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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

   2024-07-01 1075
核心提示: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依據農業農村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農業農村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發展,省廳制定了《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風險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6月 26日

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依據農業農村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對達不到《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選址條件規定的進行選址風險評估。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選址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  選址風險評估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風險評估采取資料審核和現場查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相關資料包括位置圖、平面圖、周邊基本情況介紹、設計方案和防疫措施等;現場查勘主要是對選址周邊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動物疫病發生及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實施風險評估。

評估時,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開辦者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天然屏障等);

(二)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包括養殖畜禽種類、設計規模、飼養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及設施設備等);

(三)動物防疫措施(重點說明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件設施建設等)。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評估工作并組建風險評估專家庫。專家庫由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生態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每次評估時,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指派一名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抽取側重動物防疫兼顧其他方面。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邀請轄區外相關專家。

第七條  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與周邊相關場所存在能夠傳播或交叉感染疫病的風險。

(二)能夠傳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風險能否通過天然和人工屏障等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達到動物疫病防控條件。

(三)能夠傳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風險能否通過聯防聯控措施實現消除或降低,并達到動物疫病防控條件,聯防聯控方須制定具體防控措施并簽訂聯防聯控協議,由專家組進行評估。

(四)動物飼養場在畜禽禁養區之外。

第八條  評估結束后,專家組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告應有“可以設立”“整改后設立”“不建議設立”明確表述結論。評估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評估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評估時關鍵項不符合的,即判定為評估不合格;一般項不符合被判定為“整改后設立”的,不合格項必須全部整改到位,并報原專家組審核合格后方可視為評估合格。評估結果作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頒發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  疫病風險需要通過加強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達到動物疫病防控條件的,改造完善后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再次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和確認。

第十條  疫病傳播或交叉感染風險高且不能有效消除和防控的,選址評估不合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周邊相關場所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選址條件規定的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場址或經營范圍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重新組織風險評估確認選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風險評估表

場所名稱:                                                  場所類別:

 場所地址:                                                  評估時間:

 評估組織單位(簽章):

序號

評估內容

評估情況

評估說明

1

是否與周邊相關場所存在能夠傳播或交叉感染疫病的風險

 

 

 

2

能夠傳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風險通過天然和人工屏障等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達到動物疫病防控條件

 

 

提供天然和人工屏障等具體防控措施情況

3

能夠傳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風險通過聯防聯控措施實現消除或降低,并達到動物疫病防控條件;聯防聯控方制定具體防控措施并簽訂聯防聯控協議

 

 

提供聯防聯控具體防控措施材料和聯防聯控協議

  4

動物飼養場在畜禽禁養區之外

 

 

 

評估結果

合格□

需要加強防控措施□

不合格□

注: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評估一項,兩項都具備的同時評估。

評估專家簽字: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開辦者簽字: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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