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通政辦發(fā)[2008]37號)

   2011-05-07 26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工作的步伐,改善農村群眾的生存環(huán)境和生活條件,根據國家發(fā)改委、水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工作的步伐,改善農村群眾的生存環(huán)境和生活條件,根據國家發(fā)改委、水利部、衛(wèi)生部發(fā)改農經〔2007〕1752號《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以上三部委共同修訂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通化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合于《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guī)劃》范圍內中央補助投資項目及地方匹配安排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及管理。

  第三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縣政府負總責,中央、省、政府給予指導和投資支持,鄉(xiāng)鎮(zhèn)政府積極協(xié)調村委會、受益群眾自籌資金共同解決。

  第四條 縣發(fā)改局商縣水電局作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guī)劃編制報批、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和建設管理監(jiān)督等工作。縣水電局商縣衛(wèi)生局作好工程規(guī)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等工作,具體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縣衛(wèi)生局負責項目建成前后的水質檢測、監(jiān)測。

  第五條 縣環(huán)保局負責水源地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縣物價局與水電局負責制定各飲水村屯水價,縣土地局保證飲水工程建設用地的審批。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參照《農村飲水安全衛(wèi)生評價指標體系》執(zhí)行。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單項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第二章 農村飲水困難范圍及解決標準

  第八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全縣各鄉(xiāng)鎮(zhèn)(不含縣城城區(qū))、村莊、學校、國營農場和林場飲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飲用水。凡因開礦,建廠以及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困難標準是指單程取水距離大于1公里以上或垂直高差超過100米,正常年份連續(xù)缺水7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區(qū)為飲用含氟量超過1.1毫克/升,當地8—15歲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于30%,出現氟骨癥病人;其他飲水水質問題,水源保證率不達標,水量不達標,用水方便程度不達標。

  第三章 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資計劃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原則上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由具有一定資質的規(guī)劃設計單位(縣水電設計隊),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現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要求審批。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單項集中供水工程項目,由省級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50—100萬元的,由地市級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水利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各鄉(xiāng)鎮(zhèn)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縣發(fā)展計劃局和水利電力局申報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縣發(fā)展計劃局和水利電力局根據年度計劃控制規(guī)模和各鄉(xiāng)鎮(zhèn)上年度項目實施的監(jiān)測和評估,聯(lián)合編制全縣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報市發(fā)改委和水利局。

  第十二條 通化縣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商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農村飲水安全年度項目建議計劃;

  2、所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審批文件;

  3、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工作總結,包括工程進度、效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和中央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縣政府應積極協(xié)調省政府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項目管理,以及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監(jiān)測等工作。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由縣財政局按有關財務制度,根據工程進度將國家和上級工程款撥付通化縣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縣飲水辦根據工程進度將資金撥付給施工單位,并負責會計核算,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負責。

  第十五條 通化縣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應結合實際,制定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設專帳專戶,保證做到專款專用,原則上要求地方自籌資金到位并使用后,再按施工進度撥付國投資金,同時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再撥給施工單位。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縣政府成立通化縣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通化縣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作。

  第十七條 縣發(fā)展和改革局、縣水利電力局全面負責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和縣水利電力局根據省發(fā)改委、省水利廳聯(lián)合審批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發(fā)改委和市水利局聯(lián)合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投資計劃或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如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確需進行變動的,要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否則將停止下達投資計劃和停止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必須實行質量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監(jiān)管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施工隊伍選擇,材料、設備選購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其材料、設備的選用,實行政府采購或集中招標采購;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采取議標的方式選擇施工隊伍,其材料、設備的選用,實行政府采購或集中招標采購;總投資10萬元以下的可由地方專業(yè)隊伍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選擇水源,確定工程型式,要做到因地制宜、實行宜井則井、宜泉則泉。水源地周圍要有衛(wèi)生防護措施、建立衛(wèi)生防護帶、防止水源污染。

  第二十三條 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要嚴格按照地下水開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建成后的水源井的井深、井徑、出水量必須達到設計標準,并認真做好封井止水工作,避免不良含水層污染水源。

  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建有水源管理房,并制定各種規(guī)章制度,有條件的地方,管理房周圍建有院落,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幽雅,并實行綠化措施。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成后,縣發(fā)改局、水電局、財政局聯(lián)合各項目鄉(xiāng)鎮(zhèn)、村屯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省、市發(fā)改、水利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做好驗收資料準備工作,由省、市水利、發(fā)改等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時,必須有受益村屯代表參加,每村有3名以上農民代表簽字驗收。

