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計量)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計量管理機構,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及各有關單位:
標準物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依法管理計量器具,是用于統一量值的計量標準。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標準物質的監督與管理,使標準質的研制、銷售(或發放)及使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以保證測量量值的準確可靠,現重申,凡經我局批準的國家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一律在標準物質證書封面、標簽及包裝上使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見附件)。
現就標準物質使用標志的有關要求規定如下:
一、在取得我局核發的“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此標志。
二、標志由研制或生產單位統一按要求印制在標準物質證書、標簽及包裝物的明顯位置上。重要的標準物質也可使用防偽標志。
三、凡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或重新復制的國家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一律使用具有標志的標準物質證書、標簽及包裝。
四、對1993年底以前批準、尚未銷售完的國家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必須在1994年底以前將標志用于標準物質證書、標簽及包裝上。
五、當標志用于標準物質證書時, l=2.5mm;用于標簽和包裝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l的大小。
望各有關單位按通知規定采取相應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各地方和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研制、銷售和使用標準物質的監督與管理。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要依據《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有關條款的規定認真查處。
附件:標志的圖形、尺寸和含義?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標準物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依法管理計量器具,是用于統一量值的計量標準。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標準物質的監督與管理,使標準質的研制、銷售(或發放)及使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以保證測量量值的準確可靠,現重申,凡經我局批準的國家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一律在標準物質證書封面、標簽及包裝上使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見附件)。
現就標準物質使用標志的有關要求規定如下:
一、在取得我局核發的“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此標志。
二、標志由研制或生產單位統一按要求印制在標準物質證書、標簽及包裝物的明顯位置上。重要的標準物質也可使用防偽標志。
三、凡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或重新復制的國家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一律使用具有標志的標準物質證書、標簽及包裝。
四、對1993年底以前批準、尚未銷售完的國家一級和二級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必須在1994年底以前將標志用于標準物質證書、標簽及包裝上。
五、當標志用于標準物質證書時, l=2.5mm;用于標簽和包裝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l的大小。
望各有關單位按通知規定采取相應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各地方和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研制、銷售和使用標準物質的監督與管理。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要依據《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有關條款的規定認真查處。
附件:標志的圖形、尺寸和含義?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