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實施“四張清單”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定》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11月20日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
實施“四張清單”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實施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稱“四張清單”)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及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全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的通知》(豫市監〔2023〕80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裁量基準》)共同構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
第三條 從輕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裁量基準》。減輕行政處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優先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裁量基準》。
第四條 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應當把握立法目的,體現政策導向,包容市場主體,尤其是小微市場主體的輕微過錯,審慎對待市場經濟新模式、新業態成長中出現的問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空間內,盡可能保持監管手段的適當性、行政處罰的必要性、執法結果的合理性,為各類市場主體創新發展營造公平、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同時,強化對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消費品安全等高風險領域的監管,嚴厲查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厘清合法與違法界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準確適用“四張清單”,依法、合理、適當作出處理決定,力戒機械執法、小過重罰。
第六條 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列明的事項,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清單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給予行政處罰。清單未列明的事項、情形,需要減輕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綜合裁量,選擇減少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處以罰款。
第七條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列明的事項,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才能給予行政處罰的事項,當事人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或者“可以”行政處罰的事項,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之外的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有關規定,結合案情綜合裁量,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具有合法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
查封、扣押涉案財物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設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設施、財物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場所不予查封;必須查封涉案場所的,應當限定在最小范圍內。
查封、扣押鮮活或者有保質期限的產品的,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避免久拖不決。
第九條 符合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規定情形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雖未列入清單,但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合同、票據、賬簿、憑證等資料,執法人員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過影印、復印等方式能夠及時有效固定證據的;
(二)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能夠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經營者能夠采取合理補救措施使之達到合法狀態,或者依法采取召回措施進行處置的;
(四)其他不具有現實危險性、執法必要性,實踐中不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一般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除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執法文書中說明理由:
(一)有例外情況,不予適用“四張清單”的;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pdf
(二)“四張清單”未列明的事項、情形,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裁量基準》和本規定,結合具體案情,需要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一條 推行“四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同時,應當著力豐富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效能,采取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告知承諾等措施,督促、引導當事人履行主體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和執法實踐需要,不斷完善“四張清單”制度,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鼓勵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補充、細化本行政區域內包容審慎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執行“四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出現行政執法失誤,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執法單位不作負面評價,對執法人員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及清單的通知》(豫市監辦〔2021〕191號)、《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暫行規定的通知》(豫市監〔2022〕62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