  第二十七條 驗收按《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yōu)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小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立即整改,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飲水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后,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及農民股組成,管理單位負有使用管理權,嚴禁變賣。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交接手續(xù),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yǎng)護、用水、節(jié)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水質監(jiān)測、安全操作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fā)揮效益。

  第八章  目標責任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有國家投資補助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分兩部實施,原則上主體工程由國家扶持解決,責任單位為通化縣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附屬設施(如到戶管網)責任單位為鄉(xiāng)鎮(zhèn)商村委會,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目標責任單位都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任務與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商縣水利電力局負責解釋。

  一 、水費收繳使用制度

  一、水費收繳

  1、認真執(zhí)行縣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水費、取水標準,有水表戶實行按表收費,沒有水表的用水戶參照其他安裝水表用水戶用水量收取。

  2、用戶水費原則按月收取,年終收齊。

  3、對拖欠水費或拒交水費戶年終拆除水龍頭,下年停止供水。

  二、水費使用

  1、水費主要用于人員工資、電費折舊、大修理等使用。

  2、動用水費先提出計劃,經批準后方可動用。

  3、折舊和大修理資金專戶存放,不準擠占挪用。

  二、工 程 管 理 制 度

  1、供水工程由縣農村飲水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由鄉(xiāng)鎮(zhèn)水管站或村委會具體管理,各飲水單位設管理小組。

  2、工程各部位要隨時檢查,發(fā)現損壞地方要及時維修,每月、季、年要進行大修理一次。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申請,不得隨意在供水設備或設施亂接、亂改,如需要必經工程管理小組同意后,方可施工。

  4、供水原則是人畜飲用,其它非飲用水需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并按飲用水收費標準收費,不經批準隨意用水,按收費標準5——10倍罰款。

  5、為了保持設備正常運轉,出現損壞及時維修,各供水單位應按收費總額提取10%維修費,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三、財 務管 理 制 度

  1、認真執(zhí)行各項財務規(guī)章制度。

  2、賬目做到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帳票相符。

  3、現金支出,小額經領導同意簽字后支出,大額須縣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才能支取。

  4、年終決算后,賬目要向村民張榜公布。

  四、水 管 員 守 則

  1、認真執(zhí)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2、熱愛本崗工作,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3、搞好工程管理和水費計收工作。

  4、按時完成工程檢查和維修工作。

  5、搞好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庭院美化。

  6、積極參加業(yè)務學習,提高管理水平。

  五、水 質 檢 測 制 度

  1、農村飲水水質檢測及監(jiān)測按照吉水農水聯(lián)字〔2008〕86號“關于確實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和監(jiān)測工作的緊急通知”執(zhí)行。

  2、水質檢測和監(jiān)測單位為縣防疫站或縣疾病控制中心。檢測結果(水質化驗單)送縣飲水辦公室作為供水的依據。

  3、水樣采集、保存、運輸和水質檢測執(zhí)行《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水質分析結果按照《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評價。

  4、工程建設期間水質檢測范圍包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要分別檢測。工程運行期間水質監(jiān)測,要建立日常水質檢測網絡。集中式供水監(jiān)測點每年分枯水期和豐水期檢測兩次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樣。分散式供水監(jiān)測點在豐水期采集農戶家中儲水器水樣1份。

  5、當發(fā)生影響水質的突發(fā)事件時,要對受影響的供水單位增加檢測頻率。

  六、水源保護及安全操作制度

  1、要建立有效的水質監(jiān)督體系,明確供水水源保護區(qū)和管理范圍。同時加大保護水源的宣傳力度,號召全社會來保護水源。

  2、水源井設專人管理,在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禽畜飼養(yǎng)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糞便、垃圾、廢渣等,引泉可采取封山、禁牧、禁耕及行政處罰等手段,對提取河水作為水源點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河段,不準堆放廢渣、垃圾等污染水域水質的棄物。

  3、供水深井電泵啟動前,認真檢查輸電線路及室內各電器件、三相電源,沒發(fā)現問題時方可啟動。

  4、深井電泵啟動后,不能離崗,防止電源缺相燒毀電泵。

  5、高位水池的頂蓋人員出入孔和圍欄要經常上鎖,每天檢查一次,杜絕人、畜對水質的污染。

  6、供水管路發(fā)生斷裂漏水,要及時關閘停水,待修復后再開閘供水。



 
地區(qū):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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