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濮陽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5月29日
濮陽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政府確定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動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重大活動接待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工作的性質和規模,將我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工作分為以下級別:
(一)一級保障:在我市舉辦的黨和國家重要活動(會議)、國際性重要活動(會議)、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和貴賓在我市期間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
(二)二級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在我市舉辦的重要活動(會議)期間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
(三)三級保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舉辦的重要活動(會議)期間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
(四)四級保障:縣(區)委、縣(區)人大、縣(區)政府、縣(區)政協舉辦的重要活動(會議)期間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
第六條 一級、二級、三級保障工作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上級機關組織實施;四級保障由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為全程監督和重點監督兩種監管方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確定相應監管方式。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主辦單位要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 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負責。
主辦單位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并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建議,調整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實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并將方案及時報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主辦單位。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重大活動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規范,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程序與內容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掌握本轄區內具有重大活動接待能力的餐飲服務單位基本信息,定期進行更新,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重大活動主辦方參考。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后,應向交辦單位和主辦單位了解重大活動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重大活動相關信息,內容包括:
(一)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參加人數;
(二)主辦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數量、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四)參加活動人員駐地分布和餐飲住宿安排情況;
(五)供餐方式、地點及重要宴會、旅游活動、重大活動期間指定或贊助食品等相關情況;
(六)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和規模成立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機構,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選定2名(含2名)以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人員應熟練掌握《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具備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操作能力。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事前評估工作,事前評估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兩部分內容:
(一)資料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2.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3.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供餐形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
4.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現場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食品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配備及工作情況;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及執行情況;
3.場所布局設置、設施設備運行情況;
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填寫評估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審查時應填寫《現場檢查筆錄》和《監督意見書》,并撰寫《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評估報告》,送交主辦單位簽收。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和規模做好人員、車輛、通訊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執法文書、采樣工具、食品安全現場快速檢測設備等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在重大活動開始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給予告知,并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十九條 根據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情況,每個接待餐次開餐前,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制作《濮陽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現場檢查表》,并接受餐飲服務單位的反向監督,聽取其意見建議。對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需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監督意見書》。駐點監督人員應及時將檢查情況向主辦方通報。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對重大活動采購的重點食品及其原料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者、駐點監管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做出書面總結,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