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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鄭州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鄭質監發〔2011〕3號)

   2015-07-09 964
核心提示: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區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市局制定了《鄭州市食品生
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區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市局制定了《鄭州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報告。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題詞:食品安全監管  監督抽查  工作規范  通知
 
  主辦: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處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發
 
  鄭州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
 
  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提高監督抽查有效性和后處理工作效率,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鄭州市質監系統開展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及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
 
  監督抽查是市、縣(市、區)兩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簡稱食品)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時,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公布結果等活動。
 
  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是指各級質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在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理和后續監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內容包括通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和復查檢驗、督促企業實施產品召回、對不合格企業進行公告、吊銷生產許可證等。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職責
 
  1、負責全市質監系統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匯總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2、按照實際情況,制定全市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上報省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審查批準、備案縣級局報送的的監督抽查計劃;
 
  3、負責匯總、向省局和市政府報送每季度全市監督抽查情況和質量分析報告;按要求向省局市政府報送監督抽查及不合格處理信息;
 
  4、負責國家、省、市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項。內容包括:組織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經理)質量分析會或整改學習班;向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級局’)移交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5、負責對縣級局組織監督抽查及具體實施后處理的工作指導、督查和考核。
 
  (二)縣級局職責
 
  1、按照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上報市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檢驗機構起草制訂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上報市局審查備案;
 
  2、負責向被抽檢企業送達市級及本級和市局移交的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并履行告知義務;負責按時匯總、向市局和當地政府上報每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情況和質量分析報告;按要求向市局和當地政府報送監督抽查及后處理信息;
 
  3、負責市級、本級以及上級局交辦的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
 
  4、建立、完善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檔案,監督抽查及后處理信息及時錄入《動態監管系統》。
 
  (三)質檢機構職責
 
  1、受市、縣級局委托,承擔監督抽查工作任務,對申請復查企業的產品實施復查檢驗;
 
  2、檢驗工作結束后,及時將檢驗報告發送委托復查檢驗的監管部門;
 
  3、建立、完善不合格企業后處理檢驗檔案。
 
  第二章  監督抽查
 
  第四條  市局和縣級局在同級政府領導協調下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報上級局備案,并通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
 
  市局根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結合監管工作的需要確定每季度市級監督抽查計劃,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下達監督抽查任務。
 
  縣級局編制的每季度監督抽查計劃,須經市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符合相關要求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抽樣、檢驗、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質監部門在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前,應制訂具體的監督抽查實施方案。《監督抽查實施方案》應包括如下內容:抽查產品范圍和檢驗項目;適用的實施規范或制定的實施細則;抽樣檢驗時間安排;抽樣檢檢、異議處理、結果上報及工作質量考核等要求等。
 
  第七條  抽樣人員應當是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或者承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具體抽樣檢驗和異議處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每季度監督抽查結束后5日內應向市局報送當季度本局組織監督抽查詳細情況(包括監督抽查匯總表、統計表1、2、3),下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局報送季度質量分析報告。
 
  第三章 不合格后處理
 
  第九條  市局接到國家或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檢驗報告時,向有關縣級局發出《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及產品信息移交處理通知書》(附件1),將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移交其處理。
 
  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要依法予以查處;并向當地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后處理單位接到上級局《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及產品信息移交處理通知書》和移交的監督抽查檢驗報告以及質檢機構發送的監督抽查檢驗報告后,應當將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情況在《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附件2)上進行登記,做好后處理情況記錄以及督辦工作。
 
  第十一條  實施整改
 
  (一)縣級局接到國家、省(市、縣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下達《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件3),明確整改的具體要求和期限。同時將《鄭州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復查申請表》(附件4)發給企業,告知企業復查申請的時限等事項。
 
  (二)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企業整改要體現“五不放過”原則:不合格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安全隱患不徹底消除不放過、質量責任不查清不問責不放過,改進措施不落實到位不放過、整改不復查驗收不合格不放過。
 
  (三)企業接到國家、省(市、縣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或《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1、企業立即停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并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省(市、縣級)監督抽查情況。
 
  2、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并依照企業管理規定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制定整改方案,要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30日。
 
  3、立即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和檢驗,對危及人體健康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實施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按《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召回和處理,并向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對因標簽、標志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或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
 
  4、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和質監部門的整改要求,進行溯源檢查和自查自糾,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臺帳記錄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改進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5、積極參加質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班或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分析會;
 
