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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責任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合政〔2005〕135號 )

   2011-06-06 322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依照本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
 
  第四條 各縣區、有關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總體原則和“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各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關制度;實行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三)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活動,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執法。對容易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及相關食品,明確防范責任,落實防范措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責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設施的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經費投入。
 
  (五)制定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所需物資調配、人員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責成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第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分工,強化責任,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查處,負責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及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衛生部門:主要負責食堂和各類餐飲業等食品使用、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做好日常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嚴格發放衛生許可證;加強散裝食品的衛生監督檢查和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監管;推行食品衛生監管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開展對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及時將有關案件移送其他部門。
 
  (三)質監部門:主要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實施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準入,嚴格審查和發放生產許可證;負責審批、備案食品的產品標準;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量監督、標識檢查等工作;指導和管理食品質量監督檢查,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案件;及時將有關案件移送其他部門。
 
  (四)工商部門:主要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審查核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負責推進和落實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建立購銷臺帳和質量承諾制度,以及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落實市場巡查制度,開展對食品流通領域的執法檢查和抽檢,嚴格查處違法食品廣告、虛假宣傳、假冒注冊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及時將有關案件移送其他部門。
 
  (五)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全面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組織對種植業產品農藥殘留行為的監測和集中整治活動,強化安全優質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和蔬菜的安檢工作,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嚴厲查處違法使用違禁農藥等行為。
 
  (六)畜牧水產部門:負責畜產品、水產品藥物殘留超標行為的集中整治活動,推進畜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遏制病害肉上市,嚴厲查處違法使用獸藥和違禁藥物等行為。
 
  (七)商務部門:主要負責對食品流通、畜禽加工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實施以培育綠色市場為重點的“三綠工程”;生豬定點屠宰和其它畜禽集中屠宰的監督管理,嚴防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聯合工商、公安等部門打擊私屠濫宰的違法行為,依法取締私宰窩點;及時將有關案件移送其他部門。
 
  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職責開展查處工作并按要求上報,積極配合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八條 各單位或組織、個體經營戶均應加強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各單位、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職工的食品安全意識。
 
  (四)經常性進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動,及時發現、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常性地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增強師生員工食品安全意識,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范發生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確保廣大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五、六、七條,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按照事權和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以上,或者發生死亡病例的,追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發生死亡病例,或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以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除追究前款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市級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條 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牽頭會同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5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合肥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調查報告中有關行政責任追究的意見經合肥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自接到經合肥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責任追究意見之日起20日內,按人事管理權限依法定程序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三條 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及其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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