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
2024年9月
前 言
為使社會各界更加全面知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享惠進出口關稅政策、更加便捷了解享惠申報流程,更加準確利用關稅減讓政策,推動優惠貿易協定關稅減讓紅利精準高效直達各市場主體,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整理了優惠貿易協定項下企業享惠指引,列明了辦理流程、申報方式、注意事項、政策依據等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本指引旨在方便享惠主體更好地知悉、利用現行自貿協定關稅優惠政策,稅收執法或申請享惠的依據請以正式發布文件為準。相關內容如有更新,請以最新規定為準。因資料整理涉及事項較多,如有疏漏和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目 錄
一、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享惠申報指引
(一)享惠報關單填制
(二)原產地單證提交
(三)出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享惠貨物
(四)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產品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申領指引
(一)企業基本信息維護
(二)代理申請證書
(三)原產地證書申請
(四)原產地證書打印
(五)原產地證書歸檔
(六)原產地證書補發
(七)原產地證書的更改與重發
(八)原產地預先核實
(九)核查互動
三、經核準出口商操作指引
(一)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
(二)貨物信息提交
(三)經核準出口商信息變更
(四)經核準出口商續展申請
(五)經核準出口商注銷申請
(六)原產地聲明開具操作指引
四、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一覽表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享惠申報指引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進口時申請享惠,應該按照《關于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填制規范和申報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 年第 34號)以及《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0號),申明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并提交原產地證明和其他單證。
一、享惠報關單填制
對申報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貨物,進口人需在報關單相應欄目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原產地證明類型”、“原產地證明編號”、“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原產地證明對應商品項號”等欄目。
(一)“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欄目。
該欄目需要填報優惠貿易協定對應的代碼。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如下。
“01”為“亞太貿易協定”;
“02”為“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03”為“內地與香港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香港CEPA);
“04”為“內地與澳門緊密經貿關系安排”(澳門CEPA);
“07”為“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08”為“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10”為“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11”為“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12”為“中國—秘魯自貿協定”;
“13”為“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14”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15”為“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
“16”為“中國—冰島自貿協定”;
“17”為“中國—瑞士自貿協定”;
“18”為“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
“19”為“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20”為“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21”為“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
“22”為“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
“23”為“中國—柬埔寨自貿協定”;
“24”為“中國—尼加拉瓜自貿協定”;
“25”為“中國—厄瓜多爾自貿協定”;
“26”為“中國—塞爾維亞自貿協定”;
“27”為“中國—洪都拉斯自由貿易早期收獲安排”。
(二)“原產地證明類型”欄目。
該欄目選擇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免提交原產地證明的小金額進口貨物該欄默認為空。
(三)“原產地證明編號”欄目。
該欄目填報原產地證書編號或者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小金額貨物該欄填寫“XJE00000”。
(四)“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欄目。
填報根據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確定的貨物原產地。
(五)“原產地證明商品項號”欄目。
填報報關單商品項對應的原產地證明商品項號。小金額貨物在該欄填報本報關單中該商品的項號。
(六)填報示例。
1.憑編號為ABC12345的原產地證書進口中國—東盟自貿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商品項對應原產地證書的第3項,則“優惠貿易協定”類欄目應填報為:
優惠貿易協定代碼 | 02 |
原產地證明類型 | 原產地證書 |
原產地證明編號 | ABC12345 |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 | 泰國 |
原產地證明商品項號 | 3 |
2.中國—韓國自貿協定項下小金額貨物,報關單商品項第4項的“優惠貿易協定”類欄目應填報為:
優惠貿易協定代碼 | 19 |
原產地證明類型 | |
原產地證明編號 | XJE00000 |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 | 韓國 |
原產地證明商品項號 | 4 |
