雜案件,應由本部門法制機構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辦理程序、法律適用、處罰裁量等進行法律審查。在送交法制機構審查前,具體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處(科)室有關人員應當集體討論并形成初步意見。對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的處理,應當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八)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各級監管部門應與
當地公安機關建立良好的協作溝通機制。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高檢會〔2004〕1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等要求,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工作銜接,嚴格執行案件移送標準。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降格處理。發現確有重大違法事實但難以調查取證案件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積極尋求其提前介入支持。
(九)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五章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加強執法文書和案卷管理。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按照文書制作要求規范制作、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并在行政執法案件辦結后,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行政執法文書、罰沒款上繳收據、法院強制執行材料等整理
入卷,歸檔保存。
(十一)加強執法案卷評查。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和下級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開展評查或抽查,促進監管部門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案卷評查或抽查,應當從行政執法案件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處理結果是否適當、卷宗裝訂是否恰當等方面進行全面核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改正。
(十二)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各級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考評,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體制。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應當嚴肅追究其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規范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全省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思想上要高度重視,不斷提高認識,把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擺在突出位置。要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具體要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規范有效運行。
(二)科學組織開展培訓。要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通過專家講授、旁聽行政訴訟案件、專題研討交流等方式,組織執法人員參加《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知識的培訓。
(三)不斷提升執法水平。全省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分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要注重學習借鑒先進地區和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結合實際進行推廣并密切關注其運行狀況,及時修訂完善有關制度,不斷增強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