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大對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切實履行食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對食品生產單位依法開展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及食品生產小作坊。
第四條 對食品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堅持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監督管理重點,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注重實效,消除隱患,防范風險,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管理、督查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對食品生產單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可以開展針對性監督檢查。
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匯總轄區內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附件1),并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報當地政府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負責督導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
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核實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基本情況;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編制本轄區年度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負責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向社會予以公布;負責將編制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上報當地政府,并報送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負責按照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開展對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或委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在編制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時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單位;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七條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編制的下一年度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報當地政府和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匯總后的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報當地政府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級別。
A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批件,生產環境及生產設備、檢測設備較為完善,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較為穩定的企業。
B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批件,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存在欠缺或者不能持續滿足市場準入的生產條件,產品質量不穩定的企業。
C類指食品生產小作坊。
分類級別不對企業公布,更不允許企業在產品標識上標注。
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級別實行動態管理,由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制定部門根據上年度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結合上年度的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狀況以及監督抽查等情況重新評定級別。
第九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頻次依照分類級別來確定。
A類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1次;B類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2次;C類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巡查頻次依照B類執行;對高風險和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單位增加巡查頻次(附件2)。
第十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的內容,以風險點管控為重點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質變化情況;
(二)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
(三)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四)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
(五)不合格品管控情況;
(六)食品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七)食品銷售臺帳情況;
(八)標準執行情況;
(九)食品召回情況;
(十)從業人員情況;
(十一)接受委托加工情況;
(十二)對消費者投訴登記及處理情況;
(十三)收集風險監測及評估信息的情況;
(十四)企業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五)質量安全受權人履責情況;
(十六)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風險清單落實情況;
(十七)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人員要求。
巡查人員需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取得行政執法證。巡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程序。
(一)巡查前準備。
1.查閱被巡查單位檔案,掌握其基本信息。如:證照情況、企業人員、產品、標準、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等。
2.擬出檢查提綱,準備巡查記錄表格和執法文書。
3.對需抽樣檢查的產品事先了解抽樣的方法和數量。
(二)現場檢查。
巡查時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在場,根據巡查規定的內容和提綱逐項檢查。對上次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重點檢查。需抽樣檢查的產品按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三)巡查記錄。
巡查時要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表》(見附件3),經被巡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核實無誤后,由巡查人員和被巡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共同簽字。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由被巡查單位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被巡查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拒絕簽字的,在備注一欄中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
對食品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情況要及時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整改通知。
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當場要求企業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時限進行整改的,依法責令其進行整改(附件4);并對其進行回訪,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回訪記錄》(附件5)。
(五)歸檔。
所有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要歸入食品生產單位信用檔案內;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單位,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滅失的有關證據材料,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扣、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樣,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巡查人員要認真做好違法違規證據的取證和確認工作,并及時移送本級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巡查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遵守廉政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妨礙食品生產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其督查結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現問題查處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制定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或制訂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未執行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件點擊下載】:1-1. 年度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表(推薦)
1-2. 年度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匯總表(推薦)
2.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分類目錄
3.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表
4.責令改正通知書
5.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回訪記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大對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切實履行食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對食品生產單位依法開展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及食品生產小作坊。
第四條 對食品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堅持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監督管理重點,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注重實效,消除隱患,防范風險,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管理、督查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對食品生產單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可以開展針對性監督檢查。
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匯總轄區內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附件1),并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報當地政府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負責督導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
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核實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基本情況;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編制本轄區年度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負責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向社會予以公布;負責將編制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上報當地政府,并報送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負責按照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開展對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或委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在編制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時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單位;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七條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編制的下一年度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報當地政府和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匯總后的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報當地政府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級別。
A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批件,生產環境及生產設備、檢測設備較為完善,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較為穩定的企業。
B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批件,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存在欠缺或者不能持續滿足市場準入的生產條件,產品質量不穩定的企業。
C類指食品生產小作坊。
分類級別不對企業公布,更不允許企業在產品標識上標注。
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級別實行動態管理,由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制定部門根據上年度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結合上年度的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狀況以及監督抽查等情況重新評定級別。
第九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頻次依照分類級別來確定。
A類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1次;B類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2次;C類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巡查頻次依照B類執行;對高風險和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單位增加巡查頻次(附件2)。
第十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的內容,以風險點管控為重點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質變化情況;
(二)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
(三)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四)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
(五)不合格品管控情況;
(六)食品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七)食品銷售臺帳情況;
(八)標準執行情況;
(九)食品召回情況;
(十)從業人員情況;
(十一)接受委托加工情況;
(十二)對消費者投訴登記及處理情況;
(十三)收集風險監測及評估信息的情況;
(十四)企業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五)質量安全受權人履責情況;
(十六)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風險清單落實情況;
(十七)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人員要求。
巡查人員需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取得行政執法證。巡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程序。
(一)巡查前準備。
1.查閱被巡查單位檔案,掌握其基本信息。如:證照情況、企業人員、產品、標準、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等。
2.擬出檢查提綱,準備巡查記錄表格和執法文書。
3.對需抽樣檢查的產品事先了解抽樣的方法和數量。
(二)現場檢查。
巡查時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在場,根據巡查規定的內容和提綱逐項檢查。對上次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重點檢查。需抽樣檢查的產品按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三)巡查記錄。
巡查時要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表》(見附件3),經被巡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核實無誤后,由巡查人員和被巡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共同簽字。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由被巡查單位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被巡查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拒絕簽字的,在備注一欄中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
對食品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情況要及時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整改通知。
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當場要求企業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時限進行整改的,依法責令其進行整改(附件4);并對其進行回訪,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回訪記錄》(附件5)。
(五)歸檔。
所有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要歸入食品生產單位信用檔案內;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單位,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滅失的有關證據材料,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扣、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樣,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巡查人員要認真做好違法違規證據的取證和確認工作,并及時移送本級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巡查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遵守廉政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妨礙食品生產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其督查結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現問題查處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制定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或制訂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未執行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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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度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匯總表(推薦)
2.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分類目錄
3.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表
4.責令改正通知書
5.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回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