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等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省司法廳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并就做好清單適用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準確適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包容審慎執法,對符合《減輕處罰事項清單》適用條件的違法行為,依照過罰相當原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實施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決定。對觸及安全底線、嚴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及其他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不得減輕行政處罰。
二、動態調整。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注意收集匯總適用《減輕處罰事項清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經營主體的反饋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時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省司法廳對《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全面公開。
三、宣傳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的宣傳指導,堅持嚴格依法行政,指導各地推行減輕處罰制度,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充分運用約談、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提升法治意識和經營主體責任意識,助推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司法廳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