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層所、執法大隊、機關各科室:
為做好2024年“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全面落實《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結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和工作實際,區局研究制定了《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以下簡稱《抽查計劃》),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抓好計劃執行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細化任務執行,實施動態管理。對于《抽查計劃》中明確由市局發起的抽查任務,區局對應的牽頭科室要及時通過青浦區“互聯網+監管”系統接收抽查任務并組織實施。對于明確由區局發起的抽查任務,區局牽頭科室要按照《抽查計劃》中明確的抽查事項、抽查比例和抽查時間,通過青浦區“互聯網+監管”系統自行制定抽查任務;各基層所、執法大隊根據工作需要發起的抽查任務,由相應的基層所、執法大隊通過青浦區“互聯網+監管”系統自行制定。對統籌制定的抽查計劃,可根據年度任務形勢變化和工作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刪減、增補、替換等動態調整;調整計劃時,要按照年度抽查計劃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報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及時會同信用監管科作計劃調整備案,并重新公示調整后的計劃。
二、規范抽查檢查,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認真落實隨機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對與抽查檢查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該允許執法人員主動回避或依檢查對象申請予以回避,并重新隨機選派執法人員。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食品抽檢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抽查繼續依托相關條線專業監管平臺,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共享數據外,其他所有隨機抽查計劃執行均要使用“互聯網+監管”系統,確保“雙隨機”全過程信息統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三、應用分類結果,推進精準監管。要注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深度結合,全面運用本市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信用好、風險低的企業,2024年不主動抽查其一般事項,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高風險或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有針對性加大隨機抽查、現場檢查的力度,實施差異化監管;一年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要按照“雙向共享”的原則,將抽查檢查結果及時共享至本市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為分類結果動態更新提供實時數據支持。鼓勵各條線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創新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中的應用。
四、強化內部整合、推行綜合監管。進一步優化“進一次門、查多項事”的內部聯查機制,全面整合系統內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與抽查任務,對同一企業的不同抽查任務盡可能合并實施。要探索“X+1”(X代表各業務處室開展的抽查事項,1代表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綜合監管模式,建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與各業務條線抽查的關聯實施機制,加大雙隨機計劃任務的融合整合力度。牽頭科室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配合科室做好督促指導和任務跟蹤。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序號 | 計劃名稱 | 抽查對象 | 抽查事項 | 抽查 比例 | 全區預估 抽查戶 (次)數 | 指導科室 | 檢查對象 抽取層級 | 計劃時間 |
1 | 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和登記事項抽查 | 已報送上年度年報的企業(含注冊資本實繳制企業、類金融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對市場經營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對自媒體廣告內容檢查 | 1.03% | 1600 | 除企業的抽查由信用監管科牽頭,網廣告科配合以外,其他抽查均由信用監理處指導。 | 除企業檢查對象由市局負責抽取外,其他的均由區局抽取。 | 7—11月 |
2 | 供水供電供氣行業工程性收費抽查 | 全市供水供電供氣企業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0% | 1 | 牽頭:市場規范科 | 市局 | 3—11月 |
3 | 教育收費隨機抽查 | 本市普通高中 | 對收費行為的監管 | 20% | 待定 | 市場規范科 | 市局、區局 | 5—11月 |
4 | 直銷企業隨機抽查 | 總部在本市的直銷企業 | 重大變更、直銷員報酬支付、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情況的檢查;自媒體廣告內容的檢查;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0% | 0-1 | 牽頭:執法稽查科 | 市局 | 4—6月 |
5 | 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抽查 | 農副產品市場、花鳥市場、古玩市場、小商品市場 | 對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相關行為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0% | 44 | 牽頭:市場規范科 | 區局 | 3—6月 |
6 |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和文物流通市場的抽查 | 拍賣企業、古玩市場、其他文物經營企業 | 對拍賣行為的監管;對文物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0% | 待定 | 牽頭:市場規范科 | 市局 | 7—8月 |
7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抽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區分自營的業務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信用評價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平臺內用戶管理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搭售行為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核驗真實信息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保管的監管;對廣告活動的監管;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的監管;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管;對法定計量單位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水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0% | 2 | 牽頭:網廣科 | 市局 | 9—10月 |
8 | 電子商務經營者隨機抽查 | 經營類電子商務經營者 | 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亮照亮證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披露信息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5% | 50 | 牽頭:網廣科 | 市局 | 4—6月 |
9 |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執行廣告管理制度等情況的抽查 | 全市廣告經營者、發布者 | 對廣告活動的監管(建立并執行相關廣告管理制度、虛假廣告、違法廣告代言活動等的行政檢查);對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相關行為的監管(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行政檢查);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2% | 100 | 牽頭:網廣科 | 市局 | 4—10月 |
10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抽查 | 全市申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的企業 | 對廣告活動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5% | 10 | 牽頭:網廣科 | 市局 | 5—7月 |
11 | 對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 納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的本區生產企業 | 對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0% | 30 | 牽頭:產品質量科 | 區局 | 1—10月 |
12 | 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且已經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行政檢查 | 本區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 | 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A級的企業為50%;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B級、C級的企業為100% | 20 | 牽頭:產品質量科 | 區局 | 1—10月 |
13 | 對生產領域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 納入食品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產企業 | 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0% | 30 | 牽頭:產品質量科 | 區局 | 1—10月 |
14 | 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企業進行行政檢查 | 本區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全覆蓋例行檢查 | 對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承諾真實性的檢查;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0% | 20 | 牽頭:產品質量科 | 區局 | 1—10月 |
15 | 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含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企業)、銷售者活動進行行政檢查 | 本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證后監管,非獲證企業和銷售者監管。 | 對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的監管;對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對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對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A級的企業為50%;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B級、C級的企業為100%;對不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企業和銷售者為10% | 40 | 牽頭:產品質量科 | 區局 | 1—10月 |
16 | 食品生產企業隨機抽查 | 全區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 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B、C、D級的企業為100% | 70 | 牽頭:食品生產科 | 區局 | 3-11月 |
