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安全監管的措施,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呈現持續穩定的良好態勢。但我市作為化工大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安全隱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眾多,部分中小化工企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陳舊,自動控制水平低,本質安全水平差,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法規和標準不健全,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遏制較大以上事故,減少一般事故,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發〔2008〕1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8〕68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2009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2010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對未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安監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新的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加快現有化工企業搬遷改造、進入化工園區的步伐。
2.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頒發許可證。審核要嚴格標準、程序、條件和時限,要把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化控制系統,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作為審核重點。申請延期換發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標準化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并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化控制,作為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安全連鎖和緊急停車系統;工藝簡單的單一裝置,在完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超限連鎖報警裝置、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裝置,配齊安全閥、防爆膜等緊急泄壓裝置外,還應安裝緊急停車系統。各級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涉及危險工藝所有企業的自動化改造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并確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否則一律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要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3.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各縣市區和市屬各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監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工商部門不予登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設立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要對其依法作出處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對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等進行嚴格審查;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并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4.繼續關閉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監部門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應依法吊銷許可證并提請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同時函告同級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業戶,企業所在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有關人民政府要組織限期予以關閉。
二、加強企業基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要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要實行安全生產承諾制,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應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作出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6.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車方案,嚴格按試車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經上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7.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企業要把安全標準化工作作為強化安全基礎管理的有效手段來抓,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三基”(基層、基礎、基本功訓練)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1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基本實現安全標準化管理。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稱重點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要求。
8.嚴格作業現場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執行化工企業41條禁令,將安全管理的有關內容在相應的作業場所張貼、懸掛,在員工中認真組織學習,用41條禁令規范操作崗位、動火作業和壓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學習借鑒先進安全管理方法,加強生產經營過程中每一道工序、每一個環節的崗位操作和作業管理。要加強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明確工程項目設備設施承包或租賃過程中各方的安全生產職責,規范員工安全生產行為,減少操作失誤,促進本質安全。
9.建立規范化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濰坊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濰政辦發〔2008〕81號)精神,堅持并完善隱患分級排查、掛牌督辦、特別整改工程工作機制,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促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一時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企業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情況要及時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10.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相關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11.提高應急管理能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應急救援預案。中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與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建立聯系機制,簽訂應急服務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2.建立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當地縣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建立特殊安全生產活動情況報告制度。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開停車、關鍵裝置檢維修作業、廢棄物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特殊安全生產活動,從業單位在實施上述活動前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施工內容、配套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當地安監部門。
13.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按照國家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強化安全基本功訓練,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等教育培訓活動。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4.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規定,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按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積極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責任保險互動機制,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5.改造提升企業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嚴禁未經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許可,擅自改變生產工藝和設備設施用途。
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提高裝置的安全可靠性。
16.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裝置。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件、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17.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工作。鼓勵和支持有關企業開發化工安全生產技術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積極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對安全距離不足的加油(氣)站的儲油(氣)罐進行技術改造。指導有關大型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提高事故風險控制管理水平,組織有條件的大型化工企業應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技術(HAZOP),提高化工生產裝置潛在風險辨識能力。
四、完善標準規范,深化專項整治
18.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地要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托管或企業兼并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化工企業搬遷任務重的地區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要加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環節的整治力度,加強化工園區的監管,各地要設置區域性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點。
19.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和協查。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城區內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路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要嚴格按規定路線行駛。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臺建設工作,保證監控覆蓋范圍,減少監管盲點,共享監控資源,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狀況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在2009年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要全部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聯合執法和協查機制。各級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公安、交通、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監督檢查效果。要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跨行政區域的特點,建立由有關部門參與的地區間協查機制,認真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道路運輸事故。要在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建立重點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
20.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貿易、安監部門要積極推廣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
21.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地方性規章,提高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完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
五、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22.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各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在危險化學品領域實行安全生產A、B、C分類監管,改進和加強安全監管工作。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頻次、程序、內容、標準、要求。要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
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檢查能力,保證執法檢查的客觀性、規范性和權威性。要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的作用,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參與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要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促使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3.嚴格事故調查處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和“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的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縣級安監部門除按規定實行備案外,要在事故批復后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連同政府的批復文件報送市安監局。
24.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及時通報典型事故。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時逐級上報統計數據;同時收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他行業、領域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更好地指導安全監管工作。安監、行業主管等部門對典型危險化學品事故,要及時向相關企業和部門發出事故通報,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
25.加強安監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各級要加強安監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監管任務重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要在安監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26.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各級安監部門要指導專業協會、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咨詢服務,幫助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級安監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數據庫,為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建立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的專家咨詢制度;鼓勵和督促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指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7.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從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的高度,在黨委的領導下,發揮政府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28.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綜合監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涉及部門多、環節多。各級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深層次問題;督促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協作,提高執法檢查效果。
