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哈爾濱市畜牧獸醫局關于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2014-09-05 284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局屬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
各區、縣(市)(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局屬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黑龍江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正確認識當前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面臨的形勢。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膳食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畜產品的質量安全要求越來越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易出現監管空檔和漏洞。近年來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頻發,畜產品病害、藥殘及人為添加違禁物品等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具有的重要意義。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是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畜產品競爭力的需要。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保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深入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
 
  二、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
 
  (三)成立市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委員會。為切實加強對畜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畜牧獸醫局決定成立哈爾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委員會,作為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分析畜產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畜產品安全工作,提出畜產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畜產品安全監管責任。王運義任主任,王成信、黃 明、劉進盛、閆常平、張松昌、李 財任副主任,畜產品安全監管處劉曉林處長、飼料辦趙秀蘭副主任、醫政與藥政處李大成處長、防檢監督處孫桂霞處長、畜牧發展處郭成英處長、計劃財務處欒兆紅處長、政策法規處許群力處長、科技處張秀英處長、市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孫志學所長、市獸藥飼料監察所張久寬所長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畜產品安全監管處,具體負責處理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以及組織、協調和綜合等日常工作。
 
  (四)明確局內各職能部門質量監管責任。哈爾濱市畜牧獸醫局相關處(室)在哈爾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各處(室)的工作職責分工依據兩項原則:一是《哈爾濱市畜牧獸醫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哈編字〔2010〕44號),具體落實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二是省畜牧獸醫局交辦的質量安全監管任務實行對口負責制。需多部門配合的,由市局對口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落實。無對口部門和不能完全對口的,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指定部門負責落實。
 
  各部門要依據職責,明確各自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相互配合,做好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五)進一步健全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一是建立監管責任制度。根據權責統一的要求,按照職能分工,將領導責任、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市、區、縣(市)層層簽訂《哈爾濱市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狀》見(附件1),責任期三年。區、縣(市)畜牧獸醫局與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產品(屠宰)加工企業、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單位、生鮮乳收購站、動物醫院、畜禽交易市場等相關畜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哈爾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見(附件2),責任期三年。各鄉(鎮)政府與養殖戶簽訂《哈爾濱市養殖場(小區、戶)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見(附件3),責任期三年。二是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快速反應機制。區、縣(市)制定并完善本轄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對重大畜產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應。三是實行逐級上報制度。遵循自下而上的報告原則,各區、縣(市)12小時內將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報告市級畜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采取、市、區、縣(市)聯動機制,派出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指導現場指揮工作,嚴格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有效應急處置,做好善后處理和整改督查。在質量安全事件處理期間,實行“每日零報告”制度。
 
  三、明確畜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六)明確畜產品生產經營者責任。畜產品生產經營者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畜產品生產者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合理使用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嚴格執行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對畜產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或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質。畜產品生產企業要建立畜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投入品使用、動物疫病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屠宰日期等情況,畜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畜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畜產品批發市場要自行或者委托監測機構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經監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產品,不得銷售。畜產品生產者要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區、縣(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報告的,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四、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市)要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制度。明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之一,對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負責。各區、縣(市)要立即成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委員會,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部門,制定和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轄區內畜產品(屠宰)加工企業、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單位、生鮮乳收購站、動物醫院、畜禽交易市場等相關畜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哈爾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同時,組織各鄉(鎮)政府與養殖場(戶)簽訂《哈爾濱市養殖場(小區、戶)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確保簽訂率達到100%,提高養殖戶責任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各區、縣(市)務必于6月10日前完成委員會成立、責任書和承諾書簽訂工作,并將情況上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委員會辦公室。
 
  (八)嚴格責任追究和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監管措施不落實、該報告不報告、發現違法行為不制止、該查處的不查處、該移交的不移交、查處不到位或弄虛作假等行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存有惡意添加違禁物行為的企業法人及相關責任人,要按程序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本部門年度目標任務考核和重點工作考核,逐項落實。對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大監管監測力度。各區、縣(市)要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完成國家檢測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本轄區內畜產品監測范圍和頻率,積極與當地財政等部門溝通,落實畜禽及其產品檢疫、防疫監督、動物疫病監測、獸藥飼料及畜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所需經費,保障本轄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常態化,監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十)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各區、縣(市)要根據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隱患分析預警,并定期組織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蘇丹紅”等非法添加物的違法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整改,對監管工作中失職、瀆職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委員會辦公室上報一次畜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附件:1.哈爾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責任狀
 
  2.哈爾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3.哈爾濱市養殖場(小區、戶)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地區: 黑龍江
標簽: 產品質量 畜牧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