17 | 食品生產企業承諾真實性抽查 | 采用承諾告知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 對市場經營主體承諾真實性的檢查;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 | 待定 | 牽頭:食品生產科 | 區局 | 1—11月 |
18 | 在用計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計量隨機抽查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其中零售商品為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 對計量器具及計量活動的監管;對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監管;對商品包裝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5% | 100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區局 | 3-11月 |
19 | 型式批準(含標準物質)隨機抽查 | 在我國制造、銷售、進口計量器具(含標準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對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監管;對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監管;對國家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的國家標準物質質量和生產條件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 | 7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區局 | 3-11月 |
20 | 能效、水效標識符合性隨機抽查 | 能效、水效標識產品生產、銷售企業 | 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水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 | 6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區局 | 4-6月 |
21 | 能源計量隨機抽查 | 重點用能單位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能單位從事能源計量活動實施能源計量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 | 5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區局 | 7-10月 |
22 | 計量標準隨機抽查 | 計量標準建標單位(含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在浦東新區和奉賢區自我聲明開展計量檢定的企業) | 對通過計量標準建標考核單位計量標準器具的監管;對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管;對注冊計量師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承諾真實性的檢查;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5% | 2(以市局抽取情況為準)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市局 | 2-12月 |
23 | 商品量、商品包裝計量監督抽查 | 商品生產、銷售企業 | 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的監管,對商品包裝的監管 | / | 20批次 | 計量認證科 | 區局 | 3-12月 |
24 | 檢驗檢測機構隨機抽查(區抽) | 本區獲得資質認定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 | 對檢驗檢測機構(包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承檢機構、食品安全承檢機構)及其活動的監管; | 12% | 8 |
| 區局(市局另外全市抽取120家機構) | 4-12月 |
25 | 強制性認證活動檢查 | 強制性產品認證獲證組織 | 對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管;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監管;對認證從業人員的監管;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監管;對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驗檢測活動及結果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 | 3(以市局抽取情況為準)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市局 | 4—12月 |
26 | 認證從業機構監督檢查 | 自愿性認證從業機構 | 對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管;對認證從業人員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7.7% | 0-1(以市局抽取情況為準)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市局 | 4—12月 |
27 | 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獲證組織監督檢查 |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獲證組織 | 對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管;對認證從業人員的監管;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監管(檢查對象由總局從本市47000余家獲證組織中,采用雙隨機方式統一抽取);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2.9% | 2-3(以市局抽取情況為準)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市局 | 4—12月 |
28 | 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監督檢查 | 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 | 對有機產品認證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7.5% | 0-1(以市局抽取情況為準) | 牽頭:計量認證科 | 市局 | 4—12月 |
29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抽查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對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行為的監管;對個人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行為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8% | 1335家 | 牽頭:特種科 | 區局 | 1-12月 |
30 | 2024年特殊食品生產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 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0% | 5 | 牽頭:食品生產科 | 區局 | 4-10月 |
31 | 專利代理監督檢查 |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 |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行為檢查;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情況核査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32 | 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 相關市場主體 |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33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34 |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35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
36 | 相關市場主體 | 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
37 |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 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人 |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識產權科 | 市知識產權局 | 4-11月 |
38 | 團體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社會團體 | 對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管 | 3% | 2 | 標準化科 | 市局 | 4—6月 |
39 |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本市相關企業 | 對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3% | 22 | 牽頭:標準化科 | 市局 | 5—10月 |
40 | 商品條碼隨機抽查 | 商品條碼使用企業 | 對企業商品條碼有效性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3% | 22 | 牽頭:標準化科 | 市局 | 5—10月 |
41 | 餐飲服務單位抽查 | 餐飲服務提供者(除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養老院食堂) | 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管;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監管;對餐飲服務生活垃圾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 | 360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1—12月 |
42 | 酒類商品經營者抽查 | 酒類商品經營者 | 對從事酒類零售業務活動的經營者的監管;對從事酒類批發業務活動的經營者的監管;對酒類商品批發許可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 | 100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1—12月 |
43 | 集體用餐單位抽查 | 學校、幼托機構、養老機構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 | 對集體用餐單位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0% | 220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1—12月 |
44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抽查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 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0% | 16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1—12月 |
45 | 食用農產品銷售市場抽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 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10% | 100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1—12月 |
46 | 一般風險食品銷售抽查 | 除風險等級為D級外的食品銷售者 | 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5% | 380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1—12月 |
47 | 2024年特殊食品銷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者(含入網特殊食品經營者) |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的監管;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市場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特殊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等級為A級的抽查50%;為B、C、D級的抽查100% | 1100 | 牽頭:食品經營科 | 區局 | 4—10月 |
48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市場在售食品 | 對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檢驗 | (對象為食品,對食品種類全覆蓋) | 待定 | 食品經營科、食品生產科 | 市局 | 1—12月 |