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2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下列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一)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未規范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出臺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
(二)出臺的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
(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情形。
單位和個人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合理條件的,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提出異議和投訴。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舉報。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書面舉報屬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權限的,應當直接轉送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權限的舉報。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七條 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一般包括: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規的政策措施文本或者公開獲取渠道;
(三)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
(四)政策措施具體違規情形和理由;
(五)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就依據該政策措施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舉報人采取非書面方式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予記錄。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信息統一登記,建立專門舉報處理臺賬,如實記錄舉報反映事項、舉報人、接收日期、舉報來源、辦理情況等。
第九條 舉報反映地方性法規存在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反映尚未出臺的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轉送有關起草單位處理。
第十條 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理:
(一)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
(二)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舉報人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舉報的;
(三)對有關政策措施及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舉報材料不完整、不明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未在七個工作日內補正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判斷舉報材料指向的;
(五)其他不予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核查,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發送核查通知書,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情況的說明;
(二)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說明;
(三)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據;
(四)政策措施征求意見情況;
(五)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六)其他為開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的核查原則上采取書面核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有關部門、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征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經核查,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束核查:
(一)舉報反映情況不屬實或者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
(二)核查期間,政策制定機關主動修改、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
(三)有關政策措施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
(四)舉報事項已被反壟斷執法機構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結束核查的情形。
第十四條 經核查,有關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發《提醒敦促函》,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經核查通知或者提醒敦促,有關單位逾期未提供核查材料、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提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約談通知書》,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整改要求。約談應當制作《約談記錄》。約談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提醒敦促、約談等方式提出的整改要求應當具體、明確,包括補做公平競爭審查、停止實施有關行為、廢止或者修改有關政策措施、解除有關協議、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整改情況、采取有關措施消除公平競爭影響、健全完善有關制度機制等。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核查或者提出整改要求。情況復雜,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十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未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嚴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
(二)拒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核查的;
(三)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談后仍拖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中發現上級有關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應當逐級報告有處理權限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舉報線索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應當逐級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實名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舉報人的書面請求,依法向其反饋舉報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發現存在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問題的,可以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提醒敦促做好有關問題的預防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在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等文書制發要求,參照《安徽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