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辦事機構:
為了更好地實施《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區域內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加工經營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較少、加工規模小、加工條件簡單,在同一固定的門店或其他固定場所內或者緊密連接的場所,現場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辦法所稱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門店,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零售的攤販。
第四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加工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具體辦法,指導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實施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實施情況;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營業執照辦理、現場核查、質量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向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實施情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是否將本局登記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現場核查及現場制售食品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現場核查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類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應當遵照便民的原則,優化辦照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提供便利服務。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采取措施,扶持加工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監督管理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遇到監管職責爭議時,應請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明確。
第二章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準入管理
第九條 設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現場制售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生活區與加工經營區相互隔離;加工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二)有與加工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器具。加工經營設備齊全、清潔、安全。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生食與熟食分離,原料與成品隔地隔墻放置。
(四)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及培訓管理制度、進貨記錄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加工過程質量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地衛生管理制度、食品貯存衛生管理制度、食品標簽標識制度、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
第十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現場制售食品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從事現場制售食品個體工商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營業執照應當提交的登記注冊材料;
(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設備清單;
(三)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場所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四)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情況登記表;
(五)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經登記機構(或者登記人員)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予以受理的,啟動材料核實審查程序,出具《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核實時間及核實內容,同時制作《XX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核查審批表》(以下簡稱《核查審批表》),交同級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監管人員)實施核實審查。
食品流通監管機構在10日之內對申請人的食品加工經營書式材料及現場進行核查,填寫《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登記表》和《核查審批表》。對核查合格的,在《核查審批表》上明確該作坊的經營范圍;對核查不合格的,在《核查審批表》上簽署不同意設立該作坊的意見。
登記機構根據《核查審批表》上的意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15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予以登記的,核發營業執照;對決定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流通監管機構將《核查審批表》、《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登記表》交登記機構存檔。
第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經營范圍由登記機構根據食品流通監管機構的意見核定。一般核定為:現場加工零售食品(具體到品種)。同時零售其他非自制的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或者乳制品)的,其經營范圍按照《湖南省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規范》予以核定,不再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在核發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營業執照后15日內對其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負責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函告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的要求,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實行特別標注,將其納入食品生產B類進行標注。并按附件3《食品加工經營類別表》,填寫食品類別編號。
第十五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進行變更登記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除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變更登記注冊材料外,還應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工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交: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設備清單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場所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發生變化的除外),還應該提交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情況登記表。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請加工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范圍變更的,登記機構受理后應啟動材料核實審查程序,根據《核查審批表》的意見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材料核實審查程序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季節性、臨時性加工經營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歇業或者重新開業時,應向原發照機關的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監管人員)通報。此類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重新開業前,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監管人員)應對其衛生狀況、加工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重新進行監督巡查,將監督巡查情況存該作坊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章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
第十八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加工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十九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加工過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別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五)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書刊紙張、報紙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與加工場所隔離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七)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從事加工經營食品活動,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九)經營者、管理者知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禁止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條例》第十七條所列食品。
第二十一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索取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憑證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記錄和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條件的,應當建立電子臺賬。
第二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開業以及加工工藝改變后加工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自行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三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向社會公開承諾對食品安全負責,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二十四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將其現場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劑通用名稱、用量、使用范圍等在經營場所公示。使用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公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公示范圍使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臺賬,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情況,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有條件的,應當建立電子臺賬。
第二十五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加強對所制售食品加工日期和保質期的管理。在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在散裝食品的儲存、銷售容器或包裝物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加工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顯著標明加工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定期清理、下架過期食品。不得虛假標注食品加工日期、保質期。
第二十六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知悉其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的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加工銷售,并公告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如實記錄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七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展銷會的主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營業執照;
(二)明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檔案,記錄場內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加工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五)有條件的,組織對現場制售食品進行快速質量檢測;
(六)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信息。
第四章 流通類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八條 流通類食品攤販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從事經營。
流通類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劃時,應包括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并按照年度計劃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對在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經營的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管。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的信息,建立流通類食品攤販臺賬,臺賬內容包括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健康證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聯系電話等。
第三十二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將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根據經營者食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監管,對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內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監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對在偏遠農村和山區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監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重點巡查經營者執行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記錄、食品安全承諾、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劑公示、質量管理和不合格食品處理等自律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現場制售食品納入快速檢測、質量抽檢的工作計劃。
抽檢項目應側重衛生指標、食品添加劑和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等主要質量指標。
對食品安全信譽程度低、風險程度高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增加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頻次,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年檢時,食品流通監管人員要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進行監督巡查,對沒有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在年檢表上簽署同意年檢意見;對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后在年檢表上簽署同意年檢意見。年檢機構或者年檢人員根據食品流通監管人員監督巡查意見,決定是否通過該作坊的年檢。
第三十五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現場制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責令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立即停止加工和銷售,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對庫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和《湖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建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營業執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八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違反《條例》的規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商場、超市內現場制售食品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外商投資的商場、超市的登記注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現場核查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負責。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更好地實施《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區域內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加工經營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較少、加工規模小、加工條件簡單,在同一固定的門店或其他固定場所內或者緊密連接的場所,現場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辦法所稱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門店,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零售的攤販。