二、原產地單證提交
進口人可以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或者“有紙報關”方式申報:
(一)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
進口人在申報端以電子方式上傳提交原產地證明、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等單證正本。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原產地單證內容應當與其持有的紙質文件一致。紙質文件應留存備查。
1.對尚未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且在申報進口時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進口貨物具備優惠貿易協定有關原產資格、但進口人未按上述規定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的,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就進口貨物具備優惠貿易協定有關原產資格事宜補充申報并提供稅款擔保。
2.對已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
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情況(截至2024年9月)
優惠貿易協定名稱 | 協定 代碼 | 是否實現原產地電子 信息交換 | 備注 |
亞太貿易協定 | 01 | 是 | 韓國 |
否 | 其他成員國 | ||
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 02 | 是 | 印度尼西亞、新加坡 |
否 | 其他成員國 |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 03 | 是 | |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 04 | 是 | |
大陸對臺灣地區部分農產品零關稅措施 | 06 | 否 | |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 07 | 是 | |
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 08 | 是 | |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 10 | 是 | |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 11 | 是 | |
中國-秘魯自貿協定 | 12 | 否 | |
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 13 | 是 | 孟加拉、尼日爾、埃塞俄比亞、莫桑比克、東帝汶(在線簽發的以字母“E”作為首位編號的證書) |
否 | 其他 |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14 | 是 | |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 | 15 | 否 | |
中國-冰島自貿協定 | 16 | 否 | |
中國-瑞士自貿協定 | 17 | 否 | 原產地聲明無需上傳 |
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 | 18 | 否 | |
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 19 | 是 | |
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 20 | 是 | |
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 | 21 | 否 | |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 | 22 | 是 | 新西蘭 |
否 | 其他成員國 | ||
中國—柬埔寨自貿協定 | 23 | 否 | |
中國—尼加拉瓜自貿協定 | 24 | 否 | |
中國—厄瓜多爾自貿協定 | 25 | 否 | |
中國—塞爾維亞自貿協定 | 26 | 否 | |
中國—洪都拉斯自由貿易早期收獲安排 | 27 | 否 |
3. 對免提交原產地證明的小金額進口貨物,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
4.以電子方式上傳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轉確認書》無需上傳。
5.企業要如實填報貨物運輸中轉情況、單份全程運輸單證持有情況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持有情況等直接運輸承諾事項。
(二)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
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提交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
三、出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享惠貨物
對于出區域(場所)內銷、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進口人應在內銷時填報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并提交原產地單證,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無需填報。
四、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產品
對在特殊保障措施實施后申報進口的在途農產品,進口人在貨物實際到港后,可通過“單一窗口”、“互聯網+”平臺或“掌上海關”APP登錄“進口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申請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據文件;發票、裝箱單、合同;能證明運輸工具裝運貨物時間和到港時間的相關單證申請辦理“進口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
進口人在申報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時,應當在報關單“征免性質”欄目填寫“997”,“征免”欄目填寫“特案”,備注欄填寫原產地證據文件編號和“在途證明”編號。海關審核通過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輸入協定稅率計征稅款。
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申領指引
申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70號令),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業務。
申請人登錄“互聯網+海關”(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原產地證書簽發”或者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進入“海關原產地證書”模塊即可辦理出口原產地證書申領業務。
一、企業基本信息維護
