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的實施,統一規范質量獎標志、獎杯、獎牌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質量獎標志)的使用管理,維護質量獎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獎標志適用于《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的獲得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
第三條 獲獎企業使用質量獎標志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志及標志使用
第四條 質量獎標志由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設計。
第五條 質量獎標志為質量標志,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體)、標準色構成。
第六條 質量獎標志可以在質量獎獎杯、證書以及獲獎企業的產品外包裝、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中使用。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獲獎企業使用質量獎標志必須注明質量獎獲獎年份。
第八條 獲獎企業可按標準圖形自行制作、印刷使用質量獎標志。
第九條 獲獎企業使用質量獎標志,可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顏色。
第十條 質量獎標志一般應印刷在白色或淺色背景上,其底色不得影響標志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使用質量獎標志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獎標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對質量獎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獲獎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質量獎獎杯、證書等獲獎證明。
被撤銷質量獎稱號的,不得繼續使用質量獎標志。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質量獎獎杯、獎牌和證書。
第三章 標志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質量獎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質量獎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獲獎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質量獎標志,情節嚴重的由省質評辦提請省政府撤銷其質量獎稱號。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