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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

   2014-01-08 296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做好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復審工作,有效提高行業標準的適用性、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特
第一條  為做好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復審工作,有效提高行業標準的適用性、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的復審是指對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和未完成的行業標準計劃項目進行適用性、科學性、系統性、符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繼續執行,對不符合要求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進行修訂(修改)、整合、廢止的標準化活動。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復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業標準復審的主要依據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 WTO等相關我國加入的國際組織的協定、條例、手冊、國外技術貿易措施及合格評定程序等。
 
  (三)我國經濟工作、對外貿易和檢驗檢疫業務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對行業標準的需求。
 
  (四)檢驗檢疫標準體系表及層次結構框架。
 
  第五條  復審工作分為初評、復評、公示、發布復審結論等四個階段。
 
  第六條  已發布的行業標準,應自發布之日起,每隔四年復審一次。未完成的計劃項目,應在超出規定完成時間的一年后每年清理一次。
 
  第七條  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未完成的計劃項目為"修改")、整合、廢止四種。
 
  (一)全部技術內容合理,仍然適用當前檢驗檢疫業務需要的,應確定為繼續有效。
 
  (二)部分技術內容不合理,或引用了已廢止的或修訂的其他標準,應確定為修訂(未完成的計劃項目為修改)。
 
  (三)與其他標準或計劃項目的內容近似,規范的標準化對象一致,并且內容能夠合并的,應確定為整合。
 
  (四)技術內容不再適用于檢驗檢疫業務需求,或者與現行國家標準內容、要求重復,甚至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應確定為廢止。
 
  第八條  復審工作應與年度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報范圍的確定工作相銜接。復審結論將在計劃項目申報范圍確定工作前公布。
 
  第九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的初評工作。
 
  第十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標準化管理部門在組織初評工作時,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有效組織初評工作,保證初評工作質量。
 
  (二)核對《行業標準復審目錄》和《未完成的計劃項目清理目錄》。對存在異議的,及時向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反饋信息。
 
  (三)組成初評專家組。初審專家應包含專業技術人員、標準化管理人員、行業專家和標準起草人。
 
  (四)提出初評意見。每個標準或計劃項目必須由三位以上(含三位)專家共同評審,在專家協商一致后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見附件1)、《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清理評價表》(見附件2)。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提出初評意見。
 
  (五)按照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通過檢驗檢疫標準管理信息系統申報相關資料。
 
  (六)初評工作應在每年的六月底完成。
 
  第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在組織標準復審的復評工作時:
 
  (一)應對各單位提交的初評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進行初評。
 
  (二)應在系統內外廣泛選擇相關專業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復評工作。
 
  (三)各專家組應在初評意見的基礎上,對每項標準和計劃項目展開復評,擬定復評意見,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清理評價表》,通過檢驗檢疫標準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相關資料。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復評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在完成復評工作后,應將復審結論在檢驗檢疫系統內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對復審結論有異議的,各單位可及時向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反饋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對公示期內的反饋意見匯總、調查、核實,公布最終復審結論。
 
  第十四條  參加復審工作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了解制修訂行業標準的目的與行業標準所發揮的效能;曾參與過標準的起草或審定工作;熟悉本專業所涉及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組織的各項條例、協定的內容;熟悉GB/T1.1、GB/T1.2、GB/T20000.2、GB/T20001和《采用國際標準的管理辦法》等標準化知識并能熟練運用;熟悉《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管理辦法》和《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等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熟悉本專業檢驗檢疫業務工作,了解本專業行業標準的應用情況和使用效果,了解所涉及產品的檢驗檢疫技術發展和進出境檢驗檢疫監管措施等情況,了解國外最新技術和技術法規的發布實施情況。
 
  (三)了解行業標準復審的總體思路、工作步驟和具體要求,能夠本著科學的態度,公正無私、真實準確、認真負責地按照統一的要求和部署開展復審工作。
 
  (四)系統外學術專家、外貿單位或企業的技術人員需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相關產品的生產工藝及國內外的技術法規狀況。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復審和計劃項目清理的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確認為繼續有效的,不改變其編號(計劃編號),繼續執行。
 
  (二)對確認為修訂和修改的,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及時組織修訂;需要修改的未完成計劃項目,應按公布結論中的相關要求對原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修改。
 
  (三)對需要整合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或項目計劃,由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整合工作。
 
  (四)確認為廢止的,標準將不再使用,計劃項目撤銷。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在確定次年度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時,優先安排當年復審結論為修訂、整合的檢驗檢疫行業標準或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復審經費由國家認監委檢驗檢疫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復審工作完成后統一向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劃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1.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
 
  2.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清理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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