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壓實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及時防范化解各類風險隱患,市局決定建立“三書一函”即《掛牌督辦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整改通知書》《提醒敦促函》制度。現將《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三書一函”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三書一函”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壓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及時防范化解各類風險隱患,切實提升監管效能,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三書一函”制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推進工作、履行職責或者整改落實,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三書一函”,是指《掛牌督辦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整改通知書》《提醒敦促函》。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對“三書一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實行“三書一函”制度,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市場監管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樹牢底線思維,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市場秩序,助力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實行“三書一函”制度,應當遵循問題導向、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高效嚴謹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區縣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和業務機構(含注冊許可機構、綜合執法機構,下同)為“三書一函”制度的實施機構。法制機構負責“三書一函”的統籌、協調工作。業務機構依照其職責,負責相關領域“三書一函”的指導、承辦工作。
第二章 掛牌督辦通知書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管局向屬地區縣市場監管局發出《掛牌督辦通知書》,實施掛牌督辦。
(一)發生市場監管領域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以及重大案件的;
(二)發生市場監管領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負面輿情事件的;
(三)在事故、事件或者案件的處置辦理工作中,認識不到位、整體工作不力、處置進展緩慢、社會影響惡劣以及可能存在區域性風險隱患的;
(四)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掛牌督辦前,實施機構應當填寫《實施“三書一函”審批表》,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批準。
制發《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立案、編號、建檔,明確事故(事件、案件)名稱、督辦事項、辦理期限等內容。如有必要,可以在市局政務網站和政務新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立即按照要求開展或推進核查處置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調查報告。
第九條 實施機構收到調查報告后,應當進行審核,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認為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辦事項的,繼續督辦,并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認為已完成督辦事項的,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批準后,結案銷號。
第十條 對于公開掛牌督辦的事故、事件或者案件,審核結案后,責任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程序在政務網站和政務新媒體上公布督辦情況。
第三章 約談通知書
第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管局發出《約談通知書》,對屬地區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有關決策部署不力,引發或可能引發市場監管領域區域性、系統性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發生市場監管領域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三)市場監管領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輿情事件處置工作中瞞報謊報緩報事件信息的;
(四)市場監管領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輿情事件應對處置不力,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五)一年內連續發生涉及市場監管的敏感或者重特大輿情事件的;
(六)區縣(及以上)黨委、政府對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安全工作評議考核達不到要求或出現嚴重下滑的;
(七)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辦事項,以及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二條 經營主體(含具有法定審查、管理或者報告等義務的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下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管局、區縣市場監管局可以發出《約談通知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市場監管領域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二)發生市場監管領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負面輿情事件的;
(三)拒絕、阻礙市場監管部門對上述事故、事件進行核查處置的;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三條 實施機構實施約談前,應當填寫《實施“三書一函”審批表》,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
制發《約談通知書》,應當立案、編號、建檔,并明確約談事由、約談時間、地點及程序、參加人員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
被約談人屬于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人員的,約談人為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
被約談人屬于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約談人一般為實施機構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指定。
第十四條 被約談人接到《約談通知書》后,應當按時參加約談,并提交書面材料,主要包括事故或者事件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問題和教訓,以及擬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條 約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人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人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人就相應問題進行說明,查找原因,提出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約談人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明確整改要求及時限;
(四)被約談人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實施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制作《約談記錄》。被約談人屬于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人員的,《約談記錄》抄送當地區縣黨委、政府。
第十六條 約談結束后,被約談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整改方案,得到認可后按要求進行整改。被約談人屬于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人員的,還應上報書面檢查。
實施機構應當審查整改方案,并督促、指導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整改結束后,被約談人應當向約談實施機構上報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收到整改報告后,應當進行審核,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繼續督促、指導被約談人進行整改,并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對相關負責人再次進行約談;
(二)認為已完成整改的,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后,結案銷號。被約談人屬于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人員的,在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內通報約談情況。
第四章 整改通知書
第十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管局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屬地區縣市場監管局限期整改。
(一)督查、巡查、考核、檢查等發現存在涉及市場監管領域較大安全問題的;
(二)抽查抽檢、風險監測、輿情監測、投訴舉報受理等發現存在涉及市場監管領域較大安全風險隱患的;
(三)敏感或者重特大負面輿情事件處置工作中發現存在突出風險隱患和明顯工作漏洞的;
(四)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改進落實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營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標準、規范、規程、準則等對督促整改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文書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市市場監管局、區縣市場監管局可以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抽查抽檢、風險監測、輿情監測、投訴舉報受理等發現存在市場監管領域較大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事故調查、輿情處置、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案件辦理等發現存在市場監管領域突出安全風險隱患和明顯工作漏洞的;
(三)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改進落實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實施機構實施限期整改前,應當填寫《實施“三書一函”審批表》,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
制發《整改通知書》,應當立案、編號、建檔,并明確整改事由、問題隱患清單、整改要求與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自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立即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實施機構收到整改報告后,應當進行審核,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約談;
(二)認為已完成整改的,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后,結案銷號。
第五章 提醒敦促函
第二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管局向屬地區縣市場監管局發出《提醒敦促函》。
(一)對市場監管工作重視不夠,市市場監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進緩慢的;
(二)市場監管工作措施不得力,監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轄區經營主體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經營活動存在安全問題或者隱患的;
(四)轄區內可能存在行業“潛規則”風險隱患的;
(五)敏感或者重特大負面輿情事件處置工作進展緩慢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經營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場監管局、區縣市場監管局可以對其發出《提醒敦促函》。
(一)質量體系建設、合規經營管理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二)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已涉嫌違法的,依法進行核查處理。不得以《提醒敦促函》代替法定處置方式,減免經營主體法定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構實施提醒敦促前,應當填寫《實施“三書一函”審批表》,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
制發《提醒敦促函》,應當立案、編號、建檔,并明確提醒敦促事項、提醒督促內容、要求以及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自接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立即進行改進落實,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機構收到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后,應當進行審核,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改進落實不到位的,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限期整改;
(二)認為已改進落實到位的,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后,結案銷號。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九條 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三書一函”臺賬,跟蹤落實辦理情況。
制發“三書一函”,由法制機構統一編號備案。法制機構應當及時統計、總結、分析本單位“三書一函”制度工作情況,每年定期向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作專題匯報。
第三十條 經營主體及相關人員對“三書一函”的落實情況,納入監管檔案。涉及行政處罰的,相關落實情況依法作為信用監管的內容和行政處罰裁量的情節。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人員對“三書一函”所涉及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實施機構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形成并公布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其示范作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在掛牌督辦、約談工作中,對督辦事項、約談意見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核查處置、調查報告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敏感或者重特大負面輿情事件”、“重大案件”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市市場監管局相關實施機構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領域“三書一函”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實施“三書一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實施“三書一函”審批表
2.掛牌督辦通知書
3.約談通知書
4.約談記錄
5.整改通知書
6.提醒敦促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三書一函”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