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婁底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06年10月8日印發的《婁底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婁政辦函〔2006〕83號)同時廢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婁底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5 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3.2 事故報告
3.3 事故評估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4.2 分級響應
4.3 應急響應措施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5 信息發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工作
5.2 賠償與補償
5.3 保險理賠
5.4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醫療保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宣教培訓
7.3 獎懲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名詞解釋和說明
8.3 施行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各級各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各級各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其中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應與本預案一致。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以上衛生、農業、糧食、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不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和結合,常抓不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4)依靠科學,有效應對。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市、區)政府設立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設立婁底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婁底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擔任指揮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擔任副指揮長,成員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確定,包括市衛生局、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畜牧水產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旅游外事僑務局、市糧食局、市政府新聞辦及有關食品行業協會組織負責人。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組織領導、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發布事故重要信息,審批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2.2.2 成員單位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醫療救治、指導和協調現場處置及有關技術調查,組織開展有關食品安全宣教培訓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督促食品工業企業加強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協助乳品、食鹽等特定食品行業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教育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維持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市監察局負責調查處理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助、組織查處、流行病學調查、可疑食物檢測等應急措施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指導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的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市交通運輸局協助對儲運環節食品污染的應急處置,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農業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農產品,組織開展檢驗檢測,監督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導致事故的農產品實施召回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責令停止銷售。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對畜禽、水產品養殖環節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畜禽水產品,組織開展檢驗檢測,監督畜禽水產品生產企業對導致事故的畜禽水產品實施召回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責令停止銷售。
市商務局負責對屠宰加工、酒類產銷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流通、餐飲服務及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市工商局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進行檢驗,對已確認受污染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依法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退市食品實施跟蹤監管。
市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及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檢驗,查明問題食品來源與去向,組織生產加工環節污染食品的召回與處理。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及時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責令經營者停止經營并銷毀污染食品及原料,責令責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市旅游外事僑務局負責指導旅游星級飯店和旅行社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市糧食局負責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存工作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重大糧油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依法開展對重大糧油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方案,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對互聯網及其他媒體信息進行管理。
市食品行業相關協會組織負責開展食品行業食品安全相關教育工作、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事故發生后,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各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同時有責任配合和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傳達貫徹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督促各部門依法依規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做好各項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事故及處理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或者接受媒體的專訪;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專家委員會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委員會,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事故級別核定、應急響應的啟動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和參與應急處置。
各級地方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組建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機構。
2.4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2.5 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成立相應工作小組,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1)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負有監管職能的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農業局、市畜牧水產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商務局等部門負責或明確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原因,得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監督措施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事故處理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有關監管職能部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3)醫療救治組。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辦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有關監管職能部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負責,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查處。
(5)檢測評估組。由市質監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綜合分析和評估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
(6)信息綜合組。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信息,向市應急指揮部及各有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
(7)信息發布組。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信息發布方案,采用適當方式及時發布信息,事故產生或可能產生涉外問題時,及時向市外事部門通報情況。負責新聞媒體采訪管理和互聯網信息的監控工作。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根據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市衛生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加強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食品安全檢測情況,市衛生局綜合分析各部門報送情況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發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3.2 事故報告
3.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公眾舉報信息;
(5)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境外國家和地區通報我市信息。
3.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l)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2)發現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經初步核實后,應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并同時啟動事故調查核實和相關信息收集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6)經初步核實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監管部門可直接向市衛生局報告事故信息。
3.2.3 報告內容
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檢測結果、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簡要經過、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內容。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程,還應報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發展及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及影響因素)、事故鑒定結論、處置工作總結、類似事故防范和處置建議等內容。
3.3 事故評估
3.3.1對經初步核實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信息,有關監管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事故評估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影響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3.3 事故級別核定
經初步核實認為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監管部門,根據事故評估結果和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提出的事故級別建議,核定事故級別。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響范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 (II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以下分別簡稱Ⅰ級事故、Ⅱ級事故、Ⅲ級事故和Ⅳ級事故)。
4.1.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Ⅳ級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30-99人,或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4.1.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Ⅲ級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4.1.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Ⅱ級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轄市級行政區域,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4.1.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I級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個省份或2個以上境外國家和地區(含港、澳、臺),對2個以上省份或境外國家和地區(含港、澳、臺)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專家委員會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4.2 分級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遵循“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程度和發展態勢等情況,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2.1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并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專家組(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處置,并視情況給予應急支援。
4.2.2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Ⅲ級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政府報請市政府批準并啟動應急響應,并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Ⅲ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按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事發地政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有關部門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故發生單位保護好現場,并按照相應處置方案,配合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收集,做好事故情況匯總。必要時,報省應急指揮部請求省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專家組(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處置,并視情況給予應急支援。
4.2.3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Ⅱ級事故時,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應急響應,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協助配合省政府工作組的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4 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Ⅰ級事故時,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并經由省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并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省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協助上級有關工作組,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響應措施
Ⅲ級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處置措施,以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減少人員傷亡。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3)農業、畜牧、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責令責任人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設檢驗機構的部門應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明與判斷事故原因。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畜牧、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做銷毀處理。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責令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承擔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健康傷害和患者的救治費用。
(5)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委員會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依據。
(6)市應急指揮部要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縣(市、區)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其他市州或境外時,應及時上報省政府。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應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對相關危險因素的消除或控制、傷病人員的救治,現場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邊環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隱患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4.4.1 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市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予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一級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4.4.2 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經專家委員會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4.3 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的,經專家委員會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應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治愈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Ⅲ級事故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委員會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級別調整或終止條件的,專家委員會向市政府應急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或者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Ⅳ級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各縣(市、區)衛生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論證后提出響應級別調整或終止建議,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所在地政府應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
4.5 信息發布
Ⅲ級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相關信息,區域內宣傳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事故責任單位支付各種賠償、治療費用,負責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民政部門應妥善安置和慰問事故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5.2 賠償與補償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并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所需全部費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征用的個人或集體單位物資應及時予以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的應急處理及醫療救治費用應從應急資金中返撥。
5.3 保險理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總結評估,分析事故原因、影響因素和經驗教訓,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市直有關部門相關技術機構建立并管理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功能;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市直有關部門應設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時報告與收集;構建信息溝通平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
6.2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啟動醫療救治。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定期發展應急處置力量,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及其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提供人才保障。市直有關部門應提高對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的重視程度,加大投入,促進市內外、省內外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予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醫療救護等所需經費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征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及時給予補償。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指導市直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性或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及應急響應能力,及時總結評估應急演練結果,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7.2 宣教培訓
市直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及公眾的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相關的工作能力,強化公眾的食品安全風險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7.3 獎懲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相應發生變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8.2 名詞解釋和說明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經評估認為造成一定程度公眾健康危害或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嚴重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8日印發的《婁底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婁政辦函〔2006〕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