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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01-14 550
核心提示:  各區、縣質量技監局: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3日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
   各區、縣質量技監局: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3日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11日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增強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外省市)、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后處理,是指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所采取的公告、通報、整改、收回、復查、行政處罰、移交移送等活動。
 
  第三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是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有關后處理措施,做好后處理工作。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區(縣)質量技監部門)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負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公告、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后處理工作的移交或移送。
 
  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負責本轄區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后處理工作,負責本轄區的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公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通報和后處理情況通報。
 
  第五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由企業注冊地的區(縣)質量技監部門管轄,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的產品,由企業實際生產地的區(縣)質量技監部門管轄。
 
  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按照實際生產地所在的質量技監部門主辦、注冊地所在的質量技監部門協辦原則,由注冊地所在的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將監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函告實際生產地所在的質量技監部門,并協助辦理;實際生產地所在質量技監部門負責責令整改、現場核查(若需要)、產品質量復查等工作。
 
  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且實際生產地在外省市的,由市質量技監部門將監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函告實際生產地所在的省級質量技監部門,并協助辦理。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一節一般處理程序
 
  第六條市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匯總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公告。
 
  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匯總分析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發布本轄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公告。
 
  第七條市質量技監部門在接到國家、本市、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管轄原則,向相關區(縣)質量技監部門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單》(以下簡稱《后處理移送單》),將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情況移送區(縣)質量技監部門進行后處理。
 
  本市各級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外省市的,由市質量技監部門統一移交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區級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本市其它區(縣)的,區(縣)質量技監部門在接到不合格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管轄原則,向相關區(縣)質量技監部門發出《后處理移送單》,將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情況移送區(縣)質量技監部門進行后處理。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的,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注冊地所在區(縣)質量技監部門在接到《后處理移送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按以下方式函告相關部門: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地或經營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域的,向實際生產地或經營地所在區(縣)質量技監部門發出《協作處理單》,并移交相關材料,協助開展后處理工作。
 
  (二)實際生產地不在本市的,書面報告市質量技監部門。由市質量技監部門向實際生產地省級質監部門發出《協作處理單》,并移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市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匯總全市監督抽查結果以及后處理情況,定期向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全市監督抽查情況以及后處理情況;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負責通報本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以及后處理情況。
 
  監督抽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專報,同時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市質量技監部門通報相關外省市質量技監部門,必要時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節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處理程序
 
  第九條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自接到《后處理移送單》、《協作處理單》或區(縣)監督抽查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
 
  第十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后,應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不合格產品的收回數量及處理情況應書面報告區(縣)質量技監部門。不合格產品生產應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辦公,企業應提供有效證明。
 
  第十一條對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企業,區(縣)質量技監部門可以組織約談相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市質量技監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約談。約談應通報企業存在的質量問題,告知整改的內容和期限,督促企業履行產品安全主體責任;要求企業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盡快解決問題或消除產品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生產企業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并應當在整改期滿5個工作日前向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提出延期復查申請書,經審核同意后,可以延長30日。
 
  因以銷定產、季節性停產或生產條件變化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再繼續生產監督抽查產品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企業,可以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提出暫停整改申請,并提交書面停產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企業需要恢復生產的,應及時整改,并向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恢復復查申請。企業在復查合格前,不得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第十三條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應組織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核查,也可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質檢機構等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按照原監督抽查技術規范組織復查,向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產品質量監督復查委托書》。檢驗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復查檢驗工作并上報復查檢驗結果。
 
  監督復查的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復查的,視為逾期不改正。
 
  第十五條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除外)企業,自收到復查不合格結果通知起,15日內再次申請復查。企業經公告后,仍不整改并申請復查的,視為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
 
  第十六條經公告后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企業在停業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負責后處理的區(縣)質量技監部門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市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區(縣)質量技監部門于企業確認復查檢驗結果后按規定開展調查取證,并將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報告市局。
 
  第十八條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在立案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整改、復查工作。
 
  第十九條對各級(包括市區聯動)監督抽查中反映傾向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市、區質量技監部門可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質量分析會。
 
  第三節銷售企業的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自接到《后處理移送單》或《協作處理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條不合格產品的銷售企業自接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章信息報送程序
 
  第二十二條區(縣)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報送后處理工作完成情況。
 
  以下未完成后處理的情況,區(縣)質量技監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市質量技監部門上報:
 
  (一)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整改到期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復查的情況,在企業整改期滿后,核實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二)對企業整改期滿但復查仍不合格的,在企業確認復查檢驗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三)因企業注銷、停業、停產或未找到等情況導致后處理工作無法繼續的,在核實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四)對注冊在本市且實際生產地在外省市的企業,在核實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五)對于外省市監督抽查,企業對受檢產品真偽、檢驗結果有異議,且已向組織抽查的外省市質量技監局書面提出的,在核實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二十三條本市各級監督抽查中,涉及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及其產品信息,抽查實施部門統一抄報同級的工商部門;涉及其它部門或組織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信息,抽查實施部門統一抄報同級主管部門或組織。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中發現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地分離且因產品標稱信息失實未能取得聯系的、以及因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的企業,由區(縣)質量技監部門及時抄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日,未明確為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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