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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號)

   2011-03-01 248
核心提示:  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

  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取水許可制度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取水申請人提出的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申請,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水行政決定的一項水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壩、水電站、渠道等提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四條 工業用水,以取水戶為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農業灌溉或者其他用水,由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的管理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礦泉水、地熱水的取用,以取水組織或者個人為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

  自來水廠等供水單位作為取水戶,應當申請取水許可證。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水的用水戶,不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ǘ┯萌肆?、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日取水量不足50立方米的;

 ?。ㄈ┺r業灌溉取水,蓄水工程蓄水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引水工程日取水量不足860立方米的;提水工程日取水量不足250立方米的;

 ?。ㄋ模┯糜诒Wo生態環境等公益性取水的。

  第六條 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ㄒ唬┺r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須取水的;

  (三)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的審批、發證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和發證:

 ?。ㄒ唬┙鹕辰憸娼⑴?、雅魯藏布江干流,每戶日取水量90萬立方米以上的;

  (二)拉薩河、尼洋河、年楚河、雅礱河,每戶日取水量70萬立方米以上的;

 ?。ㄈ┤∮玫叵滤繎羧杖∷?萬立方米以上的;

  (四)大型水庫和大型水電站的取水;

 ?。ㄎ澹┳灾螀^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地(市)行政區域邊界有爭議的取水;

 ?。ㄆ撸┤∮玫V泉水、地熱水從事經營活動的。

  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的審批和發證:

 ?。ㄒ唬┙鹕辰?、瀾滄江、怒江、雅魯藏布江干流,每戶日取水量6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90萬立方米的;

 ?。ǘ├_河、尼洋河、年楚河、雅礱河,每戶日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70萬立方米的;

 ?。ㄈ┤∮玫叵滤繎羧杖∷?萬立方米以上,不足3萬立方米的; (四)中型水庫和中型水電站的取水;(五)地(市)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有爭議的取水。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的審批和發證:

 ?。ㄒ唬┙鹕辰?、瀾滄江、怒江、雅魯藏布江干流,每戶日取水量不足60萬立方米的;

 ?。ǘ├_河、尼洋河、年楚河、雅礱河,每戶日取水量不乏50萬立方米的;

 ?。ㄈ┤∮玫叵滤繎羧杖∷坎蛔?萬立方米的;

 ?。ㄋ模┬⌒退畮旌托⌒退娬镜娜∷?;

 ?。ㄎ澹┑兀ㄊ校┧姓鞴懿块T審批和發證規定外的取水許可的審批和發證。

  第九條 取水許可應當符合自治區編制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

  第十條 地下取水許可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開采量,并且應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開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量和取水面積。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域內取水。

  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之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按規定的權限予以審批;需要由上級機關審批的,應當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批。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書面意見。

  未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S可申請書;

 ?。ǘ┬陆?、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暾埲∷S可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有關文件。

  聯合取水的,應當附具由聯合取水人共同出具的取水申請書。

  第十四條 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岢鋈∷S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ǘ┤∷鹗紩r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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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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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怂攸c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ㄒ唬┥暾垥鴥热萏钭⒉幻鞯?;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文件不完備的。

  取水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該取水申請無效。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急需取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的,視為批準。

  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不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取水申請人。不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取水許可證及取水許可申請書按國務院水行政主筆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執行。

  發放取水許可證,只準收取工本費。

  第十八條 取水申請人在取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變更手續。

 ?。ㄒ唬┤∷吭黾踊蛘邷p少,超出原審批機關審批范圍的;

 ?。ǘ┤∷攸c發生變化的;

 ?。ㄈ┤∷康陌l生變化的;

 ?。ㄋ模┤∷暾埲税l生變化的。

  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人變更申請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取水變更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超出原審批部門審批范圍的,原審批部門應當在五日內移送有審批權的審批部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取水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權限,經縣行上民政府批準??梢詫θ∷S可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ㄒ唬┧床荒軡M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開采地下水引起地質災害的;

 ?。ㄈ┥鐣側∷吭黾佣矣譄o法另取得水源的;

  (四)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ㄎ澹┏霈F需要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一條 取水許可持證人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并如實提件取水水量和水質監測數據等有關情況及資料。

  第二十二條 取水許可持證人應當實行計劃同水、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防止水污染,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ㄒ唬┎话匆幎ㄈ∷?;

  (二)拒絕接受檢查、不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和水質監測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ㄈ┚懿粓绦兴姓鞴懿块T作出的取水量I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四)將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售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五條 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取水,給他人造成妨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已建工程取水許可證的辦理,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細則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西藏
標簽: 細則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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