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6日
中山市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推動我市電子商務加快發展,深化電子商務在各領域融合創新應用,加大對電子商務相關企業的招引及培育力度,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力度招引優質電商企業。加大對電商平臺和品牌賣家、供應鏈、專業機構等引領性項目的招引力度,鼓勵平臺在中山設立區域運營中心、服務中心、集貨中心等功能機構,在營業收入和經濟貢獻上符合相應條件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鼓勵各鎮街對落戶本區域的電子商務平臺及企業,根據企業規模、成長速度、綜合效益等情況在企業用地、子女入學、人才住房等方面給予保障。(責任單位:市投促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商務局,各鎮街)
二、打造全市域電子商務集聚區。鼓勵各鎮街以特色產業集群為基礎,合理規劃和培育多功能、多業態的電子商務集聚區。開展新一輪電子商務集聚區認定工作,安排市級財政資金對有關鎮街給予支持。鼓勵有條件的鎮街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出臺疊加或配套政策。(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有關鎮街)
三、用好國有及電商園區物業資源支持電商企業發展。鼓勵國有企業對承租國有物業用于生產經營的電商企業給予租金優惠支持。鼓勵中山保稅物流中心為電商平臺、供應鏈及物流企業提供一定期限的免租支持。支持我市電商園區為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但暫時有經營困難的電商企業給予租金優惠支持。(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各鎮街)
四、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對符合跨境電商陽光化要求且年度跨境電商業務規模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生的跨境電商平臺交易服務手續費用以及跨境電商獨立站相關費用給予最高30%的支持,其中,每家企業的單個平臺交易服務手續費用最高支持20萬元,每家企業的跨境電商獨立站相關費用最高支持10萬元,每家企業合計最高支持5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五、支持海外倉發展。鼓勵企業通過海外倉拓展國際市場,對年度跨境電商業務規模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自建、租用海外倉或使用海外倉的相關費用給予最高30%的支持,每家企業最高支持30萬元。幫助我市海外倉企業爭取服貿基金、省級資金、社會資本等資金支持,支持海外倉智能化改造和高質量發展。推動取消海外倉出口備案、海外倉出口退稅等新服務舉措在中山落地生效,會同有關部門優化對海外倉出口的監管服務和個性化指導。(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中山海關、市稅務局)
六、支持企業“借展出海”。支持跨境電商企業用好“粵貿全球”“粵貿全國”“廣交會”“跨交會”等重點展會,開展跨境電商選品對接活動。統籌用好省級資金,對參加“跨交會”等跨境電商專業展會的企業展位費給予支持,其中:對以產業聯盟形式設置產業帶集中展示區的光地展位費用最高給予全額支持,對單個參展企業的標準展位或光地展位的費用最高給予50%的支持。(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七、支持電商園區發展。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園區及其進駐企業辦公租金給予支持,每個園區運營企業最高支持50萬元,園區進駐企業辦公租金最高支持5萬元。對獲商務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商務相關示范園區的運營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八、支持直播電商發展。鼓勵我市生產制造及銷售企業做大做強直播業務,對符合條件的電商企業在直播基地及直播間建設投入的裝修、設備、運營等費用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最高支持3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九、支持培育電商品牌企業。依托本地產業特色培育一批有特色、有亮點、有品牌影響力的電商品牌。對獲商務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商務相關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十、引導各類主體“上網觸電”。加大力度開展電子商務培訓,加快中小微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助力企業拓展銷售渠道。深化與電商平臺合作,支持電商平臺開展中山產業帶對接活動,為企業提供訂單直采、市場信息、平臺運營、財稅合規等培訓,每年舉辦電商培訓及供需對接交流活動不少于50場。(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鎮街)
十一、完善構建金融保障體系。用好用足央行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支持電商企業融資。鼓勵金融機構為電商中小微企業打造金融服務產品,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線上金融服務。指導保險公司配合做好跨境電商等外貿新業態的保險保障。鼓勵國有企業研究開發符合跨境電商企業實際需求的金融產品及風險服務,為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商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人民銀行中山市分行、中山金融監管分局、市國資委、市商務局)
本《措施》自印發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另有文件的,按原文件規定時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