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嚴肅追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相關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秦皇島市境內從事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在責任制的基礎上,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本地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本地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為本企業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或者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用感染疫病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引發或可能引發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的傳染病爆發與流行,以及食物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事件。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現人員死亡的;
(二)在自然災害情況下,出現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數50人(含50人)以上的;
?。ㄈ┦称飞a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其衛生指標長期嚴重超標,產品數量較大且大批流入市場,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構成威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纬纱笠幠V剖奂倜皞瘟邮称芳⒌鼗蛞驯蝗【喌氖袌鲇炙阑覐腿?,有關部門視而不見,嚴重失察的;
?。ㄎ澹┲卸臼鹿拾l生在學校等伙食團體單位或全市、全省、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弧逗颖比請蟆?、《河北電視臺》等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的群體性食品安全隱患,地方政府失察,相關責任部門玩忽職守的;
?。ㄆ撸┦称钒踩鹿视绊懛秶缧姓^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對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相關監管部門實施失察問責,并追究食品企業責任人的責任。對于食品企業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對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相關單位寫出書面檢查,并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ㄒ唬┎樘幹剖奂倜皞瘟邮称愤`法行為措施不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二)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不主動,工作落實不到位,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沒有及時查處的;
?。ㄈ┦称钒踩录窗匆幎皶r報告,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ㄋ模┫M者申訴舉報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查處不及時或查處不力的;
(五)對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而未移送,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事故現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擾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條 涉及到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誰主管,誰處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秦皇島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秦皇島市境內從事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在責任制的基礎上,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本地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本地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為本企業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或者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用感染疫病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引發或可能引發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的傳染病爆發與流行,以及食物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事件。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現人員死亡的;
(二)在自然災害情況下,出現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數50人(含5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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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對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相關監管部門實施失察問責,并追究食品企業責任人的責任。對于食品企業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對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相關單位寫出書面檢查,并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ㄒ唬┎樘幹剖奂倜皞瘟邮称愤`法行為措施不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二)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不主動,工作落實不到位,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沒有及時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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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而未移送,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事故現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擾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條 涉及到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誰主管,誰處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秦皇島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