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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口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規范(試行)》的通知

   2013-07-01 815
核心提示:  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臨港辦、保健中心、檢驗檢疫協會:  按照《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88號),為規

  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臨港辦、保健中心、檢驗檢疫協會:

  按照《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88號),為規范天津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飲用水服務單位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特制定《天津口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規范(試行)》,現印發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衛生檢疫監管處反映,以便協調解決。

  附件:天津口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規范

  天津口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規范

  (試行)

  一、目的

  規范天津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儲存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的管理。

  二、依據

  《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88號)。

  三、要求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佩帶有效的《健康證》胸卡(以下簡稱“胸卡”)上崗。

  四、職責分工

  1.天津局衛生處負責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的管理。

  2.保健中心負責從業人員健康體檢。

  3.協會負責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的具體實施和胸卡的制作。

  4.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和臨港辦等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從業人員的日常監管和衛生知識培訓的組織及胸卡的發放。

  五、程序

  (一)健康體檢

  1.1從業人員上崗前應持有效證件到保健中心或縣級以上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1.2保健中心應按照從業人員健康要求及時進行體檢,并在體檢后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體檢報告。

  1.3體檢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

  1.4從業人員須在體檢報告到期前的一個月,到保健中心或縣級以上醫院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二)衛生知識培訓

  2.1健康體檢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2.2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分為定期培訓和日常培訓。定期培訓由衛生處負責,每兩年組織一次;日常培訓由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臨港辦等分支機構根據轄區從業人員實際情況隨時組織。

  2.3協會應組織師資力量,協助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臨港辦等分支機構及時做好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和考試工作。

  2.4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臨港辦等分支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檔案,做好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的日常監管。

  (三)《健康證》胸卡的制作和發放

  3.1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和考試結束后,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胸卡的制作,并送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和臨港辦等分支機構。

  3.2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和臨港辦等分支機構應及時發放胸卡,并做好登記和日常監管;

  3.3胸卡有效期為兩年,過期自然作廢。

  (四)胸卡的換發

  4.1從業人員應在《健康證》胸卡到期前一個月,持有效證件到所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換發。

  4.2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和臨港辦等分支機構核定胸卡換發申請,書面通知協會制作新的胸卡。

  4.3發放新的胸卡時,東疆局、機場辦、南疆辦和臨港辦等分支機構應將舊的胸卡收回,并登記銷毀。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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