企業首次辦理出口原產地證書申領時,先進入“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基本信息維護”模塊維護12項企業基本信息,并勾選申請人承諾。如果此前有辦理過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可點擊“同步海關企業通用資質信息”功能鍵同步海關企管系統的企業信息,無需再人工錄入。企業基本信息錄入完成后,勾選“申請人承諾”,點擊“提交”按鈕,刷新界面,當“同步狀態”展示為“同步成功”則表示信息維護成功。
申請人應當如實維護企業基本信息,保證信息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二、代理申請證書
出口貨物發貨、生產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簽證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書。
(一)委托人維護。
出口商或生產商委托代理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書的,應先簽署授權委托書,使用電子口岸法人卡通過“代理信息維護”-“委托人維護代理企業信息”模塊維護代理企業信息,系統的委托起始日期默認為提交日期,委托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須在授權委托書范圍內,并上傳授權委托書。
海關接收成功后,狀態為“生效”。委托人在有效期內可以終止委托,如無終止操作,委托代理關系會在截止日期的次日零時自動失效。委托人如需委托代理企業自助打印原產地證書的,應通過“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授權管理-代理打印授權”路徑完成授權。
(二)代理企業維護。
代理企業通過“代理信息維護”-“代理企業維護委托人信息”模塊完成委托人信息維護后,可進行代理原產地證書申請操作。
三、原產地證書申請
企業基本信息維護完成后,即可進入“證書申請模塊”選擇證書進行證書信息填報。企業點擊所需證書圖標后進入申報界面,如實準確填報原產地證書基本信息及貨物信息,申請人錄入信息時應注意界面提示的各欄目錄入要求。
確認申報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后,保存信息,勾選“申請人承諾”后提交原產地證書申請。
申請人提交原產地證書申請后,可通過“證書查詢”中的“單據狀態”查看當前審核狀態。如果原產地證書申請被退回,申請人可點擊“單據狀態”查看回執詳情,并根據回執提示進行操作;如果原產地證書審核通過,申請人即可進行原產地證書打印。
四、原產地證書打印
目前大部分證書制證存在兩種模式,即套打制證和自助打印。
(一)套打模式制證。
企業須使用針式打印機在的空白證書上打印原產地證書,打印完成后根據要求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授權人員簽字,由海關簽證人員加蓋印章并簽字。
(二)自助打印模式制證。
對于支持自助打印的原產地證書,企業使用具有自動雙面打印功能的彩色打印機,在A4紙上自行打印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原產地證書與套打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適用自助打印的海關原產地證書種類(截至2024年9月)
證書種類 | 是否適用自助打印 |
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 是 |
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韓國、印度) |
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 | 是(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 |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智利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冰島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瑞士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韓國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RCEP原產地證書 | 是(泰國、日本、新加坡、新西蘭、澳大利亞、韓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越南) |
RCEP背對背原產地證書 | 是(泰國、日本、新加坡、新西蘭、澳大利亞、韓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越南) |
中國-尼加拉瓜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厄瓜多爾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塞爾維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 是 |
中國-洪都拉斯早期收獲安排原產地證書 | 是 |
轉口證明書 | 是 |
加工裝配證書 | 是 |
煙草真實性證書 | 是 |
選擇使用自助打印功能的企業,在首次申請原產地證書前需上傳企業印章及申報員簽名,并完成授權。申請人須使用電子口岸法人卡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印章管理”模塊,上傳印章及簽名。
完成該操作后,申請人進入“授權管理”-“印章簽名授權”模塊,在已上傳的印章及簽名中選擇默認印章及簽名完成授權。
五、原產地證書歸檔
套打證書簽發完成后,海關會對套打證書進行歸檔。自助打印證書,打印成功當天晚上,系統會進行自動歸檔。
已歸檔證書,可以在出口原產地證書核查系統(http://origin.customs.gov.cn)或“掌上海關”APP(路徑為:“服務-通關物流-CO/Approved Exporter Search”),通過輸入證書號和發票號查詢到證書信息。
自助打印證書可掃描證書右上角二維碼顯示出口原產地證書核查系統上的證書信息,已經實施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證書,已歸檔證書電子數據會傳輸到貨物目的國/地區。
六、原產地證書補發
申請補發證書時,申請人在原產地證書申請界面點擊“隨附單據”,并上傳提單等貨運單據。簽證機關審核合格后予以補發原產地證書,并加注補發字樣。對于退運貨物或者無法核實原產地的貨物,簽證機關不予補發原產地證書。
七、原產地證書的更改與重發
(一)更改證書。
1.原證書可以交回。企業可通過“證書查詢”模塊中的“更改證”向原簽證機關申請簽發新的原產地證書,并交回原證書正本,簽證機關審核合格后予以簽發。
2.原證書無法交回。企業通過“證書查詢”模塊中的“更改重發證”向原簽證機關申請簽發新的原產地證書,簽證機關審核合格后予以簽發,同時在新證書上注明原證書作廢。
3.手工更改。申請在原證書上更改的,簽證機關審核后在原證書上更改,在更改處簽名并加蓋簽證機關印章。
(二)重發證書。
原產地證書正本遺失或者損毀的,申請人可在原證書有效期內申請原證書的經認證真實副本。簽證機關審核后予以簽發,加注重發字樣并注明原證書作廢。
八、原產地預先核實
在申請原產地證書前,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可在“原產地預先核實”模塊如實準確地填寫貨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所屬海關提交原產地預先核實申請,以預先確定貨物原產地或者是否具備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資格。
