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今年2月23日省委、省政府下發《關于開展2011年為民辦實事工作的通知》(閩委〔2011〕14號),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工作列入2011年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葉雙瑜副省長3月3日主持召開專題會議,明確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做為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追溯子系統,與省級平臺對接,信息數據共享,形成全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體系。為此,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工商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建設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工商市〔2010〕100號)和《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工商市〔2010〕162號)的具體要求,繼續狠抓示范點建設工作的落實,充分發揮其示范作用,以點帶面,確保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順利完成。
二、切實安排好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各項工作。按照全省年底前建設成200個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的原則安排,今年全省要在鞏固完善規范原有的105個可追溯體系示范點的基礎上,再建設96個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為此:
(一)確定示范點名單。全省擇優選擇96家大中型超市、食品批發經營企業,作為“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單位,其中,各縣(市、區)工商局確定1個經營條件較好、具有一定市場占有率的大中型超市、食品批發經營企業為示范點;各設區市工商局確定1個大中型超市、食品批發經營企業示范點。各設區市工商局將各地名單匯總后于3月31日前通過OA“其他材料”報送至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二)加強中期督查和年底驗收。各地應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工商工作會議精神,把建設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作為10項硬任務之一,認真按照省工商局下發的《建設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實施方案》(閩工商市〔2010〕10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關于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工商市〔2010〕162號)及《關于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規范》,狠抓落實,積極推進示范點建設,力爭年底前完成任務。各設區市工商局要加強督查,在年底前對96家示范點進行驗收考核,并對去年度105個示范點進行抽查。省工商局適時組織督查和地區間的交叉檢查,推動示范點建設工作的深化。
(三)充分發揮企業在示范點建設中的作用。超市、食品批發經營企業是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的主體,各級工商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行政指導,調動食品批發經營企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在示范點建設中作用。重點指導示范點企業規范管理制度;規范電子臺賬管理,設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查詢終端,方便了消費者使用;完善溯源管理框架,穩步推進數據錄入和報備工作。
三、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工商局要成立領導小組,建立起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責任機制,有力保障示范點創建工作的有序開展。對工作中遇到問題、情況及時聯系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規范
一、目標與任務
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的總目標是:以食品經營者電子臺賬及索證索票備案數據的信息為基礎,依托食品流通監管系統,嚴把流通環節的食品質量的準入關,強化工商部門和食品經營者雙方的食品質量可追溯管理工作,通過食品流通安全網及食品流通終端查詢機增加信息透明度,并應用食品質量可追溯信息的查詢功能,建立食品經營者自律、消費者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監管、輿論引導的機制,實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長效監管。
2011年的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任務是:按照全省工商工作會議的部署要求,為完善食品流通環節的主體信息,規范食品批發經營者的電子臺賬和食品質量準入的備案信息,為食品經營者自律和消費者監督提供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者和質量可追溯信息等的查詢服務,實現食品流通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保障食品消費安全,建設成200個示范點,發揮示范作用。
二、規范與標準
(一)示范點建設規范
1.各項制度規范。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購銷臺帳制度,為質量可追溯管理提供信息;建立健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內部食品質量監控行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嚴格規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出市場的行為;建立健全臨過期食品監管制度,嚴格規范臨過期食品處理行為;建立健全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嚴防不合格食品進入商場、超市;建立健全協議準入制度,保障“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的落實。各項制度必須按統一規格制作,上墻公示,以便監督。
2.食品電子臺賬及備案信息數據管理規范。示范點必須使用電子臺賬軟件管理食品相關信息,建立完整準確的電子臺賬并按規定上傳至分布式數據庫。示范點經營的食品須全部經過食品流通監管系統備案,同時實現質量可追溯管理(食品批發商要實現質量可追溯雙向管理)。
3.實現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詢。運用食品安全網或食品流通質量可追溯信息終端查詢機(大商場、超市要求配備食品流通質量可追溯信息終端查詢機),實現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詢,營造全社會關心、全社會監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示范點須建立食品質量管理員(兼食品安全聯絡員)。食品安全聯絡員負責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的管理工作,嚴把食品質量準入關,指導企業履行進貨查驗、建立電子臺賬工作,落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過期的食品下架退市工作。食品安全聯絡員負責與轄區工商所的工作聯系,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轄區工商所須指定段長作為示范點的聯絡員,并與示范點食品安全聯絡員的信息按規定上墻,接受監督。
5.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檔案管理室。加強對食品供應商、購貨商、生產商、食品信息、索證索票、臺賬、不安全食品的下架退市、食品質量等信息資料的管理。
