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質監局、分局、市代碼中心:
為使企業在編制產品標準時更加便捷、有效, 2009年12月,我局批準發布了《企業產品標準編寫指南》(DB11/T 1000)系列地方標準,對企業產品標準編寫的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考慮目前我市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規則與地方標準的要求存在差異,為保證地方標準的有效貫徹實施,我局對“北京市標準網絡管理信息系統”中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規則進行了調整,擬于2011年7月18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統中存在記錄的企業在辦理新的產品標準備案時,工作人員應按照下列要求對其標準編號進行審核:
1、該企業原有標準編號中的區縣/主管部門代碼部分(標準號中第3至4位)+企業代號部分(標準號中第5至7位),合起來作為新的五位企業代號;
2、順序號部分用4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3、示例:如某企業已完成2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Q/HDXXX001-2009,Q/HDXXX002-2010,該企業再來備案時,標準編號應為Q/HDXXX0003-2011,其中企業代號為HDXXX,順序號為0003。
二、系統中存在記錄的企業在辦理標準修訂時,標準編號中企業代號部分與第一條要求相同,順序號在原有順序號前加“0”,增至四位,年代號更新。例如:標準Q/HDXXX001-2008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標準號應為Q/HDXXX0001-2011。
當企業對有效期內的標準前來辦理標準修訂時,負責備案的工作人員應在系統中采取如下的操作方式:先對舊標準進行復審,再錄入修訂后的新標準,不建議直接進入錄入模塊僅錄入修訂后的新標準。例如:企業來辦理對Q/HDXXX001-2008的修訂,應先進入“修改 刪除 復審 廢置”模塊,對Q/HDXXX001-2008進行復審,復審結果填寫“復審修訂”,然后提交,提交后在提示復審成功的頁面上有一鏈接“錄入修訂后的新標準”,點擊此鏈接可進入錄入標準備案信息界面,此時界面中的標準號按上述編號方法生成,標準名稱等其他字段內容也一并根據原標準信息自動生成,工作人員只需核對自動生成的信息和企業遞交的資料是否一致即可(不一致處以企業遞交的資料為準,在界面中修改),無須重復錄入。
三、系統中未存在記錄的企業在辦理產品標準備案時,其企業產品標準編號中企業代號部分可沿用以往規則,即:“2位區縣/主管部門代碼+ 3位字母”合起來作為企業代號;也可按照DB11/T 1000的規定,即:5位字母或5位阿拉伯數字或5位字母數字混合組成其企業代號,但兩種編號規則中的順序號均應為4位阿拉伯數字。各區縣行政服務大廳負責標準備案工作人員應對其標準編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四、2011年7月17日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其標準編號保持不變。
五、請市代碼中心負責將通知要求落實到各區縣行政服務大廳,各區縣局、分局做好行政服務大廳標準備案工作的支持和輔導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