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農牧業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我區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提高種子質量事故案件應急能力,切實保護廣大農民利益。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質量重大事故案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質量重大事故案件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目 錄
1 總則 1
1.1指導思想 1
1.2 制定依據 1
1.3 適用范圍 1
1.4 工作原則 1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
2.1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 2
2.2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
2.3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工作專家組 4
2.4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技術支持機構 4
2.5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移交制度 5
3 事故案件分級 5
3.1 特別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Ⅰ級) 5
3.2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Ⅱ級) 6
3.3 較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Ⅲ級) 6
3.4一般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Ⅳ級) 6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7
4.1監測 7
4.2 預警 7
4.3 報告制度 8
5 應急響應 10
5.1 分級響應 10
5.2 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11
5.3 指揮協調 11
5.4 緊急處置 11
5.5 應急終止 11
6 后期處置 12
6.1 善后處置 12
6.2 責任追究 12
6.3 總結評估 12
7 應急保障 13
7.1 通訊、信息保障 13
7.2 人員保障 13
7.3 資金、物資保障 13
7.4 技術保障 13
8 宣傳與培訓 14
8.1 公眾信息交流 14
8.2 從業人員培訓 14
9 附則 14
1 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我區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機制,指導和規范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依法處置、有效控制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最大限度減少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危害,及時恢復農業生產,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出現惡性事件,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
1.2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因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案件,對農業生產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1.4 工作原則
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處理,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預防為主、減少危害,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依法規范、分級控制,快速反應、科學決策,提高素質、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農牧業廳成立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是全區重大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全區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1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
Ⅱ級以上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后,啟動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的工作。
2.1.1 總指揮:由農牧業廳廳長擔任。
2.1.2 副總指揮:由農牧業廳分管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的副廳長擔任。
2.1.3 指揮部成員單位:種植業管理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自治區種子管理站、科技教育處、駐廳紀檢組監察室、植保站、信息中心,以及發生事故案件盟市、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1.4 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的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措施,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協助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對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對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進行調查和技術鑒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根據需要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農牧業廳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設聯絡人。辦公室是應急指揮部下設的工作機構,設在自治區種子管理站。
2.2.1 辦公室主任與副主任
主任:由分管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的副廳長擔任。
副主任:由自治區種子管理站站長、廳種植業處處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
2.2.2 職責
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工作,提出事故處置建議、方案;協調、管理日常工作與交辦的其他工作。
檢查督促盟市、旗縣(區)、各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向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及其各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各盟市農業主管部門設聯系人和聯絡員,聯系人由主管負責人擔任。
2.2.3 農牧業廳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北路74號。
2.2.4 受理舉報電話:0471-6963964
傳真:0471—6964743
郵編:010010
2.3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工作專家組
2.3.1農牧業廳建立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專家庫: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專家組。
2.3.2專家組職責:為預防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發生提供咨詢和建議,參與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應急方案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2.4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技術支持機構
由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委托有資質專業檢測機構及有關科研院所組成。
2.5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移交制度
嚴格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要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3 事故案件分級
按照事故案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分為特別重大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案件(Ⅰ級)、重大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案件(Ⅱ級)、較大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案件(Ⅲ級)、一般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案件(Ⅳ級)四個級別。
3.1 特別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農作物質量安全事故:
3.1.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自治區)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3.1.2發生跨省(自治區)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案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2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3.2.1 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自治區內2個以上盟市級行政區域的;
3.2.2事故危害面積2萬畝以上,或涉及假、劣種子數量在100萬公斤以上;
3.2.3 超出事發地盟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3.2.4 自治區農牧業廳認定的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3.3 較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3.3.1 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盟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旗縣級行政區域,給農業安全、社會秩序穩定帶來嚴重危害的;
3.3.2 事故危害面積1萬畝以上,或涉及假、劣種子數量在10萬公斤以上;
3.3.3超出事發地旗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3.3.4盟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較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3.4一般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3.4.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旗縣級行政區域2個以上鄉鎮,給農業生產安全、社會秩序穩定帶來嚴重危害的;
3.4.2 事故危害面積0.5萬畝以上或同一個嘎查村100畝以上,或涉及假、劣種子數量在1萬公斤以上;
3.4.3 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3.4.4 旗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一般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
同一事件的分級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農牧業廳建立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和信息發布制度,組織開展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對重要敏感農作物種子進行專項抽檢或普查,及時掌握全區的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狀況,搜集、匯總自治區內外、國內外各方面的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信息,開展分析、評估和預測,為確保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提供決策依據和監管方案。
4.2 預警
農牧業廳建立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時發布有關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監測信息。會同有關專家,根據監測和搜集的信息,按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擴散范圍,及時做好信息預警工作。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及所屬檢測機構為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監測實施單位,負責本區域內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監測和預警。
4.3 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時,立即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緊急情況報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4.3.1 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4.3.1.1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和農作物種子經銷商。
4.3.1.2 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
4.3.1.3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發現)單位。
4.3.1.4 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4.3.1.5 農作物種子使用者或其他單位和個人。
4.3.1.6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3.2 報告程序
遵循由下至上逐級報告原則,允許越級上報。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發生情況。
4.3.2.1 發現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3.2.2 發現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時,盟市、旗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4.3.2.3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時,農牧業廳應當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農業部報告,同時通報自治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
4.3.3 報告時限要求
4.3.3.1 特別重大和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地有關責任報告單位,應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
4.3.3.2 較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地有關責任報告單位,應在知悉事件后2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
4.3.3.3 一般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地有關責任報告單位,應在知悉事故后1日內做出初次報告。
4.3.4.4 要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7日內做出總結報告。
4.3.4 初次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3.5 階段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4.3.6 總結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5.1.1 特別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應急響應(Ⅰ級)和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應急響應(Ⅱ級),由自治區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決定。
5.1.3 較大和一般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應急響應(Ⅲ級、Ⅳ級),分別由盟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決定。
5.2 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5.2.1當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
5.2.2 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建議同級應急指揮機構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終止響應。
5.3 指揮協調
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指揮應急力量實施處置行動。
5.4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5.5 應急終止
按分級響應權限,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機構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政府應急指揮領導機構批準,應急響應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包括人員安置、財物補償、生產恢復等事項,由事發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方案,報事發地人民政府批準和解決。
6.2 責任追究
在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分級響應權限,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分別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懲處:
6.2.1 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6.2.2 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質量安全事故真實情況的;
6.2.3 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6.2.4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6.2.5 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2.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2.7 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6.3 總結評估
事故應急處理結束后,有關部門應對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等。
7 應急保障
7.1 通訊、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專項通訊、信息報告系統,由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承擔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和傳遞等工作。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對外信息由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
7.2 人員保障
各級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處理工作機構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應急行為,提高應對事故的能力。保證在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積極配合,有效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7.3 資金、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應急處置資金,工作經費等,保障事故應急工作合理而充足的資金,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7.4 技術保障
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的技術保障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家組承擔。當發生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時,受農牧業廳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及時提供檢測結果。
8 宣傳與培訓
8.1 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和廣大消費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使之掌握與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相關的基本常識,提高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引導科學消費。及時接報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相關電話,建立公眾信息交流平臺和工作互動機制。
8.2 從業人員培訓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加強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工作的全員培訓,切實提高對事故的處置能力。
9 附則
9.1本預案中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主要農作物種子;
9.2 本預案中的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是指:種子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因種子質量原因對社會秩序、農業生產及人民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危害;
9.3 農牧業廳重大農作物種子事故案件應急日常工作由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負責。
聯系電話:0471-6965372 6963964
9.4 本預案在施行中,應及時修訂。
9.5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