(二)企業自律標準
1.食品批發商、超市電子臺賬功能標準
食品批發商、超市(含大型商場)必須使用規范的購銷存軟件(下稱電子臺賬軟件)建立電子臺賬,電子臺賬軟件必須具備如下功能:食品臺賬電子化管理功能,做到入市食品“來有影,去留蹤,可追溯、促規范”目標;打印供貨憑證作為零售商的進貨臺賬功能,解決了零售商建賬難的問題,有助建立長效食品安全監管機制;保質期的電子化管理功能,有效地控制超過保質期食品流入市場,并規范其后繼處理的操作;電子臺賬的信息交換功能,軟件能夠自動分時段生成食品流通監管系統所需的載有商品基礎信息的EXCEL表格,為食品流通監管系統提供基礎數據。
2.電子臺賬軟件管理規范
(1)電子臺賬的供應商信息管理規范。使用電子臺賬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使用食品流通監管系統更新電子臺賬的供應商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準確,實現食品信息的溯源管理,同時該信息可作為食品經營者查驗食品供應商主體合格的信息。
(2)電子臺賬的廠商信息管理規范。使用電子臺賬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必須完整準確的錄入食品生產商的基本信息,該信息可以從一級批發商上傳至食品流通監管系統備案數據庫信息中取得。
(3)電子臺賬的食品信息管理規范。使用電子臺賬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使用條形碼掃描槍錄入食品的條形碼信息,從食品包裝的標識上采集商品名稱、包裝規格、保質期(天)、計量單位錄入軟件,保證信息的完整準確。
(4)電子臺賬的購銷臺賬信息管理規范。進貨臺賬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生產日期、供應商注冊號、供應商名稱、進貨日期和進貨數量;銷售臺賬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生產日期、購貨商注冊號、購貨商名稱、銷售日期和銷售數量。電子臺賬信息必須與食品進銷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以實現食品的可追溯管理。臺賬信息每月須上傳至食品流通監管系統分布式數據庫,臺賬及相關票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電子臺賬臨保質期食品管理規范。根據電子臺賬保質期管理的有關提示,批發商應對臨保質期食品采取相應措施處理,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等食品,采取停止銷售、下架等處理措施,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在第一時間報告工商部門。
(6)電子臺賬供貨憑證制作規范。食品批發商應當配備打印機,并且在銷售食品時,打印符合工商部門要求的統一格式的供貨憑證,隨貨同行。憑證內容要如實填寫完整規范,加蓋批發企業印章或者經營者簽名。建立電子臺賬的食品批發商之間銷售食品時不必打印供貨憑證。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建立電子臺賬,并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食品備案規范與標準
一級批發商(代理商)在從外省或向廠家采購食品時,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及時將商品信息輸入軟件,同時應當向供應商或廠家索取有效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復印件并形成電子版本(或直接向廠家索要電子版本),與進貨臺帳一并上傳至食品流通監管系統備案數據庫備案,未經過備案的產品不得對外銷售。其他批發商及超市(含大型商場)從一級批發商渠道采購食品時,如果一級批發商履行了食品備案義務,則其他批發商及超市(含大型商場)可將其備案信息作為自身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信息,如果一級批發商未履行了食品備案義務,則其他批發商及超市(含大型商場)要督促其盡快履行了食品備案義務,或自身履行了食品備案義務。
備案信息包括生產單位信息、商品信息、索證索票信息和食品追溯信息,其中:(1)生產單位信息包括生產單位注冊號、生產單位名稱、生產單位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2)商品信息包括商品條碼、商品名稱、包裝規格、保質期(天)、計量單位、商品分類、生產單位注冊號、生產單位名稱和品牌;(3)索證索票信息包括生產單位證照信息(即生產單位注冊號、證照類型、證照號碼、證照名稱、證照起始有效日期、證照截止有效日期和清晰的證照圖片掃描件)和商品票證信息(即商品條碼、票證號碼、票證名稱、生產日期、批次信息和清晰的票證圖片掃描件);(4)食品追溯信息包括商品信息、供應商注冊號、供應商名稱、購貨商注冊號、購貨商名稱,該信息從電子臺賬信息中提取。
4.零售商建賬規范
食品零售商采購食品時須自覺向上級批發商索要電子打印的統一規格的注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示:該供貨憑證可作為進貨臺賬,請注意保存2年”字樣的供貨憑證,憑證應當包括商品名稱、商品條碼、包裝規格、進貨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應商名稱、企業注冊號、地址、聯系電話、供貨日期等內容,確保所售商品貨正源清,同時要核對供貨憑證的供應商信息與批發商的營業執照的信息是否一致,票貨是否一致,不一致時應拒絕接受食品。
三、社會監督
(一)積極培育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社會力量。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監管需要一個逐步認識、逐步適應、逐步加強的過程。因此各地要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的宣傳工作,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不斷壯大食品安全監督的社會力量。
(二)設立食品安全網,配備食品流通質量可追溯信息終端查詢機,為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提供平臺。
四、工商機關監管職責與績效管理
(一)充分利用食品流通監管系統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和建立電子臺賬的法定義務,各地工商機關要應用系統的查詢和統計功能,分析本轄區食品流通環節的主體信息、食品信息、索證索票備案信息、電子臺賬信息,制定本轄區的分類監管方案,分類標準為批發商(包括一級批發商和其他批發商)和零售商(包括超市(含大型商場)和食品店),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二)運用食品流通快速檢查儀開展食品市場的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利用食品質量的可追溯信息監督和引導食品經營者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工作,推動批發商、零售商食品信息的備案工作,實現食品安全的網上監控。同時指導企業應用信息技術自律管理。
(三)設區市工商局食品監管部門要做好食品安全監管的組織計劃工作,制定本轄區的培訓、宣傳、指導方案,下達本轄區的監管重點和巡查任務,收集各縣(市、區)工商局食品監管好的工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與省工商局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利用食品流通監管系統的統計分析功能,督促檢查并通報下級工商局落實工作情況。縣(市、區)工商局食品監管部門要具體指導工商所食品監管和示范點建設工作。
4.為了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的順利完成,設定績效考核指標,各地工商部門督促下級工商部門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各項工作任務。
績效考核指標為:主體信息的準確率;電子臺賬上傳率、準確率(供應商信息必須保證準確完整);備案信息的上傳率、準確完整率;工商所巡查的達標率、規范率。
5、各設區市要管理好食品流通監管系統的分布式數據庫,并運用分布式數據庫的臺賬信息,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規范食品批發商使用規范的購銷存軟件建立電子臺賬,實現食品信息的溯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