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職能,協調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處置廢棄物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構建管理有力、監督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網絡體系。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安全監管的措施,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呈現持續穩定的良好態勢。但我市作為化工大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安全隱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眾多,部分中小化工企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陳舊,自動控制水平低,本質安全水平差,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法規和標準不健全,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遏制較大以上事故,減少一般事故,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發〔2008〕1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8〕68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2009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2010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對未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安監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新的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加快現有化工企業搬遷改造、進入化工園區的步伐。
2.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頒發許可證。審核要嚴格標準、程序、條件和時限,要把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化控制系統,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作為審核重點。申請延期換發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標準化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并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化控制,作為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安全連鎖和緊急停車系統;工藝簡單的單一裝置,在完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超限連鎖報警裝置、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裝置,配齊安全閥、防爆膜等緊急泄壓裝置外,還應安裝緊急停車系統。各級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涉及危險工藝所有企業的自動化改造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并確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否則一律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要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3.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各縣市區和市屬各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監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工商部門不予登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設立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要對其依法作出處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對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等進行嚴格審查;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并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4.繼續關閉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監部門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應依法吊銷許可證并提請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同時函告同級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業戶,企業所在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有關人民政府要組織限期予以關閉。
二、加強企業基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要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要實行安全生產承諾制,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應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作出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6.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車方案,嚴格按試車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經上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7.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企業要把安全標準化工作作為強化安全基礎管理的有效手段來抓,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三基”(基層、基礎、基本功訓練)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1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基本實現安全標準化管理。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稱重點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要求。
8.嚴格作業現場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執行化工企業41條禁令,將安全管理的有關內容在相應的作業場所張貼、懸掛,在員工中認真組織學習,用41條禁令規范操作崗位、動火作業和壓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學習借鑒先進安全管理方法,加強生產經營過程中每一道工序、每一個環節的崗位操作和作業管理。要加強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明確工程項目設備設施承包或租賃過程中各方的安全生產職責,規范員工安全生產行為,減少操作失誤,促進本質安全。
9.建立規范化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濰坊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濰政辦發〔2008〕81號)精神,堅持并完善隱患分級排查、掛牌督辦、特別整改工程工作機制,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促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一時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企業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情況要及時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10.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相關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11.提高應急管理能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應急救援預案。中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與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建立聯系機制,簽訂應急服務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2.建立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當地縣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建立特殊安全生產活動情況報告制度。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開停車、關鍵裝置檢維修作業、廢棄物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特殊安全生產活動,從業單位在實施上述活動前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施工內容、配套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當地安監部門。
13.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按照國家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強化安全基本功訓練,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等教育培訓活動。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4.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規定,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按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積極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責任保險互動機制,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5.改造提升企業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嚴禁未經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許可,擅自改變生產工藝和設備設施用途。
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提高裝置的安全可靠性。
16.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裝置。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件、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17.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工作。鼓勵和支持有關企業開發化工安全生產技術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積極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對安全距離不足的加油(氣)站的儲油(氣)罐進行技術改造。指導有關大型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提高事故風險控制管理水平,組織有條件的大型化工企業應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技術(HAZOP),提高化工生產裝置潛在風險辨識能力。
四、完善標準規范,深化專項整治
18.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地要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托管或企業兼并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化工企業搬遷任務重的地區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要加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環節的整治力度,加強化工園區的監管,各地要設置區域性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點。
19.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和協查。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城區內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路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要嚴格按規定路線行駛。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臺建設工作,保證監控覆蓋范圍,減少監管盲點,共享監控資源,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狀況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在2009年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要全部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聯合執法和協查機制。各級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公安、交通、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監督檢查效果。要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跨行政區域的特點,建立由有關部門參與的地區間協查機制,認真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道路運輸事故。要在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建立重點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
20.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貿易、安監部門要積極推廣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
21.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地方性規章,提高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完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
五、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22.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各級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在危險化學品領域實行安全生產A、B、C分類監管,改進和加強安全監管工作。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頻次、程序、內容、標準、要求。要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
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檢查能力,保證執法檢查的客觀性、規范性和權威性。要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的作用,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參與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要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促使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3.嚴格事故調查處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和“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的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縣級安監部門除按規定實行備案外,要在事故批復后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連同政府的批復文件報送市安監局。
24.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及時通報典型事故。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時逐級上報統計數據;同時收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他行業、領域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更好地指導安全監管工作。安監、行業主管等部門對典型危險化學品事故,要及時向相關企業和部門發出事故通報,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
25.加強安監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各級要加強安監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監管任務重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要在安監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26.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各級安監部門要指導專業協會、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咨詢服務,幫助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級安監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數據庫,為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建立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的專家咨詢制度;鼓勵和督促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指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7.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從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的高度,在黨委的領導下,發揮政府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28.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綜合監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涉及部門多、環節多。各級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深層次問題;督促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協作,提高執法檢查效果。
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職能,協調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處置廢棄物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構建管理有力、監督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網絡體系。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