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產品質量監管,促進產品質量水平提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明確工作職責,提高監督抽查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省工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后續處理工作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商品質量監測以及外地產品質量監管部門移送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的后處理工作。
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是指在開展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依法對監督抽查結果采取相關行政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對抽查及后處理結果進行統一通報和公告;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后處理工作,負責對檢驗結果進行處理。
第五條 對各級監督抽查中涉及本市不合格產品(商品)生產者、經銷者的后處理工作,一般按實際經營地管轄原則。
第六條 涉及外省(區、市)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由市局負責統一組織移送至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發現不合格產品(商品)質量問題依法涉及其他部門管轄范圍的,轄區分局應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七條 上級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后處理工作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后處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第八條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依法對監督抽查結果采取通報、公告、責令整改、復查、責令收回、行政處罰等行政措施。
第九條 對抽查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嚴重質量問題主要指存在以下情形:
(一)產品(商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在產品(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商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商品)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免除企業的其他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十條 對初檢不合格產品(商品)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時2日內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避免擴大質量危害。
生產者、銷售者對初檢結果有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監管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果3日內予以解封、銷案。企業對初檢結果無異議,并可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的,可依企業申請進行解封。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商品出現連續不合格或質量問題嚴重的,轄區分局可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企業切實解決存在的質量問題。我市大型重點企業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的,市局可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商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商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市局以及負責監督抽查后處理的分局可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承檢機構及相關企業召開質量分析會。
分局應當在召開質量分析會15日前將會議計劃報市局備案,避免重復。
第三章 對生產者的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在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不合格的,應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發現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立案查處,并在全市范圍內采取下架措施。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 監督抽查產品被判為不合格的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
分局應當在企業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組織向抽查不合格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天;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10日。
第十五條 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即停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
(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工作責任;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應予以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不合格產品,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及時向負責監督抽查后處理的分局或監管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并在其監督下對收回產品進行處理;
(六)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責令改正通知書中還應當明確企業逾期未整改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條 分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復查。
第十七條 復查可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抽查實施規范進行監督復查。不需要進行復查檢驗的,經確認后,在《復查申請書》上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 分局應在接到質檢機構的復查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受檢者。
第十九條 接到生產者提出延期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向生產者發出《延期復查生產者告知書》,并在生產者申請延期復查期間組織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企業,由分局提請市局依法公告;分局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企業進行復查。逾期不改正包括如下情形: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相關后處理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條 公告后復查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到期產品復查仍不合格的,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局,由市局統一向發證機構移送材料并建議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復查驗收應當復查與初次抽檢型號相同的產品;無型號相同產品的,復查與初次抽檢樣品執行同一標準的產品;無執行同一標準產品的,復查企業生產的初次抽檢樣品的同類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領域抽查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要求企業收回相關產品,同時,應在全市銷售企業中對該批不合格產品采取下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在我市流通領域抽查的我市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進行整改,對嚴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在查處前應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必要時應對該批次樣品進行抽樣送檢。對由于非生產原因導致的不合格,應督促企業做好產品相關環節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章 對銷售者的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對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分局應組織監管所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
第二十七條 在流通領域抽查產品不合格的,分局要組織對市場上的相關商品進行全面清查,責令銷售不合格商品的經銷單位對同一批次不合格商品采取消費告知、商品退換等改正措施,并對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一般的不合格商品(如標簽不合格等),屬于無危及人體健康、財產安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依法責令暫停銷售,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屬于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商品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商品,嚴禁銷售,依有關規定銷毀。
第二十九條 監測商品被判為不合格的,銷售者如要繼續銷售該批次產品必須進行整改,未經整改繼續銷售應依法予以查處;經認定不整改的除外。
對不合格商品銷售者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日。
第三十條 對不合格商品銷售者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即對在銷商品的庫存商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使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商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者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方可繼續銷售;
(二)對已售的不合格商品應做好修理、更換、退貨工作;
(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四)按時提交整改報告。
責令改正通知書中還應當明確企業逾期未整改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其他來源的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其他來源的后處理工作主要是指:
(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下達的后處理工作任務;
(二)其他省市質監、工商部門通報的我市企業的抽查信息;
(三)我市其他部門通報的抽查信息;
(四)其他后處理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監管所應當對轄區內外來后處理信息進行登記造冊,并及時將后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報送信息。
第三十三條 后處理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分局應當記錄相關信息,并督促企業合法提出復檢;如檢驗結果確實難以確認,必要時,可將相關檢驗信息作為抽查線索,組織重新抽查。
第三十四條 后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在3日內將后處理信息報送市局,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下達的后處理工作信息應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六章 后處理檔案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分局、監管所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的相關信息檔案,并及時將后處理情況作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實行季報制度。各分局應當在每個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將對不合格產品、商品生產、經銷企業的后處理工作情況上報市局。
第三十七條 后處理工作涉及其他分局的,相關分局應當及時通報信息;重大信息應當隨時通報。
第三十八條 各分局、監管所應當建立對不合格產品、商品生產、銷售者的回訪制度,定期對不合格產品、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回訪檢查,了解核實企業的整改措施落實貫徹情況以及質量保證能力現狀,更新完善企業質量檔案。
對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企業,企業所在分局、監管所應當在企業申請的延長期內對其進行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后處理工作人員應保證后處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嚴肅性和規范性。不得以后處理為由變相向行政相對人亂收費,不得以行政處罰替代后處理工作。
