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業農村局:
為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機制,進一步規范家庭農場管理,我廳研究制定了《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月24日
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文件精神,引導和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管理服務,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機制,根據《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網址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堅持農戶自愿、主動服務、應錄盡錄、動態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種養大戶和專業大戶、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家庭農場納入名錄系統。
第二章 錄入審核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
(二)土地經營權合法穩定。
(三)種植或養殖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其中:
1.從事種植業的,露地農作物種植30畝及以上(食用菌年度種植規模6萬棒以上),設施農業占地面積不低于5畝,或年產值不低于10萬元;
2.從事畜禽養殖的,生豬年出欄15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50只及以上,肉牛年出欄15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1000只及以上,或年產值不低于10萬元;
3.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面積達到10畝及以上,或年產值不低于10萬元;
4.從事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模或年產值不低于上述標準的70%;
5.從事休閑旅游農業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前提,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0萬元;
6.從事蜜蜂養殖的,中蜂年養殖量不低于50箱(群),意蜂養殖量不低于80箱(群)。
第六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內容:
(一)家庭農場名稱及地址。
(二)農場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
(三)家庭農場經營類型和經營收入,農產品主要銷售渠道。
(四)家庭農場經營土地面積,流轉土地面積及期限,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及產量,畜禽養殖數量,水產養殖面積。
(五)在家庭農場工作的勞動力數量,包含屬于家庭成員的勞動力數量和常年雇工的勞動力數量。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情況。
(七)獲得各級財政資金支持情況,獲得貸款支持情況,購買農業保險情況,通過農產品認證情況,注冊商標情況。
(八)部、省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程序:
(一)對符合第五條錄入條件的,由家庭農場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將相關信息錄入名錄系統。
(二)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對家庭農場主填報的信息進行初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核確認。
縣級和鄉鎮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服務、及時調度,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將信息錄入名錄系統,實現名錄系統錄入工作常態化。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八條 對家庭農場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一)家庭農場名錄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對上年度信息發生變動的家庭農場進行變更上報,變更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1.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信息開展隨機抽查,核實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抽查總數不少于2%。抽查發現家庭農場實際信息與名錄系統信息不相符的,應及時指導其予以更正、完善。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應及時從名錄系統中移除:
(1)不再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
(2)不再存續的。
3.家庭農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1)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名錄系統信息更新;
(2)故意提供虛假信息;
(3)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名單;
(4)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三)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內容完整準確。
第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和管理。農業農村部門及相關部門可使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開展氣象、產銷、科技、金融等精準服務,開展調查研究、統計分析、項目對接、質量監管、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四章 責任機制
第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牽頭協調、統籌推進全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工作。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家庭農場名錄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評價。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經營的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6日起施行的《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