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農業的區縣農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畜禽、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管理,推進企業自檢制度的落實,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天津市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天津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證明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證明管理規定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證明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管理,確保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天津市畜牧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和畜禽產品生產、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畜禽和畜禽產品生產者應當對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法定機構檢測,在銷售畜禽和畜禽產品時提供該批次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應當載明畜禽和畜禽產品的名稱、產地或者生產單位、畜禽或畜禽產品數量、生產日期、檢測項目、檢測機構、檢測責任人、檢測日期等內容,并對重點檢測項目結果作出明示。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畜禽銷售者收購供屠宰的畜禽,應當向畜禽生產者索要該批次畜禽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并提供給屠宰加工單位。畜禽銷售者應當建立經營臺帳。經營臺賬應當記載每批畜禽的名稱、數量、采購日期、生產單位、接收單位、承運人、檢疫證明編號、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編號及檢測機構等內容。
屠宰加工單位收購畜禽時,應當索要該批次畜禽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并登記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屠宰加工單位不得收購無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的畜禽。
第五條畜禽產品銷售者從事畜禽產品銷售時,應當持有該批次畜禽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并建立經營臺帳。經營臺帳應當記載每批畜禽產品的名稱、數量、生產單位、檢疫證明編號、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編號及檢測機構等內容。
第六條畜禽產品銷售者在批發畜禽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該批次分銷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分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應載明畜禽產品的名稱、數量、批發者、批發地點、生產單位、生產日期、原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編號及檢測機構、重點檢測項目結果等內容。
第七條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狀況確定并公布質量安全重點檢測項目。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畜禽、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管理,推進企業自檢制度的落實,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天津市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天津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證明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證明管理規定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證明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管理,確保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天津市畜牧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和畜禽產品生產、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畜禽和畜禽產品生產者應當對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法定機構檢測,在銷售畜禽和畜禽產品時提供該批次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應當載明畜禽和畜禽產品的名稱、產地或者生產單位、畜禽或畜禽產品數量、生產日期、檢測項目、檢測機構、檢測責任人、檢測日期等內容,并對重點檢測項目結果作出明示。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畜禽銷售者收購供屠宰的畜禽,應當向畜禽生產者索要該批次畜禽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并提供給屠宰加工單位。畜禽銷售者應當建立經營臺帳。經營臺賬應當記載每批畜禽的名稱、數量、采購日期、生產單位、接收單位、承運人、檢疫證明編號、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編號及檢測機構等內容。
屠宰加工單位收購畜禽時,應當索要該批次畜禽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并登記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屠宰加工單位不得收購無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的畜禽。
第五條畜禽產品銷售者從事畜禽產品銷售時,應當持有該批次畜禽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并建立經營臺帳。經營臺帳應當記載每批畜禽產品的名稱、數量、生產單位、檢疫證明編號、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編號及檢測機構等內容。
第六條畜禽產品銷售者在批發畜禽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該批次分銷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分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應載明畜禽產品的名稱、數量、批發者、批發地點、生產單位、生產日期、原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編號及檢測機構、重點檢測項目結果等內容。
第七條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狀況確定并公布質量安全重點檢測項目。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