  6、接受質監部門的跟蹤監督檢查、復查驗收或行政處罰。
 
  (四)后處理部門在督促監督抽查不合格生產企業進行整改的同時,要對其產品質量狀況跟蹤監督檢查;并主動為企業搞好服務,進行技術支持,提出改進建議,幫扶企業有效整改,徹底消除不安全隱患。
 
  跟蹤監督檢查由原監督抽查組織部門指定檢驗機構實施,檢驗項目一般為不合格項目,產品質量檢驗直至合格后,并經企業整改到位后方可提交復查申請。
 
  第十二條  提交復查申請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企業應將整改報告和《鄭州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復查申請表》提交給具體實施后處理的部門,整改報告應包括本辦法第十一條(二)、(三)項要求內容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溯源的記錄臺帳、召回和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責任人追究證明等資料和圖片。
 
  第十三條  復查驗收
 
  (一)縣級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符合法定條件的質檢機構下達《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查檢驗委托書》(附件5),組織質檢機構按原抽查方案進行抽樣復查檢驗。
 
  (二)質檢機構在接到《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查檢驗委托書》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對復查企業的抽樣檢驗工作,確因檢驗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檢驗的,應當向下達復檢任務的部門說明。檢驗工作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質檢機構應當向下達復檢任務的部門發出《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6)并附檢驗報告(一式二份),檢驗報告應當載明“國家監督抽查復檢報告”或“外省市”、“省(市、縣級)監督抽查復檢報告”。
 
  (三)對縣級局組織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復查驗收,縣級局在接到復查檢驗合格報告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復查工作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復查驗收,復查工作人員一般由從事食品監管人員、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或技術專家組成,現場檢查和評價企業整改工作的效果,并填寫《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后處理復查驗收表》(附件7),形成復查驗收報告。對市局移交的不合格后處理企業的復查,縣級局在收到企業復查檢驗合格報告后,應在3日內向市局報告并提出復查驗收意見,由市局確定復查驗收方式和時間,復查驗收由市局和縣級局共同完成或委托縣級局實施,由縣級局撰寫復查驗收報告和相關表格。
 
  復查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國家、外省市及省(市、縣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實;
 
  2、企業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所作的工作;
 
  3、產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復查驗收結論。
 
  (四)復查檢驗和復查驗收工作,自收到企業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辦結(特殊情況除外);對不需要安排現場復查驗收的,由后處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延期復查
 
  (一)企業因以銷定產、季節性生產等原因短期內不再繼續生產的,可以向直接實施后處理部門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經調查核實后,向企業發出《延期復查企業告知書》(附件8),并向其委托部門備案。
 
  (二)實施后處理的部門,應當在企業申請延長期內組織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強制復查
 
  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到期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復查的企業,實施后處理的部門部門應在期滿5日內實施強制復查,并向市局報告。
 
  第十六條  復查結果告知
 
  負責實施后處理的質監部門應根據現場復查驗收情況和復查檢驗結果,及時作出復查結論,將復查結果以《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附件9)的形式,及時告知被復查企業。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
 
  (一)生產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時,監督抽查后處理由企業生產地所在的質監部門負責,需要注冊地質監部門配合的,應當積極配合。
 
  (二)企業因關停并轉等原因無法進行復查的,負責后處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
 
  (三)跟蹤監督檢查和復查檢驗費用由被檢企業承擔。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質量分析會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及相關企業召開質量分析會,幫助企業查找分析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指導企業整改。 市局實行每季度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制度。
 
  第十九條  跟蹤檢查
 
  各級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了解核實企業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以及質量保證能力現狀。
 
  第二十條  培訓工作
 
  市局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宣貫國家、省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要求,強化企業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縣級局也可以舉辦本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舉辦培訓班前,要預先向市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信息管理
 
  (一)建立檔案。負責后處理部門應在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登記造冊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后處理工作檔案。內容包括:《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企業不合格整改報告及其相關材料、《鄭州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復查申請表》、《復查驗收報告》、檢驗報告和復查檢驗報告、《復查結果通知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等有關材料。
 
  (二)上報信息。建立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月報和季報制度。各縣級局應分別在每季度的末月30日前將上季度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開展情況及《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統計表》(附件10),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市局。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
 
  (一)拒絕監督抽查的企業,由直接實施后處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不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由直接實施后處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三)復查不合格的,由直接實施后處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查處,吊銷生產許可證,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四)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由直接實施后處理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
 
  (一)對負責后處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不能按照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后處理工作的,市局將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二)對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按《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  工作考核
 
  市局將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納入食品安全監管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之一,對各縣級局后處理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抽查、考核并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依照本規范執行。
 
  本規范由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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