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鶴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鶴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鶴壁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處置原則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4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4.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兩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政府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國(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兩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區兩個以上鄉鎮,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至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局等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應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縣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研究確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
(3)負責發布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審議批準市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3 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負責發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2)組織、協調跨縣區、跨部門或職責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處置,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核查;指導縣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急工作準備和落實情況。
(3)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作為全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報告、預警、應急響應、善后處置和應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和參與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工作任務,加強對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5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會同市衛生、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以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為主,盡快查明原因,作出調查結論,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2)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組織醫療機構或指導事故發生地衛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由市衛生局牽頭,根據事故調查、危害分析評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
(5)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新聞辦、衛生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組。市指揮部辦公室從專家庫中指定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6 縣區指揮部
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成立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負責需要上級政府組織、協調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各縣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可參照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確定。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應急通信聯絡機制,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通暢。衛生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負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3.2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3.3 應急隊伍保障
相關部門要組織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方面的專業隊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識及技能的志愿者組成的輔助性隊伍,加強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應急的快速應對能力。
3.4 技術保障
相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處置和技術鑒定等技術研究,采用先進的技術及設施作為保障。相關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流程進行,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3.5 物質與經費保障
縣區政府要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質的儲備與調用及補充給予保障。遇有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門安排的應急處置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請求上級財政給予適當支持。
3.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承擔應急處置治安總體保障任務,要制定不同類別、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3.7 社會力量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需要,相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要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8 培訓與演練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和普及工作,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專業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對應急預案中的具體環節進行檢驗和修正,以提高應急反應準備、協調和處置能力。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市衛生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蓋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各級衛生、農業、畜牧、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餐飲服務等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相關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要立即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向同級衛生部門通報,并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預警
各級政府根據其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報告,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預警。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依次以藍色、黃色、橙色、紅色為標志。
藍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5 信息舉報、報告、通報與評估
5.1 信息舉報
各級衛生、農業、畜牧、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監管部門要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受理食品安全舉報。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信息,有權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根據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5.2 事故報告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5.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報道的信息;
(6)省有關部門通報的信息。
5.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要按照衛生部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要及時向當地衛生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要立即通報同級衛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衛生部門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報告。
(7)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事發地縣區政府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發地縣區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直報,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5.2.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衛生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人數、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并隨時通報或續報工作進展。
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分首報和續報。首報信息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可能造成的傷亡和影響情況等。續報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或事發地基本情況,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影響范圍、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可視情況多次續報。
5.3 信息通報
各級農業、畜牧、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要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向同級衛生部門通報。各監管部門之間應及時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要報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程序進行。
5.4 事故評估
5.4.1 有關監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5.4.2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鶴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6.1.1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響應,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向省政府報告并建議啟動相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上級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事發地縣區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6.1.2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應立即宣布啟動應急響應并成立指揮部,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迅速成立相關工作組,實施相關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市指揮部。
6.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應立即宣布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并成立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2 應急處置措施
6.2.1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6.2.2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指揮部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采取下列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2)衛生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偵破工作。
(3)農業、畜牧、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監管部門要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畜牧、商務、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要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6.3 檢測分析評估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要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6.4 響應級別的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6.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6.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市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后,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市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
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應急響應、誰宣布應急終止”的原則執行。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政府應當根據縣區政府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6.5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按照有關規定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恢復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7.2 獎懲
7.2.1 獎勵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7.2.2 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要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及時形成總結報告。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及時修訂本預案。
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縣區政府要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本縣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0年7月26日鶴壁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鶴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