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12日
嘉峪關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及分級標準》、《嘉峪關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衛生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食安辦根據級別報請食安委啟動相應級別預案。
2.2 指揮部設置
成立嘉峪關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副總指揮,三區、衛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市委宣傳部、民宗委、民政局、交通局、農林局、商務局、環保局、工信委、工商局、質監局、糧食局、食藥監局、酒鋼公司、嘉峪關火車站、機場公司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3 指揮部職責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各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5 成員單位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及其相關信息收集、檢測和報告等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援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和演練;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公眾衛生防護工作,進行健康教育。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就餐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治安維護和交通疏導等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對公職人員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加強對新聞媒體、網站發布相關信息的管理,及時組織網上輿論的正確引導,避免網上不良信息散布蔓延。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資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農林局負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較大動物疫病、較大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處理和抽樣檢驗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對畜禽屠宰加工環節、酒類流通領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抽樣檢驗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依法開展流通領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依法開展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違法經營行為的調查處理,及時防控流通環節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和抽樣檢驗等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依法開展生產加工領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依法開展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生產加工行為的調查處理和抽樣檢驗。
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較大糧油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和抽樣檢驗等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開展餐飲服務環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檢驗和事件原因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三區負責協調、配合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工作。
鐵路、民航負責各自監管領域的食品安全事件查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做好相關工作。
2.6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一)事故調查組。由衛生局牽頭,會同公安局、監察局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負責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局負責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
(二)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三)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四)檢測評估組。由市衛生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五)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六)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七)專家組。市應急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7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食安辦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食安辦會同各監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3.2 醫療保障
衛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 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4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6 宣教培訓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食安辦會同各監管部門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食安辦和有關方面,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報告
4.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4.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食安辦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疾控中心、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食安辦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食安辦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6) 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食安辦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府及省食安辦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衛生部報告。
4.2.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并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3 事故評估
4.3.1 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 應急響應
5.1 事故分級
5.1.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Ⅰ級)
(1)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本省處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負責處置的。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300人;
(3)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省性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6)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1.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2)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省性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傷害人數超過5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5.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2)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省性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傷害人數超過25人以上.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 分級響應
5.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和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應急指揮部組織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發生后,應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市政府迅速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趕赴現場。市應急指揮部各專業小組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為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派出的應急支援隊伍提供條件保障。有關部門按照要求認真履職,落實有關工作。
5.2.2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的應急響應
(1)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食安辦應立即向市食安委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2)市食安辦立即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向市食安委提出啟動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經批準后,報人大常委會備案,由市食安辦啟動級應急響應。
(3)Ⅲ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迅速到位,并根據需要啟動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專家咨詢組、新聞信息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等處置小組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5)及時向省政府、省食安辦匯報相關發展動態,必要時提請省級部門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選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
食品安全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各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加強監測工作,并向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各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市政府、食安辦報告。
5.3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衛生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農林局、質監局、工商局、食藥監局、商務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林局、質監局、工商局、食藥監局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5.4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5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5.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5.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5.6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6.2 獎懲
6.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 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報人大常委會。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2 演習演練
各部門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