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落實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相關標準,根據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經省市場監管局7月5日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就我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明確如下: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中的“較低數額罰款”全省適用標準為:“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上述標準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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