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物價局《關于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關于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糧食價格機制,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15號和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8」7號文什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基本原則:1、 有利于糧食生產的穩定發展,防止市場糧價暴跌,以保護生產者積極性。2、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市場糧價暴漲,以保護消費者利益。3、正確處理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兼顧財政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1、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2、當糧價過度波動時,政府主要依靠儲備糧的存吐等經濟手段,調節糧食市場供求,促使糧食價格合理形成,保持糧食價格相對穩定。具體辦法是;由政府確定―定時期主要糧食品種的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當市場糧價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護價時,政府及時收購儲備糧,必要時政府支持糧食企業按保護價及時入市收購,促使市場價格回升到合理水平;當市場糧價漲更近或高出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價時,政府及時入市拋售儲備糧,增加有效供給,促進市場價格回落到合理水平。3、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原則,主要糧食品種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具體價格水平,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其他糧食品種是否制定保護價和銷售限價及其具體價格水平,由各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確定。
二、糧食收購保護價、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和定購價的確定。
(一)糧食收購保護價,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使農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適當收益,同時兼顧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
(二)作為調控目標的糧食銷售限價,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特別是居民口糧銷售價格相對穩定的原則確定。
(三)省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等部門按照保持市場糧價穩定的原則確定;地市州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各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確定。省儲備糧輪換實行政府指導價。
(四)定購糧收購價格,由省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則確定;當市場糧價高于收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于保護價時,按不低于保護價確定。在一個時期內,定購糧收購價格原則上保持穩定。
三、糧食價格調節體系的運作規則
(一)為及時把握市場動態,正確決策,提高政府調節糧食市場價格的時效性、科學性,各地區公署和市、州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物價、糧食、財政、計劃、農業、銀行等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本地糧食儲備規模、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及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決定入市調節糧食價格的時機、吞吐數量、操作辦法并組織實施,以充分發揮糧食風險基金和儲備糧的作用,使糧食價格調節體系的運作高效有序。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加強對糧食市場價格的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選擇一批有代表性的采價點,定期搜集和整理糧食收購價格和零售價格。糧食收購價格主要監測各主銷地的水平,糧食零售價格主要監測各主銷地的水平。各糧食批發市場要定期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成交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當地政府和省物價局報送當地市場價格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收購季節、重大節日或市場糧價變動劇烈等特殊時期,要增加報告次數。
(三)儲備糧的收儲和拋售由政府委托有經驗資格的糧食企業或集團代理進行。企業代理政府吞吐儲備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利息和適當利潤,以代理費用或進銷差價的形式予以彌補。具體水平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糧食儲備機構確定。
(四)為防止糧食批發企業在糧食少時囤積居奇或糧食多時過度拋售,造成市場糧價過度波動,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淮,可以對糧食批發企業規定豐年最底庫存規模和歉年最高庫存規模。
省物價局《關于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關于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糧食價格機制,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15號和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8」7號文什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基本原則:1、 有利于糧食生產的穩定發展,防止市場糧價暴跌,以保護生產者積極性。2、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市場糧價暴漲,以保護消費者利益。3、正確處理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兼顧財政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1、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2、當糧價過度波動時,政府主要依靠儲備糧的存吐等經濟手段,調節糧食市場供求,促使糧食價格合理形成,保持糧食價格相對穩定。具體辦法是;由政府確定―定時期主要糧食品種的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當市場糧價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護價時,政府及時收購儲備糧,必要時政府支持糧食企業按保護價及時入市收購,促使市場價格回升到合理水平;當市場糧價漲更近或高出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價時,政府及時入市拋售儲備糧,增加有效供給,促進市場價格回落到合理水平。3、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原則,主要糧食品種收購保護價和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的具體價格水平,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其他糧食品種是否制定保護價和銷售限價及其具體價格水平,由各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確定。
二、糧食收購保護價、作為調控目標的銷售限價和定購價的確定。
(一)糧食收購保護價,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使農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適當收益,同時兼顧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
(二)作為調控目標的糧食銷售限價,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特別是居民口糧銷售價格相對穩定的原則確定。
(三)省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等部門按照保持市場糧價穩定的原則確定;地市州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各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確定。省儲備糧輪換實行政府指導價。
(四)定購糧收購價格,由省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則確定;當市場糧價高于收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于保護價時,按不低于保護價確定。在一個時期內,定購糧收購價格原則上保持穩定。
三、糧食價格調節體系的運作規則
(一)為及時把握市場動態,正確決策,提高政府調節糧食市場價格的時效性、科學性,各地區公署和市、州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物價、糧食、財政、計劃、農業、銀行等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本地糧食儲備規模、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及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決定入市調節糧食價格的時機、吞吐數量、操作辦法并組織實施,以充分發揮糧食風險基金和儲備糧的作用,使糧食價格調節體系的運作高效有序。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加強對糧食市場價格的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選擇一批有代表性的采價點,定期搜集和整理糧食收購價格和零售價格。糧食收購價格主要監測各主銷地的水平,糧食零售價格主要監測各主銷地的水平。各糧食批發市場要定期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成交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當地政府和省物價局報送當地市場價格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收購季節、重大節日或市場糧價變動劇烈等特殊時期,要增加報告次數。
(三)儲備糧的收儲和拋售由政府委托有經驗資格的糧食企業或集團代理進行。企業代理政府吞吐儲備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利息和適當利潤,以代理費用或進銷差價的形式予以彌補。具體水平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糧食儲備機構確定。
(四)為防止糧食批發企業在糧食少時囤積居奇或糧食多時過度拋售,造成市場糧價過度波動,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淮,可以對糧食批發企業規定豐年最底庫存規模和歉年最高庫存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