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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肇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肇府辦〔2013〕48號)

   2014-03-11 1001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4日
 
  肇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和《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肇慶市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31號)精神,設立肇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肇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零售)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醫療器械經營(門店)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肇慶高新區,下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掛靠在市衛生局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所承擔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2、將原市農業局承擔的食用農(水)產品的流通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將原市林業局承擔的林產品(含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下同)的流通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4、將原市經濟信息化局承擔的酒類流通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5、將原市工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6、將原市質監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7、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1、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
 
  2、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3、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4、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
 
  5、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6、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7、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銷售證明。
 
  8、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9、監管中藥材專業市場。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探索在食品藥品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質量管理規范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縣、鄉鎮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加強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加大食品藥品監管和處罰等信息公開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食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指導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專項治理和綜合檢查。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負責醫療器械一類產品注冊。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跨區域或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科研實驗、臨床試驗和檢驗工作。
 
  (十)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務、文電、機要、保密、統計、信息、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報告和文件;承擔食品藥品安全新聞、信息發布、投訴舉報和對外交流工作;承擔經費收支預決算、政府采購、內部審計、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執法監督科。
 
  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及行政許可監督工作;承辦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和協調等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承擔來信來訪、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等普法工作。
 
  (三)綜合協調科(應急管理辦)。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該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市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承擔食品強制檢驗工作;承擔保健食品相關質量和標準的監管工作。
 
  (五)食品市場安全監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餐飲安全監管科。
 
  掌握分析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藥品生產安全監管科。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藥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國家藥品標準的執行;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藥品臨床試驗和藥物非臨床研究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管理特殊藥品;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八)藥品流通監管科。
 
  掌握分析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藥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管中藥材專業市場;指導本地區藥品流通監管業務工作。
 
  (九)醫療器械監管科。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國家醫療器械標準的執行;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指導全市醫療器械監管業務工作。
 
  (十)化妝品監管科。
 
  掌握分析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國家化妝品標準的執行;監督實施化妝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指導全市化妝品監管業務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科。
 
  掌握分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許可的受理和辦結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與機關黨委辦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十三)稽查局。
 
  負責查處跨區域或者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縣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施和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工作;擬訂、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抽驗計劃;組織開展互聯網違法食品藥品信息監測和查處工作;指導食品藥品檢驗機構的監管業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人員劃轉。
 
  1、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鼎湖辦事處工作的5名人員編制(其中行政編制1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劃轉到鼎湖區,用于組建鼎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肇慶高新區辦事處工作的4名人員編制(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劃轉到肇慶高新區,用于組建肇慶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掛肇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三)與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從種養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魚藥、漁業飼料、漁業飼料添加劑等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強化源頭治理。市林業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和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市農業局、市林業局與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發現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立案查處。
 
  (四)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要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與市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監部門,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六)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七)與市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于違法廣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向工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八)與市經濟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經濟信息化局負責擬定藥品流通、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九)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檢驗、鑒定、認定等,經檢驗、鑒定或者認定,認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及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十)與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
 
  (十一)與端州區、鼎湖區、肇慶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的事權劃分。
 
  端州區、鼎湖區、肇慶高新區組建食品藥品監管局,實行屬地管理,所需人員編制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端州區、鼎湖區、肇慶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事權劃分按屬地監管的原則執行(具體事權劃分另文明確)。
 
  (十二)紀檢、監察工作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事宜另文明確。
 
  (十三)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積極推進食品藥品及相關領域檢驗檢測機構和資源整合,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力度,涉及相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調整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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