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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的通知 (湘市監法〔2025〕11號)

   2025-04-02 756
核心提示:經省局2025年第4次黨組會研究,決定對《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進行部分修改,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經省局2025年第4次黨組會研究,決定對《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進行部分修改,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修改第八章第一節第十一項的處罰依據,并新增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裁量情形及裁量幅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1.從輕情形: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或者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或者危害后果較小的。

裁量幅度:處5萬元以上少于9.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處9.5萬元以上少于15.5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從重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處15.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第十一章第一節第二十六項【法律規定】中增加部分法律規定內容:

增加《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內容。

三、鑒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版)已被廢止,《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0年版)已重新修訂,以上三部法規規章的裁量權基準予以刪除,對應的新適用的法規規章裁量權基準將適時制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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