第四十條 后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嚴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后處理工作情況將列入對分局全年質量監督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市局將定期地對分局的后處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為進一步強化產品質量監管,促進產品質量水平提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明確工作職責,提高監督抽查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省工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后續處理工作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商品質量監測以及外地產品質量監管部門移送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的后處理工作。
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是指在開展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依法對監督抽查結果采取相關行政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對抽查及后處理結果進行統一通報和公告;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后處理工作,負責對檢驗結果進行處理。
第五條 對各級監督抽查中涉及本市不合格產品(商品)生產者、經銷者的后處理工作,一般按實際經營地管轄原則。
第六條 涉及外省(區、市)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由市局負責統一組織移送至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發現不合格產品(商品)質量問題依法涉及其他部門管轄范圍的,轄區分局應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七條 上級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后處理工作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后處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第八條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依法對監督抽查結果采取通報、公告、責令整改、復查、責令收回、行政處罰等行政措施。
第九條 對抽查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嚴重質量問題主要指存在以下情形:
(一)產品(商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在產品(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商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商品)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免除企業的其他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十條 對初檢不合格產品(商品)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時2日內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避免擴大質量危害。
生產者、銷售者對初檢結果有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監管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果3日內予以解封、銷案。企業對初檢結果無異議,并可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的,可依企業申請進行解封。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商品出現連續不合格或質量問題嚴重的,轄區分局可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企業切實解決存在的質量問題。我市大型重點企業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的,市局可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商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商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市局以及負責監督抽查后處理的分局可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承檢機構及相關企業召開質量分析會。
分局應當在召開質量分析會15日前將會議計劃報市局備案,避免重復。
第三章 對生產者的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在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不合格的,應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發現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立案查處,并在全市范圍內采取下架措施。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 監督抽查產品被判為不合格的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
分局應當在企業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組織向抽查不合格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天;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10日。
第十五條 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即停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
(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工作責任;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應予以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不合格產品,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及時向負責監督抽查后處理的分局或監管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并在其監督下對收回產品進行處理;
(六)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責令改正通知書中還應當明確企業逾期未整改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條 分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復查。
第十七條 復查可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抽查實施規范進行監督復查。不需要進行復查檢驗的,經確認后,在《復查申請書》上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 分局應在接到質檢機構的復查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受檢者。
第十九條 接到生產者提出延期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向生產者發出《延期復查生產者告知書》,并在生產者申請延期復查期間組織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企業,由分局提請市局依法公告;分局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企業進行復查。逾期不改正包括如下情形: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相關后處理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條 公告后復查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到期產品復查仍不合格的,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局,由市局統一向發證機構移送材料并建議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復查驗收應當復查與初次抽檢型號相同的產品;無型號相同產品的,復查與初次抽檢樣品執行同一標準的產品;無執行同一標準產品的,復查企業生產的初次抽檢樣品的同類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領域抽查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要求企業收回相關產品,同時,應在全市銷售企業中對該批不合格產品采取下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在我市流通領域抽查的我市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進行整改,對嚴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在查處前應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必要時應對該批次樣品進行抽樣送檢。對由于非生產原因導致的不合格,應督促企業做好產品相關環節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章 對銷售者的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對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分局應組織監管所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
第二十七條 在流通領域抽查產品不合格的,分局要組織對市場上的相關商品進行全面清查,責令銷售不合格商品的經銷單位對同一批次不合格商品采取消費告知、商品退換等改正措施,并對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一般的不合格商品(如標簽不合格等),屬于無危及人體健康、財產安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依法責令暫停銷售,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屬于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商品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商品,嚴禁銷售,依有關規定銷毀。
第二十九條 監測商品被判為不合格的,銷售者如要繼續銷售該批次產品必須進行整改,未經整改繼續銷售應依法予以查處;經認定不整改的除外。
對不合格商品銷售者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日。
第三十條 對不合格商品銷售者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即對在銷商品的庫存商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使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商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者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方可繼續銷售;
(二)對已售的不合格商品應做好修理、更換、退貨工作;
(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四)按時提交整改報告。
責令改正通知書中還應當明確企業逾期未整改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其他來源的后處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其他來源的后處理工作主要是指:
(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下達的后處理工作任務;
(二)其他省市質監、工商部門通報的我市企業的抽查信息;
(三)我市其他部門通報的抽查信息;
(四)其他后處理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監管所應當對轄區內外來后處理信息進行登記造冊,并及時將后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報送信息。
第三十三條 后處理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分局應當記錄相關信息,并督促企業合法提出復檢;如檢驗結果確實難以確認,必要時,可將相關檢驗信息作為抽查線索,組織重新抽查。
第三十四條 后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在3日內將后處理信息報送市局,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下達的后處理工作信息應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六章 后處理檔案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分局、監管所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的相關信息檔案,并及時將后處理情況作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實行季報制度。各分局應當在每個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將對不合格產品、商品生產、經銷企業的后處理工作情況上報市局。
第三十七條 后處理工作涉及其他分局的,相關分局應當及時通報信息;重大信息應當隨時通報。
第三十八條 各分局、監管所應當建立對不合格產品、商品生產、銷售者的回訪制度,定期對不合格產品、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回訪檢查,了解核實企業的整改措施落實貫徹情況以及質量保證能力現狀,更新完善企業質量檔案。
對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企業,企業所在分局、監管所應當在企業申請的延長期內對其進行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后處理工作人員應保證后處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嚴肅性和規范性。不得以后處理為由變相向行政相對人亂收費,不得以行政處罰替代后處理工作。
第四十條 后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嚴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后處理工作情況將列入對分局全年質量監督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市局將定期地對分局的后處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