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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威政發〔2013〕71號)

   2014-01-07 559
核心提示: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南海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食品安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南海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增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質量安全誠信意識,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或提供餐飲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堅持信用建設與行政監管結合、褒獎守信與懲戒失信并舉、信息互通與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督促實施工作。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內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督促實施工作。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條 各類食品行業協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行業協會組織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社會誠信評價活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誠信評價。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全面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以及單位現有從業人數、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生產經營情況等。
 
  (二)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質量認證文件、經營場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以及獲得的有關榮譽證書情況等。
 
  (三)監督檢查記錄。包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監督抽查情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召回或停止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情況等。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采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動態調整。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采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全面、客觀的原則,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全面、真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采集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將經過審核的信息歸集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相關信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更新信息時,應當記錄信息變更的原因和依據,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工商部門應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公布新領取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單,供相關部門查詢,相關部門應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領取營業執照后開始采集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各自職責分工,在部門網站上公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應當遵循準確、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認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布的信息有誤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書面提出更正申請,并可查閱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對工作;經審查后確認本部門公布的信息客觀、準確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核對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經審查后發現本部門公布的信息有誤的,應對相關信息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基礎上,建立市和各市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分為良好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視為信用記錄良好: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近一年內無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及抽查不合格、虛假宣傳行為、違背質量承諾行為等方面的記錄。
 
  (二)重視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將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納入其經營管理制度和目標中;能夠跟蹤、監測食品質量狀況,及時解決消費者投訴舉報,具備質量風險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按照先進的標準提供食品或服務,質量安全穩定,信譽高,近一年內無因質量安全問題導致索賠或退貨,近一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對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酌情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并支持其建立良好信用的長效保護和激勵機制,鼓勵社會資源向其傾斜,在公共服務、社會宣傳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良信用記錄:
 
  (一)騙領、轉讓、涂改、出借、出租許可證,超出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服務行為;
 
  (二)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沒有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未執行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有關規定,或者采購、使用或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來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未按有關規定備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
 
  (六)未按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
 
  (七)發生食物中毒事故;
 
  (八)監督檢查及抽查不合格;
 
  (九)未履行誠信經營義務,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理或處罰的同時,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將其作為重點對象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同級政府(管委)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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