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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合政〔2004〕119號)

   2011-06-06 777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市糧食安全,規范市級糧食儲備管理方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市糧食安全,規范市級糧食儲備管理方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原則是市場化儲備、商品化運作、規范化監管。即政府公開招標、企業出資儲備、費用實行補貼、政府全權調度,價格市場形成。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負責審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確定市儲備糧的品種、品質條件,組織實施儲備糧招標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參與審核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及采購招標工作,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 儲備糧的招標與檢驗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儲備實行公開招標。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倉儲條件、管理水平、資信要求和糧食安全規范,制定《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標書》,對外公布,公開招標。全市范圍內的國有、民營的糧食企業、商業企業均可依條件參加投標。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按招標辦法,擇優選取具有較好保糧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和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主管部門頒發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與中標承儲企業簽訂合同,確定中標企業承儲規模,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六條 承儲企業按中標要求負責市儲備糧的采購,自主擇機開展糧食輪換,自負盈虧,并接受市相關部門監管。
 
  第七條 承儲企業組織儲備糧入庫后,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按照企業提供的品種、數量、質量、生產年度和存糧倉廒報表,按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逐倉核查,符合標準條件的,認定為市級儲備糧。
 
  第四章 儲存與輪換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必須是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當年新糧,嚴禁陳糧入庫、露天儲存。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科學儲糧,做到帳實相符、專人保管、專倉儲存、專帳記載,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落實。市糧食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對市級儲備糧的質量進行檢驗,保證質量良好。承儲企業不得違反糧食儲備規范,任意存放市級儲備糧。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合理輪換。由承儲企業自主定價、自行操作、自負盈虧、自主擇機輪換市級儲備糧。原則上原糧每年至少輪換1次,成品糧每年輪換4次以上,確保市級儲備糧常儲常新,輪換發生的價差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條 承儲企業實行存儲糧輪換時,必須及時將輪入和輪出糧食數量、質量、生產年度、出入庫時間報市糧食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設置不同輪換規模的架空期限,即:輪換市級儲備糧占總量30%以內,架空期不得超過3個月;輪換占總量30-50%的,架空期不得超過2個月;輪換占總量50-70%的,架空期不得超過1個月;輪換總量100%的,實行先進后出輪換。
 
  第五章 動  用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對市級儲備糧有動用調度權。根據不同情況,市級儲備糧動用采用不同方法。當用于救災時,實行政府采購;當市場糧價出現波動時,由企業根據市政府指令,組織市場糧食供應,供應價格由市場形成,政府對以成本價或微利銷售,主動平抑市場糧價的承儲企業實行獎勵;當糧食市場供求進入特急狀態時,對市級儲備糧銷售實行價格干預。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市糧食主管部門據此下達動用命令,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 費用補貼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按季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送《合肥市市級糧食儲備費用補貼申報表》,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后,作為市財政審核撥付補貼費用的依據。行息、保管和監管費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費用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按季直接撥付承儲企業和銀行。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單獨設立儲備糧臺帳,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市糧食主管部門、相關銀行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承儲企業倉儲、統計、會計報表要按月上報市糧食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應予配合。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均衡輪換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市轄3縣可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制定糧食儲備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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