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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等“四張清單”的通知 (瓊糧規[2024]2號)

   2024-07-12 637
核心提示: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四張清單”的通知。

各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口市、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創新包容審慎行政執法方式,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按照《海南省司法廳關于編制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等“四張清單”的函》(瓊司法〔2023〕421號)《海南省司法廳關于規范編制和實施減免責“四張清單”的函》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糧食行業實際,我局制定《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等四張清單(以下簡稱《四張清單》),并經2024年6月28日局黨組會審議通過,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對符合《四張清單》適用條件的,依法通過責令改正、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措施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和引導。

二、各單位要嚴格履行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杜絕選擇性執法,切實維護執法權威和公信力。各單位對于違法行為當事人符合《四張清單》所列違法具體事項的全部適用條件,依法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要嚴格審查,避免濫用。執法人員在提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建議時,還應闡明違法行為符合適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并按案卷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糧食流通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瓊糧規〔2021〕4號)隨即廢止。

   附件:

一、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二、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

三、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四、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7月2日




 
地區: 海南
標簽: 行政處罰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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