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武夷山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14-02-28 449
核心提示: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1〕21號)和中
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1〕21號)和中共武夷山市委、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武委〔2011〕86號),設立武夷山市農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除遺傳資源保種場、原種場外)審核發放的職責。
 
  (三)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除獸用生物制品之外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的職責。
 
  (四)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批的職責。
 
  (五)承接由省農業廳下放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的職責。
 
  (六)加強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工作。
 
  (七)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八)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產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信息體系規劃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畜產品、水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管,生產環節添加有害物質督查管理,獸(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監管,畜產品、水產品、養殖投入品抽樣監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貫徹執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鑒定和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動植物重大疫病防控,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動植疫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十)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產物質產業發展;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研究擬定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全市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定全市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二)負責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漁業資源;依法對漁港水域和漁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職權。負責漁業管理工作,指導養殖業發展,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治工作,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工作,承擔生產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負責全市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三)研究擬訂農機化促進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試驗鑒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的管理。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閩臺農業合作及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的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內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科室進行綜合協調;負責起草有關綜合性文件、報告,組織制定全市農業發展計劃和規劃;組織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負責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組織文秘、檔案、保密、信訪、內賓接待、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干部管理。負責農業專項資金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經費的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股
 
  參與制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發展農村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行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承擔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工作,并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政策措施提出修改意見;監督管理行業執法工作并指導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行業政策法規的咨詢和宣傳,以及主管行業的行政復議工作。
 
  (三)農業市場與經濟信息股
 
  參與擬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信息化服務,組織協調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發布農業各類經濟信息工作;負責大宗農產品成本調查、農業統計和農業信息采集加工、農業宣傳工作。負責擬定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農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與建設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負責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科技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引智、農業援外等對外農業合作工作;承辦農業對外參展、參會,農業利用外資相關工作。負責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舉辦涉臺農業經貿活動,組織開展閩臺農業合作宣傳,負責閩臺農業合作專項經費和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農業產業重點建設項目的儲備、申報、立項與跟蹤服務工作。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擬訂并指導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承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和農業標準化的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五、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設置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的監察室,按《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核定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
 
  六、其他事項
 
  (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分工。市經濟貿易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協調或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衛生局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督方案的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安全監管;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含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二)關于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以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市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和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
 
  (三)關于“瘦肉精”監管職責分工。市農業局牽頭負責全市“瘦肉精”監管工作,會同經貿、工商、質監等部門,在牲畜(包括豬、牛羊,下同)的養殖、收購、運輸、屠宰、倉儲、銷售等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會同經貿部門監督企業對“瘦肉精”檢驗不合格的牲畜實施無害化處理,依法將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牲畜等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查處;負責牲畜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牲畜收購販運企業(含合作社、經紀人)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牲畜進行質理安全監督檢查。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牲畜產品采購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檢查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流通環節牲畜產品的監督工作,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牲畜產品的行為。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生產、流通的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瘦肉精”原料在其他領域使用的監管。
 
  市經貿局(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瘦肉精”監管工作指導、督促;負責牲畜屠宰的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產品;負責加強對普通化工企業的監管,對普通化工企業違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的犯罪行為,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市質監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牲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采購牲畜原料是否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牲畜產品安全監管,由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為。
 
  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進出品環節的牲畜及其產品是否含有“瘦肉精”的檢驗、監管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出現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強化對牲畜養殖、收購、販運、屠宰、集貿市場銷售及餐飲消費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關于“瘦肉精”監管職責分工。
 
  七、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武夷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武夷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福建
標簽: 農業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