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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常政辦發〔2008〕15號)

   2011-03-08 485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對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證豆制品質量安全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

  第一條  為加強對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證豆制品質量安全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廠家。本辦法所指豆制品是指使用大豆為原料制造的食品。具體分類詳見附件1。

  第三條  食品安全、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豆制品生產、經營的監督協調管理。

  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是豆制品生產經營的執法主體,應按國務院實施分環節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職責做好豆制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對豆制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條  豆制品生產廠家應符合豆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一)廠址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合理,遠離廢氣、廢水等污染源,排煙、排污符合環保要求,給排水系統暢通。

  (二)車間布局合理,物料走向順暢,生產設備(全不銹鋼設備)與工藝先進,鍋爐等壓力容器符合質監與環保要求,廠房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環境衛生整潔。防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及防腐、消毒、冷藏等衛生設施齊全。

  (三)配備與豆制品生產相適應的取得健康證的專業生產技術人員,具有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有保證產品合格的檢、化驗人員,出廠產品做到每日必檢。

  第五條  豆制品生產廠家必須證照齊全(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豆制品生產。嚴禁無證照私自開辦豆制品生產廠家。

  第六條  生產豆制品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豆等原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嚴禁用劣質、發霉變質的原料加工生產豆制品。

  (二)豆制品生產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自采水源加工生產。

  (三)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并應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使用量,嚴禁使用“吊白塊”、工業用鹽、工業色素等其它非食品用化學物質作添加劑。

  第七條  豆制品生產應嚴格按生產工藝操作,要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對影響衛生、質量的關鍵工序,要嚴格把關。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做到生熟隔離,嚴格防止原輔材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防止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八條  豆制品生產廠家應加強內部生產經營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原輔材料采購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檢驗制度、不合格品處理制度等。

  第九條  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品,以及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必須嚴格執行不合格品處理制度,嚴禁將不合格品或過期變質品進行再加工處理。

  第十條  豆制品生產應符合衛生操作要求,并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進入生產車間的人員必須換穿工作服、鞋、帽,操作人員必須清潔雙手、消毒,經消毒間進入生產車間;

  (二)生產結束后,應及時對生產設備、操作臺、生產車間墻壁及地面進行徹底清洗,消除生產垃圾,并做到定期消毒。

  (三)生產車間、更衣室、工間休息室必須做到經常清掃、沖洗,定期消毒。

  第十一條  豆制品生產廠家應加強對產品質量的檢驗,其感官性狀、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必須符合標準,并采用定型包裝,標注食品準入QS標志、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限等。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未采用定型包裝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二條  城區各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個體零售點,不得購進未取得證照的廠家生產的豆制品,嚴禁把未銷售完畢并已變質的豆制品返銷給生產廠家。

  第十三條  豆制品零售商應配備符合要求、防“四害”、防污染的設施和裝具。銷售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蔬菜、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定期對豆制品生產廠家、銷售單位的衛生狀況、豆制品質量組織全面檢查,并經常性進行抽檢。檢查及抽檢結果必要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建立“放心豆制品”掛牌授證制度,對質量衛生狀況好、信譽度高、企業管理規范、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沒有投訴的廠家命名為“放心豆制品廠”,并由食品安全、蔬菜及相關職能部門授予證書。評比授牌(證)活動一年舉行一次。“放心豆制品”評定標準及程序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界對豆制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凡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豆制品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要求豆制品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負責豆制品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放心豆制品”評定標準及程序

  一、“放心豆制品”的評定標準:

  有符合要求的生產場地,有先進的生產設備,鍋爐等壓力容器達到安全標準,排煙、排污符合環保要求;防“四害”、防塵、防腐、消毒和冷藏設施齊全;產品經衛生監督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企業標準要求,計量器具合格;生產用水符合生產飲用水衛生標準;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做到生熟隔離;包裝標識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要求;豆制品采用專用箱放置和專用車輛運輸;企業和工作人員證照齊全。

  二、“放心豆制品”的評定程序:

  (一)全市范圍內的豆制品生產加工和銷售企業對照“放心豆制品”評定標準,向市蔬菜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食品安全辦、市蔬菜辦組織衛生、質監、工商等部門對企業生產設備、設施、環境等進行審查,對其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三)對審查、檢驗合格、產品質量穩定的,由市食品安全辦、市蔬菜辦向其頒發常德市“放心豆制品”牌匾,并在媒體上分批公布。

  三、任何企業和單位未經市食品安全辦、市蔬菜辦允許,不得在其廣告、招牌和產品包裝上出現“放心豆制品”字樣。

  四、對取得常德市“放心豆制品”稱號的企業,市食品安全辦、市蔬菜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一旦發現產品質量、衛生狀況等不符合“放心豆制品”稱號標準要求的,立即取消其“放心豆制品”稱號,收回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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