第四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加工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具體辦法,指導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實施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實施情況;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營業執照辦理、現場核查、質量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向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實施情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是否將本局登記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現場核查及現場制售食品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現場核查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類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應當遵照便民的原則,優化辦照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提供便利服務。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采取措施,扶持加工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監督管理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遇到監管職責爭議時,應請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明確。
第二章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準入管理
第九條 設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現場制售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生活區與加工經營區相互隔離;加工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二)有與加工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器具。加工經營設備齊全、清潔、安全。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生食與熟食分離,原料與成品隔地隔墻放置。
(四)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及培訓管理制度、進貨記錄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加工過程質量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地衛生管理制度、食品貯存衛生管理制度、食品標簽標識制度、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
第十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現場制售食品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從事現場制售食品個體工商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營業執照應當提交的登記注冊材料;
(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設備清單;
(三)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場所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四)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情況登記表;
(五)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經登記機構(或者登記人員)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予以受理的,啟動材料核實審查程序,出具《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核實時間及核實內容,同時制作《XX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核查審批表》(以下簡稱《核查審批表》),交同級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監管人員)實施核實審查。
食品流通監管機構在10日之內對申請人的食品加工經營書式材料及現場進行核查,填寫《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登記表》和《核查審批表》。對核查合格的,在《核查審批表》上明確該作坊的經營范圍;對核查不合格的,在《核查審批表》上簽署不同意設立該作坊的意見。
登記機構根據《核查審批表》上的意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15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予以登記的,核發營業執照;對決定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流通監管機構將《核查審批表》、《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登記表》交登記機構存檔。
第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經營范圍由登記機構根據食品流通監管機構的意見核定。一般核定為:現場加工零售食品(具體到品種)。同時零售其他非自制的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或者乳制品)的,其經營范圍按照《湖南省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規范》予以核定,不再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在核發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營業執照后15日內對其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負責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函告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的要求,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實行特別標注,將其納入食品生產B類進行標注。并按附件3《食品加工經營類別表》,填寫食品類別編號。
第十五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進行變更登記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除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變更登記注冊材料外,還應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工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交: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設備清單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場所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發生變化的除外),還應該提交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情況登記表。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請加工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范圍變更的,登記機構受理后應啟動材料核實審查程序,根據《核查審批表》的意見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材料核實審查程序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季節性、臨時性加工經營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歇業或者重新開業時,應向原發照機關的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監管人員)通報。此類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重新開業前,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或者監管人員)應對其衛生狀況、加工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重新進行監督巡查,將監督巡查情況存該作坊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章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
第十八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加工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十九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加工過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別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五)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書刊紙張、報紙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與加工場所隔離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七)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從事加工經營食品活動,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九)經營者、管理者知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禁止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條例》第十七條所列食品。
第二十一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索取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憑證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記錄和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條件的,應當建立電子臺賬。
第二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開業以及加工工藝改變后加工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自行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三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向社會公開承諾對食品安全負責,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二十四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將其現場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劑通用名稱、用量、使用范圍等在經營場所公示。使用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公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公示范圍使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劑。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臺賬,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情況,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有條件的,應當建立電子臺賬。
第二十五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應當加強對所制售食品加工日期和保質期的管理。在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在散裝食品的儲存、銷售容器或包裝物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加工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顯著標明加工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定期清理、下架過期食品。不得虛假標注食品加工日期、保質期。
第二十六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知悉其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的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加工銷售,并公告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如實記錄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七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展銷會的主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營業執照;
(二)明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檔案,記錄場內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加工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五)有條件的,組織對現場制售食品進行快速質量檢測;
(六)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信息。
第四章 流通類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八條 流通類食品攤販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從事經營。
流通類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劃時,應包括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并按照年度計劃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對在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經營的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管。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的信息,建立流通類食品攤販臺賬,臺賬內容包括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健康證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聯系電話等。
第三十二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將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根據經營者食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監管,對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內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監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對在偏遠農村和山區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監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重點巡查經營者執行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記錄、食品安全承諾、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劑公示、質量管理和不合格食品處理等自律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現場制售食品納入快速檢測、質量抽檢的工作計劃。
抽檢項目應側重衛生指標、食品添加劑和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等主要質量指標。
對食品安全信譽程度低、風險程度高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增加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頻次,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年檢時,食品流通監管人員要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進行監督巡查,對沒有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在年檢表上簽署同意年檢意見;對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后在年檢表上簽署同意年檢意見。年檢機構或者年檢人員根據食品流通監管人員監督巡查意見,決定是否通過該作坊的年檢。
第三十五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現場制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責令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立即停止加工和銷售,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對庫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和《湖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建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營業執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八條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違反《條例》的規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商場、超市內現場制售食品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外商投資的商場、超市的登記注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現場核查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負責。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