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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5-04-01 683
核心提示:為規范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穩定“菜籃子”產品供應的骨干作用,保障“菜籃子”產品穩定供給和質量安全。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滇中新區、各開發(度假)園區農業農村部門、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現將《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3月12日

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穩定“菜籃子”產品供應的骨干作用,保障“菜籃子”產品穩定供給和質量安全。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以下簡稱穩產保供基地)是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含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生產規模和質量安全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且經昆明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依據本辦法認定的“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包括蔬菜、水果、生豬、禽蛋、水產基地等。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穩產保供基地的認定、運行監測與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穩產保供基地的申報、審核、推薦及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 穩產保供基地的認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主體自愿申報、縣級初審推薦、市級評審認定的程序,實行動態監管制度。

第五條 穩產保供基地在認定有效期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在基地產品包裝、標簽、廣告宣傳等使用“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統一字樣。

(二)可在基地適當位置懸掛“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證書、牌匾。

(三)可優先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人員培訓和交流活動。

(四)按照有關規定推薦辦理昆明主城五區貨車通行預約登記。

第六條 穩產保供基地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監測評估管理;主動向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基地重大變更事項(如基地名稱、法人代表變更等),當基地條件不再符合認定要求時及時申請退出。

(二)基地產品優先保障本市市場供應,并服從本市的應急調度與調控。

(三)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標準化、規模化、組織化的要求進行“菜籃子”產品生產和流通,自覺維護穩產保供基地的信譽和形象。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報穩產保供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當是依法注冊登記、在本市從事生產活動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經營證照用地手續、生產許可等材料齊備有效。

(二)申報主體投產至少兩年,土地使用權仍在有效期。

(三)生產場地符合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標準要求,內部環境整潔,周邊環境符合農產品產地環境相關要求。

(四)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執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落實動植物疫病防控制度,執行用藥安全規定,具有完善的生產記錄檔案。

(五)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檢測制度,通過設立檢測室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有較為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信息檔案,按要求落實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八條 申報穩產保供基地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基地規模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基地:常年種植面積不少于100畝,或設施蔬菜面積不少于50畝,或年產量200噸以上。食用菌種植面積不少于5畝。

(二)水果基地:漿果類種植面積不少于50畝,或年產量30噸以上。其他種植面積不少于100畝,或年產量80噸以上。

(三)生豬基地:生豬存欄1500頭或年出欄2500頭以上。

(四)禽蛋基地:蛋禽存欄10萬羽以上或年產蛋2000噸以上。

(五)水產基地:池塘養殖面積100畝以上或年產量100噸以上,或稻漁綜合種養面積500畝以上或年產量20噸以上,或池塘流水槽養殖20條以上或年產量150噸以上,或工廠化設施養殖面積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產量250噸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穩產保供基地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由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年工作實際發布認定通知,明確具體申報事項。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在指定的申報受理時間內向所在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申報表(作為認定通知附件一并印發)。

(二)申報主體證照。生豬和禽蛋基地另需提供畜禽養殖備案表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土地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農業設施用地證明資料。

(四)基地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的生產記錄檔案。

(五)基地及其產品獲得的各項認證證書或榮譽(如有)。

(六)基地參與農業科技創新、配備冷鏈設施和帶動困難家庭就業的證明材料(如有)。

(七)其它相關輔助材料。

申報材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上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除第一項外,所報材料提供復印件,原件備查。

第十一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對申報主體開展材料審核、現場核查及評審打分(評分標準另行發文),結合日常監管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推薦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資料復核、現場抽查及評審打分。召開評審會議進行評議,確定基地初選名單。

第十三條 由市農業農村局對基地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實名以書面形式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提供具體、真實情況及相關佐證材料。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異議材料后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對基地初選名單進行審定。審定后的穩產保供基地,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予以認定,并頒發證書及牌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穩產保供基地實行動態監測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對認定的穩產保供基地(當年新認定的除外),每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由市農業農村局統一組織實施。監測評估實行量化評分制,監測評估標準與認定評分標準相同。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內的穩產保供基地建立管理檔案,并采取定期調度、實地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基地的生產、經營、管理、產品質量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取消其穩產保供基地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基地基本條件、規模發生變化,達不到認定條件的。

(二)監測評估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穩產保供基地條件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撤銷其穩產保供基地資格,并向社會通報,基地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一)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的。

(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獸)藥或其他化學物質的。

(三)在各級部門抽檢中一年內累計被檢出兩次出現常規農(獸)藥超標的,或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或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在申報認定和監測評估中,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騙取通過的。

(五)轉借、轉讓、偽造“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證書的。

(六)因產品質量安全、環保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 企業自愿提出取消資格的,由企業向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二十條 監測結果合格的,保留其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取消或撤銷其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資格的,由所在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收回被撤銷的“昆明市‘菜籃子’穩產保供基地”認定證書及牌匾,并責成主體清除基地及產品包裝物上的有關字樣,銷毀有關宣傳資料。

第五章 應急調控

第二十一條 穩產保供基地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服從應急指揮、應急調度和應急安排。

第二十二條  應急情況下,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協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水務、供電等部門,穩定農業生產資料生產流通保障,穩定水、電、氣、暖等能源資源保障,穩定用工、運輸等生產力保障,切實維持保供基地的生產秩序,確保生產不能停。

第二十三條 應急情況下,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密切監測“菜籃子”產品產、供、銷、存情況和產地、批發、零售價格,及時了解市場短缺品種和需求,科學分析市場供應形勢,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圍繞市場需求組織保供基地調整生產節奏和上市節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抓好應急生產。根據市場需求,組織搶種各類蔬菜,組織屠宰企業加大調運生產供應力度,及時穩定市場供應。對于生長周期長的蔬菜、生豬、水果、蛋禽、水產品等,要在統籌考慮補充市場缺口和做好產能儲備平衡關系的基礎上,加大產出力度,保障市場供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穩產保供基地妥善做好產能恢復。應急保供任務結束后,組織穩產保供基地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節奏,加大新技術的推廣運用和新品種的培育生產,指導有意愿的穩產保供基地擴大生產規模、提質增效。積極協調財政、金融、保險等部門,根據應急保供實際情況,適度給予穩產保供基地支持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云南 昆明市
標簽: 認定 農業 菜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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