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直屬局: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已經市局2013年度第三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以下簡稱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并依據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置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食品、保健品、藥品、醫療器械、農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質量監管另有規定的商品,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局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市范圍內的監測工作。
區縣(自治縣)工商(分)局和市局直屬局(以下簡稱區縣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局轄區范圍內的監測工作。
市局、區縣局市場監督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下簡稱市消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第四條 監測的檢驗工作應當委托依法設立、具備與檢驗商品質量相適應的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進行。
第五條 監測工作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商品包裝明示采用企業標準或者做出質量承諾的,可以依據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進行商品質量判定。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做出的質量承諾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商品質量判定依據。
第六條 市局、區縣局應當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確定監測重點,分別制訂年度監測工作計劃。區縣局制訂的年度監測工作計劃,應當報市局審批同意。
年度監測工作計劃應當包括實施監測的商品種類、時間安排、重點區域和場所以及制訂監測計劃的理由、年度監測經費預算等內容。
市局、區縣局可以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的變化調整年度監測工作計劃。市局年度監測工作計劃的調整應當經市局領導審批同意,區縣局年度監測工作計劃的調整應當報市局審批同意。
第七條 市局、區縣局根據監測工作計劃分別組織實施監測工作。市局可以委托區縣局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監測工作,應當根據監測工作計劃,制訂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承檢單位、商品品種、抽樣地點、檢驗標準、抽樣程序、抽取樣品數量、檢驗項目、判定原則、檢驗結果通知、復檢安排、費用預算、責任承擔等內容。
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應當經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承檢單位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開展監測工作前,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向承檢單位出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委托書》。
第十條 實施監測時,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與承檢單位人員一道在監測現場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被監測的銷售者(以下簡稱被監測人)送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通知書》;
(二)檢查與被監測商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進貨量、銷售單價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現場抽取監測工作所需樣品。抽取的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應當場封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承檢單位人員、被監測人三方簽字確認,備份樣品經三方認可后封存。
商品抽樣結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現場檢查和抽樣記錄單》,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承檢單位人員和被監測人三方簽名。
被監測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名、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中注明原因。經通知,被監測人不到場,或者無法找到被監測人的,可以邀請被監測人上級主管部門、被監測人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消費者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見證,在文書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條 監測工作所需檢驗用樣品,按被監測人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被監測人同意,檢驗用樣品可以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被監測人;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要求承檢單位嚴格按照抽樣檢驗程序、檢驗工作規范和抽樣檢驗實施方案開展檢驗工作,不得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修改判定原則,不得將檢驗工作轉包或者分包他人。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要求承檢單位及時報送檢驗結果,出具格式規范、內容齊全、結論明確的檢驗報告,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嚴格遵守監測工作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的,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連同檢驗報告一并送達被監測人。
商品經檢驗不合格的,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后1個工作日內填寫《案源信息移交表》和《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連同檢驗報告和其他監測工作文書一并移交同級執法辦案機構。執法辦案機構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向被監測人和樣品標稱生產者送達《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以及檢驗報告,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被監測人和樣品標稱生產者,如果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收到復檢申請后,應當與被監測人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協商確定復檢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復檢機構。復檢機構確定后,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制作《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通知復檢申請人,并抄送執法辦案機構。
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備份樣品進行檢驗。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要求復檢機構及時報送復檢結果。
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復檢結論通知書》,將復檢結論通知復檢申請人。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將復檢結果即時告知執法辦案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原承檢單位承擔。
被監測人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的,不予復檢。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當制作《不予復檢通知書》通知復檢申請人。
第十五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測中發現被監測商品質量問題嚴重、涉及范圍較廣的,應當查清其在我市流通領域的來源和流向,并進一步開展監測工作。經市局批準同意,實施監測的區縣局可以市局名義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跨區域監測。
第十六條 對監測確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執法辦案機構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案源信息處理情況反饋單》,向同級市消機構反饋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消機構應當自收到每次檢驗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到計算機管理系統。
對涉及生產者生產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市局負責全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驗結果和相關信息的管理,依法對外發布監測信息、開展消費提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監測信息,不得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
第十九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情況,向當地政府和市局報送監測工作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妥善保存監測文書資料,按每次監測任務建立完整的監測工作檔案。監測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一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發現的商品質量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商品質量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規范。
第二十二條 對承檢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驗數據和結論及泄露檢驗結果信息的,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報相關部門處理,并依法追究承檢單位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監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資金預算,并做到合理安排、規范使用,確保監測經費全額用于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測工作文書和統計報表式樣由市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規范》(渝工商發〔2006〕20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計劃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抽樣檢驗實施方案
3.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委托書
4.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通知書
5.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現場檢查和抽樣記錄單
6.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檢驗結果送達書(送被監測人)
7.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檢驗結果送達書(送標稱生產者)
8.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9.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復檢結論通知書
10.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不予復檢通知書
1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登記表
1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