九、核查互動
如海關需企業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可通過“核查互動模塊”按要求上傳。
如原產地證書項下出口貨物在目的國/地區申報進口時享惠受阻的,申請人可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進入“享惠受阻協調模塊”,發起享惠受阻協調申請。海關將根據具體情況與進口國(地區)有關部門開展通關協調。
申請享惠受阻協調前需先將原產地證書與貨物出口報關單關聯。證書與報關單可在“海關原產地證書”-“出口報關單補錄”模塊進行關聯。
經核準出口商操作指引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以及《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相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5號),向海關申請經核準出口商認定。
一、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
企業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的“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申請。填寫“基本情況”、“主要出口原產貨物情況”、“申請人承諾”。
企業應在“附件信息”欄上傳相應的電子文檔(可上傳的文件類型包括PDF、JPG、PNG,單個文件大小須控制在3M以內),上傳完成后發送至海關審核。
點擊“查看回執”,可查看企業當前的回執情況。點擊“查看海關文書”,可預覽或下載海關發送的文書信息。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后,點擊“下載認定申請書”,可下載認定申請書。
二、貨物信息提交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后,需要進行經核準出口商貨物信息的提交操作,才能開具聲明。企業在“經核準出口商貨物信息提交”欄目中可進行貨物信息的新增、刪除等操作。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模塊中填寫的“主要出口原產地貨物情況”不能替代“經核準出口商貨物信息”。
三、經核準出口商信息變更
經核準出口商信息變更功能僅可以變更附件信息,如需變更企業基本情況,請前往“單一窗口”企業資質系統中修改。企業在“信息變更”菜單可以進行變更操作。
在經核準出口商信息變更頁面,點擊“查看回執”按鈕查看回執信息,也可以點擊“查看海關文書”,預覽或下載海關文書。
四、經核準出口商續展申請
經核準出口商認定后,在三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可進行經核準出口商續展申請的操作。
企業在“經核準出口商續展申請”菜單發起續展申請,若當前日期距離有效截止日期大于3個月則不可進行續展操作。
五、經核準出口商注銷申請
如企業需注銷經核準出口商,點擊“注銷申請”菜單可發起注銷申請。企業需在錄入注銷原因后點擊“注銷申請”,確認后即可向海關提交注銷申請。
六、原產地聲明開具
企業可以開具的原產地聲明包括:RCEP、RCEP背對背原產地聲明以及中國-冰島、中國-瑞士、中國-毛里求斯、中國-新西蘭、中國-塞爾維亞等自貿協定原產地聲明。
根據業務需求,企業可在“原產地聲明”菜單中的“聲明開具”模塊中開具相關原產地聲明。
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一覽表
編號 | 協定名稱 | 原產地管理辦法 |
1 | 亞太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7號) |
2 | 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6號) |
3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 |
4 |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 |
5 |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2號) |
6 | 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
7 |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32號) |
8 |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 2019年第205號) |
9 | 中國-秘魯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6號) |
10 | 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1號) |
11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0號) |
12 |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2號) |
13 | 中國-冰島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2號) |
14 | 中國-瑞士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3號) |
15 | 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8號) |
16 | 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9號) |
17 | 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1號) |
18 | 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8號) |
19 |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 |
20 | 中國-柬埔寨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7號) |
21 | 中國-尼加拉瓜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0號) |
22 | 中國-厄瓜多爾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厄瓜多爾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46號) |
23 | 中國-塞爾維亞自貿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74號) |
24 | 中國-洪都拉斯自貿協定早期收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關于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的安排〉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1號) |
相關政策: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0號(關于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第三方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