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忠林
2024年11月3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確保法律、法規在我省有效實施,維護法治統一,省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決定:
一、對17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15部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2.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附件1
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一、將《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到本省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在本省有關平臺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境外勘察、設計單位到本省參與勘察、設計業務投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刪去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或者分包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將《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改為:“省外監理企業到我省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在本省有關平臺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
刪去第二十二條。
三、將《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第一條中的“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修改為“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
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擬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數據要素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負責公共數據管理,組織協調公共數據歸集、共享、開放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將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進數字經濟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實施等。”刪去第六款。
刪去辦法中“鄉村振興”、“政務”主管部門的表述。
四、將《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第三款中的“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修改為“公安機關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負責做好工程保護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中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
第三十條中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五、將《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或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三十二條中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修改為“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零售許可證核準的地點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用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供水單位擅自向用戶加價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七、將《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第六條中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藝美術協會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具體事務”修改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協會、學會、企業、高校院所、文化事業單位等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具體事務”。
第九條、第十條中的“證明材料”修改為“說明材料”。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刪去第五項中的“的證明材料”。
八、將《湖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實行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制度??h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工作。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并,作為第五條,修改為:“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糧食收購企業應在收購活動開始后15個工作日內,向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本省注冊的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先在企業所在地備案。首次進行企業備案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企業在其他收購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享備案信息,企業無需重復備案。”
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九、將《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第十一條中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修改為“經調查組提出并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同時抄送省行政監察機關。審核批復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作出”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進行批復。批復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第十五條修改為:“各級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十、將《湖北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需要從上一試驗階段轉入下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下一試驗階段。”
十一、將《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修改為“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十二、將《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本省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大霧(雨霧)、霾、道路結冰、強對流(含雷暴大風、冰雹、龍卷)等。預警信號的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廣播、電視等媒體在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強對流(含雷暴大風、冰雹、龍卷)紅色預警信號以后,應當立即插播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中的“在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冰雹紅色預警信號以后”修改為“在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強對流(含雷暴大風、冰雹、龍卷)紅色預警信號以后”。
刪去附件《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
十三、將《湖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辦法》第五條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條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經濟和信息化”。
十四、將《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的“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第四十四條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十五、將《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省社會科學聯合會”修改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十六、將《湖北省全民閱讀促進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主管部門”。
十七、刪去《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列入財政預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在社會救濟專項資金項下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此外,對以上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出相應調整。
附件2
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一、《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1989年10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1989年10月26日起施行 根據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修正)
二、《湖北省口岸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1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 自1994年11月5日起施行)
三、《湖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 自1995年8月13日起施行)
四、《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1995年8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公布 自1995年8月2日起施行)
五、《湖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 自1996年7月26日起施行 根據2005年9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修正)
六、《湖北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1996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 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七、《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號第二次修訂)
八、《湖北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0年1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 自2000年12月7日起施行)
九、《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湖北省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一、《湖北省行政復議實施辦法》(2007年8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二、《湖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2011年5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2012年7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四、《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2013年7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2號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五、《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4年3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