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范我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法,我廳對《海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修訂)》進行了修訂,形成《海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版)》,并制定了《海南省農業領域減免責“四張清單”》(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版)》《海南省農業領域減免責“四張清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修訂)><海南省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瓊農規〔2021〕6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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