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頓和規范我縣煙草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經營煙草的行為,確保全縣煙草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整頓和規范煙草市場秩序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生產、銷售假冒商標卷煙的行為、制造假冒商標卷煙的“地下工廠”和窩藏假冒商標卷煙的“黑窩點”,必須堅決打擊,予以取締;對生產、銷售假冒商標卷煙案值超過5萬元的和非法經營卷煙案值超過10萬元的行為人,除沒收違法物品外,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凡經營卷煙零售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亮證經營,不得一證多點、異地經營。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一律不準經營卷煙零售業務。違者,依法取締并予以處罰。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經檢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責令暫停卷煙零售業務進行整頓,整頓不達標的取消其從事卷煙零售業務資格。
三、持證卷煙零售戶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違者,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除依法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違者,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銷售走私、假冒商標、無注冊商標和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及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違者,一律依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煙草制品,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違者,依法查處,對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對涉嫌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種用途車輛),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和查處。
七、各有關部門查獲的煙草專賣品,一律交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不得擅自罰款放行;對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和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八、對檢舉揭發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草專賣品或協助煙草稽查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對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阻撓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