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品監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貴州省市場監管系統公平競爭審查員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12月19日
貴州省市場監管系統公平競爭審查員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探索建立專業穩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平競爭審查員是指經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能夠承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員的產生與認定
(一)公平競爭審查員申請對象為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在編在崗人員;
(二)公平競爭審查員由個人自愿報名,所在單位推薦;
(三)公平競爭審查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類。
(四)省市場監管局每年不定期組織培訓考試,對考試合格人員頒發“貴州省市場監管系統公平競爭審查員”證書并在官網公開。
(五)省市場監管局成立由分管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負責人任主任,價監反壟斷處、人事處、法規處、能力素質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審議申請對象基本條件、單位推薦意見、考試情況,認定公平競爭審查員等。
第四條 公平競爭審查員的工作職責
(一)組織或參與本部門公平競爭倡導、公平競爭問題線索收集、投訴舉報處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等;
(二)組織或參與對本部門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三)加強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和下級機關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督促指導。
(四)組織或參與對由本級人民政府出臺或提請本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審議等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審查,督促指導起草單位修訂政策措施直至符合公平競爭要求。
(五)積極參與完成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宣傳培訓、抽查檢查、交叉檢查、案件辦理等。
(六)積極參與國家、省級組織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交流、學術研討、調查研究等活動。
第五條 初級公平競爭審查員條件
(一)公道正派、公正嚴明、勤勉盡責;
(二)作風嚴謹、求真務實;
(三)遵紀守法、保守秘密;
(四)一年以上機關工作經驗;
(五)掌握《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基本精神,有一定的公平競爭問題分析判斷能力;
(六)通過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線上或線下公平競爭審查培訓,考試取得合格水平。
第六條 中級公平競爭審查員條件
以上述條款為基礎,擔任初級公平競爭審查員兩年以上,牽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10件以上,熟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主要精神,能有效判斷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情形,有較強的審查、糾正和問題處理能力。
第七條 高級公平競爭審查員條件
以第六條為基礎,擔任中級公平競爭審查員三年以上,牽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20件以上,熟練掌握和運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能精準判斷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情形,有很強的公平競爭問題處理能力。
第八條 公平競爭審查員的管理
(一)省市場監管局對公平競爭審查員實行編號管理,一人一證,動態調整。
(二)公平競爭審查員出現未客觀公正履職,經審查的政策措施存在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情形,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以及違反保密規定,泄漏重要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經委員會認定不符合相應等級公平競爭審查員條件的,采取降低等級、撤銷證書及編號等處置措施。
第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公平競爭審查員履職創造必要的條件,采取有力舉措,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員能力素質,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員隊伍基本穩定。
第十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員激勵措施。鼓勵將中、高級公平競爭審查員作為重點人才培養。公務員年度考核時可作為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公平競爭審查員培養力度大,公平競爭審查員數量多,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工作推進成效明顯的單位給予正向激勵。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做出積極貢獻的公平競爭審查員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表揚;在培訓、培養、基層選調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分級設置公平競爭審查員,目的是加強公平競爭審查隊伍建設,提升審查能力,不屬于資格條件。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