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場監管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登記機關對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名稱的糾正行為,提升企業名稱規范化水平,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是指企業登記機關發現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的組成要素或者整體構成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對該名稱進行規范的行政行為。
企業認為其他企業的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處理不屬于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范圍。通過名稱爭議認定的不適宜名稱按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執行。
本規定所稱登記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企業登記工作的部門。
第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主管全區違規企業名稱糾正工作,負責完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提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各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誰登記、誰處理”的原則對不適宜企業名稱予以糾正。登記管轄權發生變更的,由現企業登記機關負責處理。
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復核糾正,必要時可提請上級登記機關協助出具處理意見。
第四條 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糾正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
其他單位(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第五條 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組成要素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經國務院批準,企業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
(二)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但該字詞非行業限定語;
(三)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但該企業不是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
(四)企業名稱中無字號或者字號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
(五)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
(六)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
(七)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行業或者經營特點連用形成特定聯系而造成無字號名稱,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第六條 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整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包含繁體字、異體字等非規范漢字;
(二)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四)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五)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九)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十)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
(十一)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
(十二)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各級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復核機制(以下簡稱“復核機制”),成立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復核組(以下簡稱“復核組”),復核組由負責企業登記注冊及其他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
第八條 登記機關發現企業名稱存在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的,復核組應當及時啟動復核機制,復核組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存續時間、名稱危害程度、關聯成本等因素,作出企業名稱處理認定意見。
其他單位(個人)請求登記機關糾正相關企業名稱的,應當向該企業的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書面申請材料應當載明申請糾正的相關企業名稱基本信息以及糾正理由。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復核機制,復核組按照前款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復核組認定相關企業名稱不存在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應向提出請求的其他單位(個人)出具《不予糾正名稱告知書》。
第九條 登記機關認定企業名稱依法應當糾正的,應當向被糾正名稱企業送達《不適宜名稱認定告知書》。
企業應當自《不適宜名稱認定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復核組應在收到被糾正名稱企業反饋的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后,仍然認為名稱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企業名稱認定決定,并將《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送達企業。
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登記機關直接作出企業名稱認定決定,并將《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送達企業。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收到登記機關的《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向承擔信用監管工作的機構提交申請,將該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有關企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其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關作出的企業名稱糾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期間,企業名稱糾正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糾正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企業名稱糾正的文書、會議記錄、處理結果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進行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 不適宜名稱處理的文書送達,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不予糾正名稱告知書
2.不適宜名稱認定告知書
3.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
4.送達回證
5.名稱糾正有關事項審批表
6.關于協助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函
7.關于協助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函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不適宜企業名稱處理程序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